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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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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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名称〔盖章〕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形,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专门情形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托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20年第一版〕
现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住宅〔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刻□认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刻□实缴出资方式□经营范畴□营业期限□投资者〔发起人〕□投资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公司类型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变更〕□董事□经理□监事□分公司的设立□分公司名称变更□分公司的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解除股权质押登记□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取消经营范畴中后置标注内容□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被授权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变更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
:
年月日
注:
1、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由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一〕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企业名称
住宅
〔营业场所〕
□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商务中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金融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临空经济区
经营范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负责人〕
投资总额
万元
万元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营业期限
年
年
从业人数
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二〕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投
资
者
中
方
外
方
董事成员
监事成员
经理
企业类型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固定
邮政编码
企业秘书〔联系人〕移动
电子邮件地址
注:
1、〝原核准登记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填写。
2、申请变更〝住宅〔经营场所〕〞的,应按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畴参考名目»确定所在区域并在对应的□中打〝√〞。
3、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企业秘书〔联系人〕移动〞、〝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4、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5、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变更后中方投资者名录
投资者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备注
注:
1、〝住宅〞栏只需填写投资者所在地省、市〔县〕名。
2、〝证件名称及号码〞栏,投资者为企业的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4·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变更后外方投资者名录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所在国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备注
注:
1、〝所在国〞是指投资者登记注册的国家〔地区〕或国籍。
2、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须填写〝证件名称及号码〞栏;投资者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不填此栏。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形
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形
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形
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形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刻
(年月日)
出资方式
中
方
外
方
合计
其中
货币出资
注:
1、〝认缴情形〞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形。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形〞按照章程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5·
〔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姓名
〔中文〕
性别
一寸免冠
近照
粘贴处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籍
现居所
〔户籍登记住址〕
个人简历
注: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
今,并不得间
断。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免去负责人职务,
任命为负责人。
隶属企业盖章:
年月日
注:
1、如法定代表人由中方人员担任,〝现居所〔户籍登记住址〕〞栏应填写其户籍登记住址。
2、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时,应由公司在〝隶属企业盖章〞处加盖公章。
〔涉及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益,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7·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名
姓名
〔中文〕
性别
国籍
任职期限
职务
证件名称及号码
现居所
〔或户籍登记住址〕
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章程的规定。
中方投资者盖章:
外方投资者签字:
注:
1、外籍人员需填写〝姓名〔中文〕〞栏,填写经本人确认的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
2、〝职务〞系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设置的独立董事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3、〝现居所〔户籍登记住址〕〞栏,中方人员填写户籍登记住址,外方人员填写居所地址。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5、分公司不填本表。
注:
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涉及变更企业住宅或经营场所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宅〔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1、〝住宅〔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以下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以下房屋作为住宅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宅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宅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宅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治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宅,但因房屋治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宅,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宅,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宅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宅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宅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宅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宅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治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宅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的房屋治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宅的,由该企业的房屋治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宅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治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宅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治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宅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治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差不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住宅〔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峻安全生产隐患、阻碍人民躯体健康、污染环境、阻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依照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住宅〔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宅〔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的规定;
三、差不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注:
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宅〔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差不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差不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情形
发照〔备案证明〕人员签字
发照〔备案证明〕
日期
年月日
领执照〔备案证明〕情形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份/
备案证明份。
签字:
年月日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专门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托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预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被托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预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被托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预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被托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预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被托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托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托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请详细注明〕
指定〔托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本«指定〔托付〕书»,请认真阅读背面本卷须知。
〔2020年第一版〕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
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本卷须知: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托付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托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托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托付书,应提交专门的托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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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 变更 登记 备案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