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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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岳西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示范县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岳西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森林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村属地管理,林业部门行业主管,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核奖惩制、行政问责制。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森林资源建设基金制度。
县政府每年筹资500万元设立森林保护管理基金。
专项用于林业政策宣传、林业执法培训、县级公益林及生态保护小区补偿、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森林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考核、奖励等。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理
第五条2013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以后每间隔十年进行一次,并以此调查成果为据,编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野生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规划、森林年度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公益林管死,商品林盘活。
对县里规定的“五不准”地区(即: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两侧,主要河流两岸和城镇周边)而未界定为国家或省级公益林的,划定为县级公益林。
公益林区域实行“五禁止”。
禁止采砂、采石、开矿;禁止开垦林地从事培殖业(窖茯苓)生产;禁止采伐(采挖)林木、修枝、割脂;禁止采挖映山红和兰草等野生植物资源;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第七条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
非商品材采伐,在岳政[2012]14号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商品林主伐、抚育伐限额内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林业的领导审批,所在地乡镇林业站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材采伐,在省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内执行。
1、商品林主伐、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间伐等,县林业局根据项目实施及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制订采伐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2、自然灾害损失木清理及其他采伐(如高压线路清障等),所在地乡镇林业站实地调查、统计,经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批;
3、各类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清理林木,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提交采伐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林木采伐,由县林业局审批,所在地林业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采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安排两名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或具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设计室调查设计。
第八条严格执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凭证运输制度。
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必须持单位(个人)申请,经所在地林业站、乡镇政府签署明确意见,报林业局审核审批,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出县商品材(采挖的树木)运输,必须凭商品材采伐证或合法来源证明到林业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非商品材,在本乡镇范围内调剂使用的,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林业的领导审批;县内跨乡镇调剂使用的,调出乡镇政府、林业站要有明确意见,报县林业局批准,调出乡镇林业站凭合法来源证明及批件办理运输手续。
第九条坚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凡营造林未取得《林权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发证,所营造的林木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鼓励、保护林权合法流转,通过流转取得林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允许继承和转让。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流转,可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一条林权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范围内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地乡(镇)、村负责组织调解,及时化解矛盾。
对调解不成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权纠纷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时作出裁决,上报下发;单位与单位的林权纠纷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及时上报明确的调处意见,县政府审议裁决。
乡际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处。
第十二条坚持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应尽量不占或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指导和帮助用地单位(个人)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前,用地单位不得毁林开山,国土部门不得申办建设用地手续。
开垦、采石、取土、采矿等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个人)要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并依法依规申办林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坚持凭证狩猎、经营利用、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制度。
凡确需狩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需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古树名木进行挂牌,委托林权人保护。
第十五条对未区划界定为公益林而又有旅游开发价值、供大众休憩需要的区域及珍贵动、植物分布区,划定为自然保护小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明令保护。
第十六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般灾害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重大灾害经县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坚持防火期内野外用火许可制度。
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森林火灾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方针,出现火情所在地村组发现后、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扑救;一般火灾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县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林业案件属地管理。
滥伐、盗伐林木(树桩、兰草),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无木材加工许可证加工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未经许可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等林业行政案件由所在地林业站处理。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或超运输证运输木材及木材市场非法经营木材的,无野生动物准运证运输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木竹检查站管理;无检疫证运输林产品、野生动植物的由所在地检查站暂扣,报县林检站处理。
在市场出售野生动物、珍稀植物或在餐馆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管理,所在地林业执法单位配合查处。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案件由县林检站负责查处。
林业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遵循首问负责制原则,林业刑事案件必须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纳入县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之中,权重占总分值的10%。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保护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每年年初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督查,科学制订考核标准,年终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针对林区出现问题,辖区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教育群众,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组建应急大队,乡镇组建应急分队,应急处置辖区内破坏森林等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森林保护,人人有责。
1、公安、消防、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有责任整合资源、整合项目,通力合作,装备、培训县应急大队,乡镇应急分队。
让他们在启动各类应急预案中,在护林防火中成为主力军。
2、护林员负有资源监测和巡山护林责任。
发现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
对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进行测报,发现疫情及时向县林检站报告,并督促林权所有者进行有效除治。
3、林权人(或受益人)对森林资源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必须履行巡山护林职责,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积极协助林业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同时负有森林火灾扑救、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
无力履行管护职责的,必须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林业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1、所有林业执法单位必须聘请2-3名人大代表进行执法监督;
2、县、乡人大定期组织林业执法检查;
3、县监察局定期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业务检查;
4、县公路“三乱”办公室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
5、县林业局严格林业行政执法审核审批,不定期开展林政稽查、案卷评查;
4、县检察院、县监察局、林业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及时查实举报情况。
第四章奖励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奖励。
县政府在年度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中,设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专项奖,对保护发展森林目标责任制考核前六名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
乡镇政府设立专项奖,对责任制考核前三名的村委会表彰奖励。
县、乡政府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问责
1、对目标考核名次列最后一名的乡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考核名次列最后一名的村委会,对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2、由于责任单位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单位扑救不力的,一次烧毁森林1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次烧毁森林3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由于责任人管理不力,致使“五不准”区域开垦林地窖茯苓,一个乡镇范围内面积累计达30亩以上的,对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一个村范围内面积累计达5亩以上的,对包村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4、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林区秩序混乱、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森林采伐限额,超限额10立方米以上的追究所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刑事责任;10立方米以内的,对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5、对因制止不及时,酿成重大林业刑事案件的,对包村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6、对因处置不到位,致使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我县境内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7、对上述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相应机关进行行政问责;构成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对负有监督巡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履责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不再续聘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岳西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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