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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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说明
本大纲是针对公安高等院校公安类各本科专业(非法学)的专业基础课而制定的,即适用于作为公安通修课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
大纲充分体现了“承上启下、培养观念,精讲多练、贴近实战”的本课程的课程指导思想,注重对课堂讲授、教材编写、教学实践、试题及答案的设计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是本门课程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评价标准。
本大纲由刘万奇教授、樊学勇副教授设计、起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组全体教师研究制订,法律系主任刘万奇教授审定。
2006年1月18日
课程编号:
011106
授课对象:
公安类各专业(非法学)本科生
学时:
48
教学内容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明确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作用和历史发展,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第一节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语解释
(二)诉讼的定义: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的特征
性质的公力性、发生的被动性、形式的公开性、程序的法定性、认知的间接性、权属的独立性、效力的终极性。
第二节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刑事”的词语解释
(二)刑事诉讼的定义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活动过程。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
三、刑事诉讼在整个社会关系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
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于刑事诉讼法概念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和作用
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
1、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划分及各自特点
3、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
1、中国古代、近代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学科地位和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
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5、刑事诉讼法有何作用?
6、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及类型是什么?
7、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
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
8、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
9、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
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各基本原理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作用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刑事诉讼价值原理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一)外在价值——所谓“外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
(二)内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良品质的道德标准。
所谓“善”,是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思是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
刑事诉讼程序无论能否产生好的裁判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善”的品质,人们就会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三)效益价值——所谓“效益价值”,是指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它的实际运作,要考虑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标准。
第三节刑事诉讼目的原理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和预期的理想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一个是追究犯罪;另一个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
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第四节刑事诉讼结构原理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
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结构。
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结构。
资本主义社会两种典型的诉讼结构,即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
这两种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思考题:
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2、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
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在价值?
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在价值?
5、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效率价值?
6、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如何平衡?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领会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意义。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定义:
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对立法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三、国际通行的主要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二)不告不理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五)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一)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二节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含义
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含义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内容
1、在诉讼中适用法律时,不允许给某些公民以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对某些高层官员或高干子弟以任何优待;
2、不允许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不得以当事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宗教信仰或民族、种族等等的差异而给予歧视性待遇。
(四)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
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三)贯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
六、司法主权原则
(一)司法主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主权原则的内容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实行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外);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
(一)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三)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四、保障辩护权原则
(一)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辩护权原则的内容
1、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辩护
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三)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意义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
六、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一)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
1、法律赋予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
3、诉讼参与人有权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对于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他们有权提出控告
(三)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
1、体现诉讼公正
2、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
七、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
(一)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
(三)实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意义
思考题:
1、怎样理解无罪推定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意义是什么?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4、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6、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已经追究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当事人的概念、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二、国家安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三、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四、其他侦查机关
(一)军队保卫部门
(二)监狱
(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一)当事人的范围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当事人
(一)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辩护人
(四)证人
(五)鉴定人
(六)翻译人员
思考题: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3、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4、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
5、什么是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第五章管辖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的概念,公检法职能管辖的分工,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管辖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管辖的意义
(一)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
(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人民群众协助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节职能管辖
一、职能管辖的概念
职能管辖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
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5、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交叉: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四种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的定义: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定义: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关于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区管辖
(一)地区管辖的定义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三)关于地区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指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
在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某一个法院审判的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五、专门管辖
(一)专门管辖的定义
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划分,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军内刑事案件,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
2、军职罪案件。
3、其他犯罪案件。
如全案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地互涉刑事案件中的非军职人员犯罪案件。
(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在火车上或在车站、路段内犯罪的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等。
思考题:
1、什么是管辖?
2、什么是职能管辖?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5、什么是审判管辖?
6、什么是级别管辖?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8、什么是地区管辖?
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六章回避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回避的概念、意义、种类、理由、对象及程序。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定义:
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意义
回避的意义:
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有利于树立公检法机关的威信。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对象
一、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的定义
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办理的一种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定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定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不得参加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
(三)指令回避的定义
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决定其不得参与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一)回避提起的主体
自行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的本人。
申请回避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指令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
(二)回避提起的期间
从立案到执行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三)回避提起的方式
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均可。
二、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根据其隶属和聘请关系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其他回避对象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停止该案的办理活动。
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思考题:
1、什么是回避?
2、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3、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4、回避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5、回避的决定如何作出?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辩护的概念,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第一节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一)辩护的定义
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二)辩护的意义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自己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数:
一至二人。
(三)指定辩护的定义
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的种类。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三、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4、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如果3、4、5、6项人员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一)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
(三)辩护人的义务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1、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辩护人独立于控诉方。
3、辩护人独立于审判机关。
4、辩护人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五、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规定
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
2、公安机关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转达。
4、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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