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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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专题,概述,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同一概念、相同内容、不同名称。
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广义:
指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全部法律法规。
狭义:
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
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例1: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1996年6月19日最新修订)规定企业主的职责必须通过创造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应确保在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除了遵守防止劳动灾害的必要事项外,必须尽可能协助实施企业主和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实施的有关规定。
立法目的,例2:
英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1974年)a)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b)保障非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不受工作人员活动的影响c)控制有害物质排入大气,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特别强调对雇主的职责(任)雇主必须按国家法令、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卫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是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是调整雇员和雇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法规/法律的科学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制订是以大量的科学实验的数据为根据的。
如: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标准等。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技术理论。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严重违反构成犯罪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的作用,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秩序;有利于规范管理者与劳动者的行为;保证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条件的逐步改善,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卫生状况;加强了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保证;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域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1)劳工法规英国:
第一条禁止雇9岁以下童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儿童上夜班。
(2)工厂立法1802年英国学徒的健康与道德法1833年英国工厂法(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美国1970年全美职业安全卫生法全球第一部日本1972年日本劳动卫生法英国1974年劳动安全卫生法德国1974年职业安全法加拿大1978年职业卫生与安全法其它国家如芬兰.墨西哥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我国台湾地区1974年4月16日劳动安全卫生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55-1957三大规程(1956年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制度1963年)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7-1976特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7-1992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1982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1983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9号令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160多条强制性标准第五阶段逐步完善阶段1993年以后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矿山安全法1992劳动法1994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2011年12月31日修正),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宪法,刑法,劳动保护基本法,劳动保护专项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国际劳动保护公约,环境保护法卫生防疫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标准化法全民企业法,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地方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劳动保护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劳动保护政策,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我国OHS法律法规形式,OHS,“OccupationalHealth&Safety”(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英文缩写。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
(2)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3)职业安全卫生部门规章(4)地方性的OHS法规与政府规章(5)相关法律法规(6)职业安全卫生标准(7)国际劳工公约(20多个公约,我国3项),OHS法律法规体系,宪法(82年颁发新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主要原则: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保护妇女权利、未成年人的保护,男女平等的权利第42、43、48条重点,14、15、16、24、26、46、53条均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有直接的关系。
刑法,违反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是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是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法的基本依据。
(母法)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52-57条;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58-65条。
劳动法在OHS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劳动法的性质雇主:
付工资、提供的劳动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
员工:
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劳动法的作用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的作用(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项法律的依据),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36条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38条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放射线、有毒有害,强度大的作业。
妇女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的职工(春运)、综合工作计算工作日,全年与标准要差不多的。
管理性人员、运输人员、采购人员、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要与标准相一致。
各国每周工作时间规定,美国:
28-29小时,北欧:
29小时,92年日本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全年1960小时第41条工作需要加班加点:
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非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六章,第52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老五项、新三项)老五项:
新三项:
1、安全生产责任制6、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7、“三同时”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8、职业安全卫生预防评价制度。
4、安全卫生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劳动法-第六章,第53条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54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定期健康检查(每年1次)第55条特种作业劳动者的专门培训第56条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条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禁忌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第60条妇女四期(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1年)的特殊劳动保护。
主要有:
不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产假九十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延时和夜班劳动。
海上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而制订的。
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该法共分12章53条,矿山安全法,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而制定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
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该法共分8章50条,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属于行政范围,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性法规规章,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或规范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发的“条例”等。
最著名的,也是对我国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由国务院于1956年5月25日颁发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三大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共有十一章89条对工厂安全、卫生设施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了实现文明生产,建立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基本的条件和要求.全规程颁布后,对推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起到积极作用,效果很大。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有九章112条对施工中的一些主要安全技术设施标准作出规定,也提出了施工组织管理方面的安全要求,保证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是一个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标准的规程,适用于工业建筑(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即运用于一切工厂建筑及住宅、文化福利、公共建筑、商业和其他民用房屋建筑的施工单位。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5月1日国务院第75号令“此规定更完善,根据经济发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需要,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特别强调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瞒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等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其他重要的行政性法规、规章,仅举以下各例: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1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1984年7月18日)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其他重要的行政性法规、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2012年4月修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12日)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1997年9月11日)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69号),部委及行业规章,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劳动部1956年9月21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991年3月30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动部1992年1月13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年1月25日)放射防护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防科委、卫生部1974年4月27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1988年4月20日),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生部1984年3月19日)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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