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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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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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1总则
1.0.1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0.2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0.3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策与规定。
1.0.4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国标图集”)05J804《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
2基地总平面(重点掌握)
2.1一般规定
2.1.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1.2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1。
3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1。
4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1.5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1。
6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1.7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1.8居住区总平面设计
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5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以利于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的开放空间与城市设计融合,便于使用、经营及管理。
6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7居住区内应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可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1.9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
2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车交通流线。
3以下列举常用公共建筑规划总平面有关规定:
1)幼儿园
①宜与居住区配套建设;
②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无污染、无噪声干扰及交通危险安全地段;
③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④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其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
大门外应留有足够的人、车停留空间;
⑤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2)中小学校
2宜与居住区配套建设;
②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无污染的安全地段。
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毗邻与公共娱乐场所、网吧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③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④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广场用地。
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⑤学校主要教室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同侧边缘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O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或的城市主干道的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小于80m时需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
⑥中小学校应设有足够的运动场地,小学需设60m直跑道和2o0m环形跑道。
中学需设置10O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篮、排、足球活动场地。
有条件的宜设置400m环形跑道;
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25m;
⑧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镇主干道,主要出入口临街时,校门外应布置缓冲场地。
如一般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m以上足够的缓冲距离,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3)高等院校
①新建普通高等院校规划用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共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见本措施第一部分附录2);
②高等院校用地分为校舍建筑用地、体育设施用地、专用绿地;实验、实习各类用地,按学校自然规模(学生人数)确定;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③注重院校的可持续发展,为新学科的建设留有一定的空间;
④改建普通高等院校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⑤新建普通高等院校规划应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整体化趋势,注意相关科系的相对集中,便于形成网络化联系及设备共享;
⑥重视校园的社会开放功能,增加多种教育方式的可能性及充分发挥各类设施的潜能;
⑦校内道路应至少有两处以上与不同方向的城市道路衔接。
4)综合医院
①综合医院规模根据床位数量确定;
②综合医院应保证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交通方便,并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③基地内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晰,主体建筑需满足日照和自然通风;
④太平间如独立设置时宜设于隐蔽处,并与周围建筑及设施有适当隔离;
⑤职工住宅不宜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应分隔,另设出入口;
⑥医院基地内应留有足够的机动车停车用地。
停车场出人口远离城市道路交叉口。
5)体育建筑
①体育中心规划,由于是多个体育场馆组成,项目多、占地面积较大,应考虑统一规划,分项实施;
②大型体育建筑应注重交通与出入口布置,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
③体育建筑观众总出入口的有效宽度按其容纳人数不宜小于0.15m/100人确定;室外安全疏散指标,集散场地不得小于0.2m。
/l00人;
④大型体育建筑应注意其交通组织,疏散道路应避免机动车和人流的相互干扰;其疏散宽度不宜小于室外安全疏散指标;
⑤大型体育场馆应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及其设备、器材的出入等要求;
⑥基地内应考虑机动车停车用地,如基地内不能满足要求,可在临近基地的地区设置,但贵宾、运动员、工作人员的专用停车场宜设在基地内。
6)老年人设施(包括:
老年居住建筑及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托老所等)
①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地区,地形平坦,交通便捷并距医院或其他医疗建筑交通方便的地段;
②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处于阳光充足、朝向、通风良好、卫生、无污染及噪声环境中;
3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生活服务设施,并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与庭院绿地结合
4老年人设施宜在室外留有适当的空间,其出人口处有不小于1.50×1.50m可供轮椅回旋的面积,
5其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设置缓坡;
6老年人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室外活动及游憩空间,并应结合绿地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7在非居住区内建设的老年人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40%,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2m。
/人;
8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在步行道中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9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102.1.10总平面图中建筑物、构筑物定位一般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一般宜以轴线定位,圆形与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
建筑物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含外保温层)之间距离标注尺寸;以相对坐标系统定位时,需注明原点位置与坐标网角度及坐标网格尺寸或与测量坐标网的关系。
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
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2.2.1用地红线: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用地界限;道路红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城市道路路幅(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界限;绿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紫线:
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限;黄线: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
2.2.2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兰线、紫线、黄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线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2.2.3临街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排风口、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挡土桩、
挡土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2.4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为保证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m。
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需考虑开挖时的施工设备用地及地下管网铺设最小不得小于3m。
2.2.5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图2.2.5)。
1有人行道时
2无人行道时
图2.2.5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的建筑突出物
注:
B为人行道宽度。
2.2.6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设置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m,步行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Om,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O.1~O.2m。
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见图
2.2.6.
2.3建筑高度计算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航线、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等地区内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天线、避雷针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
平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
坡屋顶不同坡度计算按当地规定执行。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面积不超过
屋顶面积25%,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3.3特殊体形、屋顶有特殊变化的建筑及构筑物,或建筑物地面四角高度不同时其建筑高度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4建筑间距
2。
4.1总平面设计中,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生、防视线干扰、防噪声等有关规定。
2.4.2日照间距
1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所在气候分区日照间距系数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如所在地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照间距系数,则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2居住建筑间距除以日照系数控制间距外还应以日影图进行检验。
但不宜仅依靠日影图确定建筑间距,以免建筑间距过小影响建筑通风、场地道路、环境绿化以及管线布置的合理性。
3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4.2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lh标准。
2.4。
3住宅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2.4.3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2.4.5进行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室外地坪高程变化对建筑计算高度的影响,计算方法见图2.4.5
2.4.6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是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即指卧室、起居室的使用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的日照标准。
2.4.7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非居住建筑时,住宅间距计算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4.8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1托儿所、幼儿园:
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h的标准。
2小学、中学:
教学建筑中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医院、疗养院: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居住建筑:
不应低于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2.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5.1总用地面积系指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如总用地面积内含有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用地或其他不可建设用地时,总用地应减去上述不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以可规划用地面积作为总用地面积计算各项技术指标。
2.5.2道路用地面积系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用地。
居住区用地平衡中道路用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小区路及组团路按路面宽计算,车行道旁设有人行道时计人道路用地面积,不包括宅前路用地面积。
2.5.3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内广场可单独列项计算面积,居住区内人口及公共空间的广场面积可计人道路用地,属于环境绿化设计的铺装面积不计人道路用地面积。
2.5.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单独列入用地平衡表内,如计人道路用地面积时需在备注中说明。
2.5.5公共绿地应为公共活动空间。
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1.00ha,居住小区绿地0.4ha;组团绿地0.04ha,且有大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Om,面积不小于0,04ha。
2.5.6基地内公共绿地面积包括人工水景面积,不包括江、河、湖、海、水库等归属于城市水域的面积。
2.5.7绿地率系指建设用地的总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
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物种植覆土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部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
宅旁绿地从距建筑外墙1.5m以外开始计算;院落式组团绿地从距组团道路1.Om以外开始计算;图2.5.7种植乔木停车场示意图
2.5。
8地上建筑屋顶绿化面积根据各地有关部门规定计算,墙面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
2.5.9容积率系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计算。
2.5.10用地面积单位以公顷(ha)计,其他长度、面积、尺寸、标高均以m计。
2.5.11居住区、居住小区技术经济指标表见表2.5.11。
表2.5.11居住区、居住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6.4学校、托幼临城市道路一侧时,宜设5—10m植树木的防护隔离带以减少噪声。
2.6.5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的措施。
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8m。
2.6.6住宅区应避免光污染,不应设置霓虹灯和强烈灯光广告,并应有效防止镜面玻璃幕墙等产生的
光污染的措施。
2.6.7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空问):
应设有保障生命线(即含应急照明、避难空间通风换气系统、应急水源、食品备用库、应急厕所等)的系统,并符合国家有关避震(灾)疏散场所的相关规定
3竖向设计(了解掌握)
3.1一般规定
3.1.1竖向设计的内容包括:
1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合理选择、设计场地的地面形式;依据不同的自然地形坡度,场地的地面形式可分别处理成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2确定场地坡度、控制点高程、地面形式。
3制定合理利用、储存和收集雨水的方案。
在干旱、贫水地区,竖向设计应做到使雨水就地渗入地下,或使雨水便于收集储存和利用。
4制定合理排除地面和路面雨水的方案。
在降雨量大、洪涝多发地区,为减少排放至市政管网及江、河、湖、海的雨水量,竖向设计可考虑雨水就地收集与利用,以利于排洪调蓄。
5合理组织场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6结合道路设计和景观设计,提出合理的竖向设计条件与要求。
3.1.2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
2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3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4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5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6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关系合理。
7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3.1.3不同类型场地竖向设计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场地的设计高程,应依据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城市道路标高、基地附近原有水系的常年水位和最高洪水位、临海地区的海潮防护标高、周围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进行竖向设计。
2地形平坦的场地,首先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建筑室内地坪标高。
3地形复杂的场地,首先对场地地形进行分析,确定地形不同分类(如陡坡、中坡、缓坡等),以及各类用地的不同功能(如建筑用地、道路、绿地等),进行场地竖向设计,确定各地形高程与周边控制高程的联系。
4大型公共建筑群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不同性质建筑的室内外标高,并进行场地竖向设计。
3.1.4场地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
1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对起控制作用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2当场地周围市政排水管线埋深浅时,场地设计标高须根据地下排水管线标高,采用最小纵坡和最小埋深反推确定。
3占地面积不大、且地形平坦者,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建筑物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标高。
4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且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做到填挖方接近平衡。
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设计:
1)按照符合地下空间利用、地上建筑布置、结构和基础处理的设计要求,确定各个建筑单体的不同室内地坪设计标高。
2)场地平缓时,与同一地下空间相连的不同建筑单体宜按同一室内地坪设计标高进行设计。
3)地形起伏时,与同一地下空间相连的不同建筑单体宜按不同室内地坪设计标高进行设计。
5对于长年雨水贫乏地区,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雨水,有效控制场地内不可渗透地表的面积,设置阻水措施,减缓径流速度,增强雨水下渗,减少水分蒸发和流失,并安排储存和处理设施。
可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竖向设计:
1)设置雨水下渗设施,使场地雨水就近下渗。
但须结合场地和土质情况,保证雨水下渗设施不影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2)利用绿地,使雨水就地下渗。
使路面设计标高高于绿地地面标高0.05~0.1m,并确保雨水顺畅流人绿地。
3)设置无硬化铺装的浅沟或洼地,使雨水就地下渗。
但集水深度不宜超过0.3m。
4)采用渗水路面构造,铺装渗水材料(如渗水砖等)或渗水路肩(如干铺的碎石、卵石、渗水砖等),使雨水就地下渗。
5)采用道路渗水立缘石,使路面雨水从侧面就地下渗。
6)设置雨水收集储存和处理设施,使屋面和场地雨水就近收集储存以便再利用。
采用地下管网,将雨水收集到储水设施。
7)通过合理的场地坡度,使雨水流向雨水收集设施(如蓄水池等)。
8)利用人工或景观水体,将雨水就地储存。
6对于长年雨水丰沛地区,合理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场地内应设有排除地面水和路面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设有雨水利用设施的场地,也应设有雨水排水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地形特点确定。
1)场地内应采用雨水管(暗沟)排除地面水,但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除设施宜采用明沟。
2)当采用暗沟排水时,应根据排水流量计算确定断面形式及大小,沟底坡度宜在0.4%以上。
3)在埋设雨水管(暗沟)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4)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根据排水流量计算确定断面形式及大小,沟底坡度宜在O.2%以上。
5)当排水明沟直接排入江河时,其出口标高不得低于正常水位,且宜在洪水位以上;当排入市政管道时,应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管顶标高。
6)如需设置急流槽,则应合理计算流速、流量和断面,使急流槽的坡度控制在O.75%~1.50%的范围内。
7)处理好不同底面标高的排水暗沟与明沟之间的竖向连接。
8)当场地平坦、平整坡度难以满足场地最小自流排水坡度要求时,宜采用加密雨水井的方式排除地面水。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O.5一1.O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10场地设计标高与住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为0.15m;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易下沉软地基地区应适当加大其高差,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45m。
3.2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
3。
2.1场地的适用坡度,可按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1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O.2%。
2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布置。
3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的高度宜为1.5~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4采用混合式布置时,台阶的划分应与场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相协调。
3。
2.3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2.4室外运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全场外侧应设有漏水盖板排水沟。
(如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排水坡度及排水方式如下:
1足球场:
场地排水坡度0.3%~O.8%。
天然草坪的坡度宜为不大于0.5%;人工场地:
有渗水设施的坡度宜不大于0.3%,无渗水设施的坡度宜不大于0.8%。
场地排水沟位置及排水坡度见图3.2.4一l
3.2.5湿陷性黄土地区,场地的设计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以内不宜小于2.0%,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5%。
在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坡不应小于0.5%。
3.3山地地形各类坡度的划分及竖向设计处理
3.3.1结合地形特点,合理加以利用。
配合建筑群体布置和单体设计,控制合理的场地坡度。
同时,应少开挖土石方,做好场地的护坡及挡土墙。
3.3。
2山地地形坡度划分及竖向处理,见表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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