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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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 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 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我行办理付汇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第八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进出口核销管理,经办行无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九条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业务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经办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向人行报送有关信息的主报告银行。
如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且选择我行为其主报告行,我行需承担企业跨境人民币各类业务信息的报送和备案义务。
应要求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
同时,经办行应留存企业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经办员应将其中一份《企业信息情况表》传真至人民银行,以便在RCPMIS中激活企业信息,《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报送。
另一份《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由经办行专夹保管。
企业首次办理业务时,经办机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不得为其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时,需比照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审核和保管有效交易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审查企业填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见附件2)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3),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业务日终后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进出口日期、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向RCPMIS报送。
对于企业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的业务,在向RCPMIS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
当企业书面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已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的信息后,需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汇款业务,依照人民币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相应费用;汇款、信用证、托收等业务,依照同类外汇业务的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企业可以使用现有人民币账户(含基本户和一般结算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须另行开立专户。
第十四条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付款业务流程:
(一)经办行需落实汇款资金,要求客户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
对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单据的审核要求比照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无须查询企业名录,报关单币种为人民币的报关单无须在电子口岸核注。
经办行应于当日日终通过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支付金额、具体进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
若货物已报关,则企业应提供进口报关日期,经办行应根据进口报关日期在RCPMIS中核对报关信息,在付款金额不超过报关金额的前提下办理支付。
对于延期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提醒客户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我行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贸易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预付货款项下,经办行应定期查看已付汇尚未报关业务的清单,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实际报关日期。
若企业变更预计报关日期或已实际报关,则应在获知企业书面通知的当日向RCPMIS报送。
非贸易项下付款,经办行应根据现行外汇业务要求的单据进行审核并留档,保证业务真实性。
资本项下付款,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
(二)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及其他付款材料后,向支行出具划款通知,将跨境人民币款项转至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或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跨境人民币相关账号,经办人员同时填写单位业务委托书交由会计人员进行大额支付系统汇款;
(三)会计人员根据以上材料进行大额支付系统汇款,将业务要素输机产生支付系统往账信息,实时逐笔进行资金清算。
完成清算后向结算人员出具付款通知,经办人员在FBS中对该笔汇款进行手工收费,该付款通知作为汇款材料附件;
(四)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结算人员凭会计人员出具的付款通知,根据业务种类向收款行发送MT799通知报文;
(五)日终时,结算人员需将当日发生的跨境付款信息,形成申报文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并向RCPMIS报送我行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付款信息、报关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经办行对每笔业务均需做好台帐登记。
第十六条收款业务流程:
(一)经办人员首先需查询客户是否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具备非贸易、资本项下收款资质。
然后应进一步了解企业收款途径和收款时间;
(二)对于大额支付系统收到的跨境人民币收入款项,系统会自动做挂账处理,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收款凭证,将加盖业务章的第二联交由结算人员进行入客户账环节;
(三)若为出口贸易收款,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并提供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同时登陆RCPMIS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经办行应于当日日终通过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收入、具体出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
(四)若货物已出口报关,则企业应提供出口报关日期,经办人员应根据出口报关日期在RCPMIS中核对报关信息,在收款金额不超过报关金额的前提下办理解付。
同时屏打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五)企业预收人民币资金应当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预收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
预收货款项下,经办行应定期查看已解付尚未报关业务的清单,督促收款人及时报送实际报关日期。
若收款人书面通知变更预计报关日期或已实际报关,则在得到通知的当日向RCPMIS报送;
(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经办行应要求企业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超比例情况书面说明;
2、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企业,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解付。
情节严重的,暂停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非贸易项下收款,经办行应根据现行外汇业务要求的单据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留档,保证业务真实性。
资本项下收款,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
(七)结算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录入国际结算系统,打印《涉外收入申报单》并要求企业盖章确认,完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申报;
(八)当日业务办理结束后,结算人员通过RCPMIS系统报送我行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收款信息、报关信息及其他信息;
(九)经办人员均需做好业务台帐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在办理出口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业务时,应提示企业要求境外客户将境内收款人名称以英文或汉语拼音书写,以免影响收款。
第十八条经办行每日需核对大额支付系统来账信息,如发现系统自动入账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应及时上报并联系客户。
如企业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或无法证实交易背景真实、提供相关批件的,应予以退汇。
第十九条经办行仅受理企业原付(收)款业务在我行办理的退汇业务。
经办行应审核并留存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赔)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报关单等材料。
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付(收)款金额。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办理以外币报关出口/进口、人民币收款/付款业务时,应提醒其在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时,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和相应的外币出口/进口报关单号。
针对进口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的业务,需特别按如下指引操作,并向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一)外币报关进口、人民币付款
1、经办行应要求客户在货物报关后凭下列材料办理币别不一致业务报告: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备注栏须注明外币进口报关和人民币付款详细信息);
(2)纸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
(3)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境外、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登记《进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见附件4),并于每月2日前将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银行须保存电子台账五年备查。
(二)人民币报关进口、外币付款:
1、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掌握客户办理外币付款核销手续,对于已经办理过进口付款核销手续的人民币报关单,不得再为企业办理该人民币报关单项下的付款业务;
2、登记《进口项下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业务台账》(见附件5),并于每月2日前将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银行须保存电子台账五年备查。
针对出口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的业务,需特别按如下指引操作,并向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一)已使用出口核销单的外币报关、人民币收款:
1、经办行应要求客户在货物报关后凭下列材料办理币别不一致业务报告: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备注栏须注明“外币报关且已使用出口核销单”以及核销单号、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及币别等信息);
(2)纸质出口报关单;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应按外币报关、外币结算的政策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以按外币报关、外币结算的政策流程及相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办出口退税;
3、经办行应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注该笔人民币收款业务等值外汇的可收汇额,并向企业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
4、银行进行该类收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代申报时,“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项目选择“是”,且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5、银行应于该类业务发生次日前,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资金及物流信息;
6、银行应建立电子台账(见附6),逐笔登记该类业务相关信息,并于每月2日前报送当地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银行须保存电子台账五年备查。
(二)人民币报关、外币收款:
1、银行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该类业务的外币资金结汇或划转;
2、对于企业出口以人民币报关、且已经以外币收汇的,经办行应凭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冲减证明》,按现行外汇退赔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币收款的原路退回。
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经办行需向RCPMIS报送相关贸易合同的基本要素。
第二十二条我行为主报告银行时,应提示企业履行下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一)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见附件6)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我行向人民银行备案;
(二)企业拟将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我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见附件7)和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我行向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应向RCPMIS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和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后,应于每日日终通过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当日发生的以下人民币跨境业务信息: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境内结算银行应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
(三)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信息情况表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4、进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5、进口项下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业务台账
6、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7、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
附件1:
企业信息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编号: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海关编号
税务登记号码
经济类型及代码
行业属性及代码
投资国别或地区
主报告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备注:
信息核查人:
业务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报告银行留存,一份由主报告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填写。
3、经济类型:
按GB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
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5、信息核查人及业务公章由银行填报。
附件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填表时间:
年月日
企业名称(公章或财务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时间:
年月日
金额合计:
元,其中:
货物贸易项下
一般贸易:
元出口日期:
报关单号:
进料加工:
元出口日期:
报关单号:
来料加工:
元出口日期:
报关单号:
实际收款比例:
%工缴费率:
其他贸易项下:
元出口日期:
报关单号:
预收货款:
元预计天后报关
预收货款占合同总金额比例:
%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退(赔)款:
元原进口报关单号:
服务贸易项下
元
其他经常项目项下
元
备注:
本企业申明: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
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填表时间:
年月日
企业名称(公章或财务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时间:
年月日
金额合计:
元,其中:
货物贸易项下
一般贸易:
元进口日期:
报关单号:
进料加工:
元进口日期:
报关单号:
其他贸易项下:
元进口日期:
报关单号:
预付货款:
元预计天后报关
预付货款占合同总金额比例:
%
退(赔)项下:
元原出口报关单号:
服务贸易项下
元
其他经常项目项下
元
备注:
本企业申明: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
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进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银行名称
银行机构代码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贸易类型
结算方式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报关金额(美元)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本外币交叉业务应根据台账类别分别统计,不同类别业务不能填报在同一张表中。
附件5:
进口项下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经办银行名称
银行机构
代码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美元)
贸易类型
结算方式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报关金额(元)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经办银行
名称
银行机构
代码
收款日期
收款金额(元)
贸易
类型
结算
方式
核销
单号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报关金额(美元)
等值人民币(元)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
编号: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延期收款金额
存放境外人民币资金的金额
对应出口报关单编号
出口日期
境外开户银行
出口报关单金额
境外开户银行账号
预计收款日期
资金留存用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以下内容由银行填写
境内结算
银行名称
银行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结算银行
审核意见
(结算银行业务公章)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结算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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