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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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其它文件。
2.2本合同条件的各组成部分可互为说明,在上款中排列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文件有疑义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指明疑义事项,而发包人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对次疑义作出解释和澄清。
此书面解释和澄清应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发现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之处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使用现行已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3.3使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省、***市及行业的有关建筑工程施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由设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五方协商而定。
如需采用国外标准的,应由提出方提供业经翻译成中文的版本,并经***市政府标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分批提供图纸捌套(其中包括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肆套,不含业主直接分包的图纸),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联系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周俊_职务:
总监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全过程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的管理和鉴证,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安全、质量6、开工、停工、复工令7、工程款支付8、签发与经济有关的文件9、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原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10、其他必须由发包方批准的问题。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____职务:
甲方驻现场代表
职权:
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及技术服务,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适用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及时安排,不影响施工。
此项费用由发包人负责,若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工期应予以顺延。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资料和尽可能地收集地下管线资料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施工前再作仔细核对和调查,如发现与提供的资料不符,尽早通知发包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小心地开挖,特别对于地下通讯光缆、军用光缆等,更应谨慎核实,在确认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再开挖作业。
对于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包人应对其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完成施工所需的明文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证件、批文及审批手续。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停水、停电等手续,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通过勘察测绘相关部门提供标准个数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校验工作并签字确认。
移交后,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将适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43.1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根据要求完成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适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工程的施工进度(投资)计划表;每月25日前提供由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室及生活用房二间(面积不小于25㎡/间)并配备办公桌等基本设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办理有关手续,并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场地原有建筑及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止发生沉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7)施工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及时作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随着工程进展,每月应按工程师提供的月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报送月报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供后七天内,审核、批复和回函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适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本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从第一根工程桩施工开始计算,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工期的时间竣工。
发包单位造成的由发包方负责,经监理单位签证确认,承包单位造成的由承包方负责。
执行《通用条款》中第13.1、13.2、26.4条款,具体奖罚措施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
13.2承包人提交延期通知:
13.2.1承包人在首次出现第13.1款情况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副本;
13.2.2承包人在向工程师提交了任何延长工期的通知之后14天内,或者在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延长完工时间的具体情况,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13.2.3如某一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按第13.2.2款所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只要承包人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了临时情况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承包人仍有权延期。
收到这种最终情况报告后,工程师应审核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双方同意质量检测机构为:
永嘉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对永嘉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更高一级的检测机构检测。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中间验收,按当地的质监部门及监理规定的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五-20、21、22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自行考虑,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依照图纸设计规定和变更所完成的实际的工作量,及招标文件规定实行动态管理的。
②本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相关费率调整按温建建【2009】192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工单价及费率调整均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该费用不计入工程款支付中。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适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适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3.4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结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招标人或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签证的数量进行结算,综合单价不变。
23.5其他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调整,引起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损失,由投标人风险包干,不得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不得使用银行保函)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从开工之日起每月25日前提交一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打桩机械进场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0.00完成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5%;工程量完成50%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5%;中间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2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归档资料后15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办理竣工结算,经审计、财政部门审定后1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70%;余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15天内全部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位与一览表不符:
以发包人提供的单价为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27.4
(2)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27.4(3)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27.4(4)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27.4(5)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27.4(6)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暂定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或委托承包人组织解决。
委托承包人组织解决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产地、价格等资料,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采购、施工。
竣工结算时,按签证认可的价格进行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31条执行,但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缺漏或发包方监理发现变更,为了工程顺利施工,经设计同意,各方都该及时提出,承包方应同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交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部门要求整理下述竣工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然后送城建档案馆验收开具证书后,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图肆套;
(2)隐蔽工程全过程施工纪录(含照片)及验收报告单;
(3)材质保证书、合格证、检验签证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全套;
(4)有关设计的技术变更和施工技术处理资料;
(5)工程检测数据,质量鉴定报告;
(6)工程结算资料;
(7)其他按规定要求的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适用。
34.质量保修
34.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为2年。
34.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10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支付预付款2%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窝工及机械台班停滞等费用均由发包人负责,并且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的10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2%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窝工及机械台班停滞等费用均由发包人负责,并且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0.3%违约金。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的责任,每延期1天,罚人民币8000元,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合格为止,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同时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必须支付合同价款的2-4%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分配如下:
项目负责人及班组技术负责人的到位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款2%,工期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款3%,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款2%,民工工资为工程合同价款2%,安全文明施工为工程合同价款1%。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考勤以现场签到为准(项目负责人月到位率20天以上,每少一天罚1000元,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罚款3万元/人次;班组技术负责人月到位率20天以上,每少一天罚500元,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罚款1.8万元/人次);工期按规定的投标工期(经发包人签证延续的工期自然延续);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为准。
若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相应要求的,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采用第1种方式解决。
(1)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应经发包人同意,具体另行补充协议,以投标单位为准,不能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另行协议
38.2总包管理和配合的权利与义务
a.本次招标的中标人为本项目的总包单位;
b.总包单位负责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管理工作,并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负责;
c.总包单位负责本项目全部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d.免费向分包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及材料储放场地和安全保卫工作;
e.分包单位可免费使用总包单位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脚手架;
f.总包单位应免费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
38.3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本工程总包管理费和施工配合费分别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和2%计取,总承包单位不再向分包单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六级以上的地震、洪水、风力11级以上的台风、连续三天每天雨量达到100mm以上的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综合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效财政资金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含2%民工工资)的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备案之日,有效期满后七天内,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工程保修担保金按工程结算价的5%计取。
为了保证施工单位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
担保合同应依据温建建[2003]373号文《***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签订后,须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起,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拾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47.2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7.3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投标时承诺的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承包人提前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每提前一天,奖人民币8000元。
提前工期奖励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47.4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本工程如通过省级或市级或县级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的(以标化工地文件为准),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要分别增加结算总造价的1.5%或1.0%或0.75%给予奖励;对于荣获钱江杯或瓯江杯奖项的(以获奖文件为准),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要分别增加结算总造价的3%或2%给予奖励,更高级别荣誉奖励经双方协商确定。
中标人必须按照本工程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招标人现场代表或现场监督人员或县质监站监督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又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招标人可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2%-4%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除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工,直至达到质量合格标准为止,并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返工、修理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将报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7.5合同工期遇到重大建筑安装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经双方当即协商签证可作相应顺延。
附件A: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B: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C: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D: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略)
附件A: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m2)
结构
层数
跨度
(m)
设备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B: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C: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永嘉县**高级中学工程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全称):
(本次房建总承包中标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担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⒊装修工程为2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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