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商业科技大学应用经济系组织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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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达商业科技大学应用经济系组织章程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組織章程
第一章 應用經濟系行政組織章程1
第二章 應用經濟系系務會議議事規則2
第三章 應用經濟系行政管理辦法4
第四章 應用經濟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5
第五章 應用經濟系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7
第六章 應用經濟系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組織辦法8
第七章 應用經濟系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9
第八章 應用經濟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10
第九章 應用經濟系專題討論實施辦法11
附則一 應用經濟系招生作業細則13
附則二 應用經濟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實施辦法14
第一章 應用經濟系行政組織章程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本章程係依據育達商業科技大學組織規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定名為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三條本系以教育學生具有經濟分析與應用的專業知能,培養學術研究能力與專業精神,以期理論與實務相互配合,因應國家經濟發展及全球經濟整合之趨勢。
第四條本系由全體專任教師(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與職員組成。
設系主任一人,綜理全系業務。
第五條本系設系務會議,由全體在職專任教師組成,為本系最高權力機構,系主任為會議召集人。
非本系列席人員由系主任視情況邀請參加。
系務會議須全體在職專任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
凡出席之專任教師均有投票權。
第六條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等三個常設委員會,另設年度之學生招生委員會與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的委員出席
第七條常設委員會之產生:
一、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等三個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之產生辦法見各委員會組織辦法。
系主任為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位(召集人不得為當然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二、各委員會之職權在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分述之。
第八條凡須經系務會議通過之案件,系主任得斟酌情況,在不召開系務會議之狀況下,依行政裁量權做成決議,並於一個月內提報系務會議追認。
第九條本系校務會議代表及其他相關代表由全系在職專任教師投票表決之,依票數高低選出應選名額。
第十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二章 應用經濟系系務會議議事規則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增進本系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本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照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行之。
第二條本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如有需要,得由系主任或本系教職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要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開會通知至少應於七天前發出,以書面通知為原則,臨時系務會議不在此限。
第三條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始得開會。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人數時,得宣布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人數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四條議案以下列四種方式提出始得成立:
一、學校交議者。
二、系主任提議者。
三、本系委員會提議者。
四、經三人(含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者,唯書面資料需於開會前三天提出。
第五條開會應事先編印議程,並至少於會議前一天公布,其項目如下:
一、主席報告事項。
1、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2、其他報告。
3、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系務進行情形,提出檢討。
二、提案討論。
三、臨時動議。
四、選舉。
五、散會。
第六條如有重大事件,主席得徵求出席人數半數人數以上之同意更改會議程序。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分鐘為宜。
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限制。
出席人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請求主席許可為之。
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付表決。
第七條表決方式由主席酌情採用舉手或投票之方式。
表決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通過原則。
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第八條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使其否決。
第九條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告事項,主席應徵詢與會人員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十條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同次或下次會議提請覆議,決議案之覆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第十一條動議案件,需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附署始可成案,其決議依前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列席人員有發言權和討論權,無覆議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章 應用經濟系行政管理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本系所有教師(除兼任校內行政主管、休假、病假、借調者外),每學年應教授校方規定之學分數。
兼任行政主管者,依校方規定辦理之。
除依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原則之規定,各教師每學期至少需教授二門課程。
且如在暑假開設暑修課程至多以三學分計算。
借調教師每學期應教授三學分之課程。
第二條本系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總鐘點數不滿足校方規定者,依教務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系教師依其專長每學期應開設最少一門選修課程。
第四條本系教師進修規定,依本校「教師進修、研究、講學辦法」辦理。
申請長、短期進修者,應以一年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第五條本系教師授課之安排,依系主任或系務會議處理。
第六條本系專任教師升等作業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七條為因應本系教學之需要,本系得聘用兼任教師。
兼任教師之資格與任期規定依本校「教師聘任法」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用與續聘之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八條本系所有研究計畫所購入之儀器設備均應列入本系及校方之財產報表,各儀器設備在採購過程結束之前,承辦人應向本系負責財產列管之行政人員申報。
第九條本系各類研究經費中管理費之編列與分配方式由系主任安排之。
第十條本系導師之聘任由系主任擬定並提交系務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本系設備費及材料費使用之優先順序為
(1)各教學課程所必需之設備及耗材費用,
(2)新進教師之研究補助費用,(3)全體專任教師添購設備。
第十二條本系教學或研究設備,在不影響教學或研究之原則下,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以外借。
第十三條本條文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四章 應用經濟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辦理本系教師新聘、改聘、續聘、停聘、解聘、升等、延長服務、赴他校講學、研究、進修等事項,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之,除助理教授(含)以上為當然代表外,並推選講師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為講師代表,講師代表於系務會議中推選產生,不足一人以四捨五入計算。
第三條本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持人。
如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則按職級、資歷依序遞補。
第四條本會職掌如下:
1、教師新聘資格、等級及聘期之審議。
2、教師升等、改聘之審議。
3、教師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聘等事項之審議。
4、教授延長服務及教師赴他校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5、其他依法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評審過程不得有「低階高審」情事。
本系高階專任教師不足時,得由召集人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但如本系教評會委員符合審議資格的教師仍低於三人,得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亦不得用書面方式表明意見,對於審議案件之表決,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各委員之發言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
第七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或符合審議資格的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
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本系教師如不服教評會審議結果,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提出申復(訴)。
第十條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評定有抄襲之嫌者,通知其申述非屬抄襲之理由,如確定抄襲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章 應用經濟系教學暨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規劃及研擬本系專業課目與學分,發揮本系特色,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設置「應用經濟系教學暨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規劃及研擬本系專業課程之發展方向及其設立之基本原則。
2、規劃及研擬本系專業課目及學分。
3、擬定本系共同必修課目及學分。
4、規劃及擬定本系雙學位及輔系等修業相關規定。
5、定期檢討本系專業課程實施狀況與其教學成效,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共同討論。
6、規劃及審議本系學生申請獎學金相關事宜。
7、規劃及審議其他有關學術活動事宜。
8、各科目教學評鑑之審議。
9、其他與教學暨課程相關事宜之審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除現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產生,人數不得低於四人,每位教師依其專長選定某一領域,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員,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召集人任期為一年。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應用經濟系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組織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為規劃研究及教學設備經費之應用、分配及調整本系之空間、管理本系設備財產,及處理其他與經費及設備相關事宜,設置「應用經濟學系經費暨設備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規劃及研擬本系研究及教學設備經費之應用。
2、規劃分配及調整本系空間。
3、規劃及研擬本系設備財產之管理。
4、規劃或審核本系有關收入之使用情形。
5、審核系主任所提之交辦事項。
6、規劃及擬定其他與經費及設備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除現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產生,人數不得低於四人,委員任期為二年。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員,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系主任除外),召集人任期為一年。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七章 應用經濟系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辨理各項招生事宜,依據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招生組之相關規定,設立應用經濟學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招生委員會)。
第二條本系招生委員會,由本系教師組成,除現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系主任指定之。
第三條本系招生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召集人亦代表本系為本校之招生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招生委員遇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招生考試或會影響考試公平之虞時,招生委員應迴避該項招生工作。
第5條本系招生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擬定及修正本系招生細則、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執行方式。
並擬定考試方式中口試、筆試及審查等進行方式及所佔的成績比例。
2、負責所有招生之入學、轉學、及轉系考試的相關事宜。
3、編訂招生簡章、監督招生工作的進行。
4、研擬各組考生的最低錄取標準及備取名額、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第六條本系招生委員會視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招生委員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方式議決議案,其決議事項須提交下次招生委員會議備查及向系務會議報備。
若因事務之期限之故,得先執行,並於下一次系務會議中報告。
本系招生委員會議得邀請本系教職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第七條本組織辦法經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章 應用經濟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1條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辨理學生校外實習輔導事宜,依據育達商業科技大學實習就業組之相關規定,設立應用經濟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
第2條本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目的在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系上專任教師及職員組成,共同協助學生處理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第3條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內之各委員得遴選該學年系實習輔導教師三人,其工作項目如下:
1、預備課程說明:
系上將於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實習前,在校內辦理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學生瞭解及遵循。
2、協調同學訓練事宜:
於實習期間不定期前往學生實習機構給予協助。
3、建立基本資料:
包括學生及實習機構資料,並副本送實習機構乙份備查。
4、知會學生家長:
由本系統一函文,通知學生家長備查,列明實習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
第4條本組織辦法經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章 應用經濟系專題討論實施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提昇本系學生之專業知識與技術水準,並將所學應用於實務問題之研究與探討,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對象:
本系修習專題討論課程之學生。
第3條實施方式:
一、學生分組:
每一組專題學生人數四-六人。
二、題目選定:
由系提供教師專長資料供學生參考選擇,題目由指導老師與學生共同決定。
三、專題進度:
每組學生專題製作進度表由指導老師嚴格管制。
四、專題口試:
原則上在專題進行第二學期期末考前二週舉行。
期末考前一個月由學生以組為單位向系辦申請參加口試,申請時應繳交專題口試申請書及指導老師同意函一份,如附件二。
未於期限內提出口試申請者,視同口試成績不及格。
五、報告撰寫:
專題報告由系提出標準格式,如附件三。
六、專題結案手續:
1.口試後,依指導老師訂定之目標,將未完成部分做完整。
2.依口試委員及指導老師的要求修改專題報告。
3.完整的書面報告經口試委員、指導老師及系主任簽名後,送交專題報告六份(指導老師一份、系辦公室二份、圖書館三份)。
七、每位教師以指導十五人為上限,指導之組數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第四條成績評量:
1、專題製作第一學期成績,由指導老師就專題製作之成效評定分數。
2、專題製作第二學期成績,依下列二項評定分數:
1、專題口試(50%),口試委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本系教師以一人為原則,其餘為外系教師或校外專家學者。
2、指導老師(50%),由指導老師就專題製作之成效評定分數(如附件四)。
3、專題討論成績以60分為及格,上下學期均同。
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該次口試後二週內再提出口試申請,且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由系主任遴選出一位老師為專題製作執行秘書,負責專題製作各項工作的協調與推動。
第六條口試委員之聘請,由各指導老師推薦,經系務會議決定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則一 應用經濟系招生作業細則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本系招生細則依本校招生相關作業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考試方式:
1、審查:
應於簡章中明示考生需送審之資料,若有必繳與可附繳者應列明其所佔審查比率。
2、口試:
口試委員須有二人﹙含﹚以上,並應於事前商訂出題範圍,及評分原則。
3、筆試:
命題應注重創新及鼓勵學生獨立發揮的精神,尤其應避免試題與坊間補習班之模擬試題或考古題相同的情形發生。
第三條考試科目:
1、招生方式至少應包含審查、口試及筆試中的一個項目。
2、招生考試之專業科目以二至四科為原則,筆試﹙含共同科目﹚以四節筆試為限。
3、第一項的評分方式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4、若因實際情況需要調分,調分原則須經系﹙所﹚招生委員會通過。
第四條各考﹙甄﹚試之成績均可接受考生申請成績複審,申請辦法依本校招生辦法制訂。
第五條本系各項招生考試之考生成績資料,應送本校招生委員會存查,並以文件或電子檔案保存五年以上。
第六條招生有複試者,初試成績須對複試考生保密,是否須對複試的考試委員保密,由每年本系招生委員會自行訂定,但初試成績不得作為複試成績之參考。
第七條非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同意,本系不先行發佈錄取名單。
第八條本細則由本系招生委員會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則二 應用經濟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實施辦法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
第1條依據本系之培育目標,期使學生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作業,瞭解企業實際運作狀況,印證所學,增進專業知識,作為學生職業試探及就業輔導參考,特定本辦法。
第2條「校外實習」為本系系定必修課程(0學分)納入畢業要件之一。
學生必須於畢業前完成校外實習,經考核成績及格,方可取得實習證書以玆證明。
第3條學生校外實習時間為寒暑假期間於同一機構連續實習時數達200小時以上。
第4條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辦妥保險相關事宜,否則其寒暑假實習不予承認。
第5條學生實習期間應服從公司指導,並注意安全。
如因事、病假無法到職,需向實習主管人員辦理請假。
第6條實習成績考核之評定標準:
1、實習單位工作能力及出勤之考核占60%。
2、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視導考核占20%。
實習心得報告占20%(可作為學生就業時證明經歷之用)。
第7條學生實習期滿時,應請實習機構填發【實習考核表】,並經該機構主管簽章及用印(單位)後,逕寄本系,或交由學生擲回系上。
第8條如因實習機構突發狀況或學生個人因素不克完成預定時數實習時,同學應立即反映,經系主任同意後,視個案採取補救措施。
第9條學生實習期間所有膳食旅雜等費,除該實習機構另有規定外,其餘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第10條若學生因個人因素無法於規定期間內進行校外實習,學生應於該學期期中考結束後一週內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擇期完成。
第11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 學年度
專題指導教師同意書
專題題目
專題成員
班級
學號
姓名
指導教師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系主任承辦人
附件二~1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 學年度
專題口試申請書
專題題目
專題成員
班級
學號
姓名
口試委員推薦名單(依本系專題實施辦法,口試委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本系教師以一人為原則,其餘為外系教師或校外專家學者。
)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指導老師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2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應用經濟系
專題口試同意書
本人所指導
學生
等 人
所提之專題
(題目)
同意其提付口試
指導教授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專題報告格式
1、中英文摘要:
500字以內,並在其後列關鍵字,以三個以上,十個以下為原則,與本文越相關者列於前。
2、正文
(一)標題
標題均序號。
大題之序號為一、二、三、……;依次為
(一)、
(二)、(三)、……;1、2、3,……。
標題以三層為限。
(二)不論在「正文」或「摘要」,文句中切勿中、外文夾雜使用。
引用外國人名、著作、專有名詞,除非無法中譯,否則應譯成中文,而在其第一次出現時以括弧附原文。
(三)簡稱
第一次出現時須用全稱,以括弧訴明所使用之簡稱,第二次以後出現,即可使用所訂之簡稱。
(四)標點符號
請用新式標點符號。
「」(引號)用於平常引號、第三級引號:
『』(雙引號)用於第二級引號(即引號內之引號):
《》用於書名《資治通鑑》;<>用於論文及篇名,如<《皇朝經世文編》關於「經世之學」的理論>。
唯在正文中,古籍書名與篇名連用時,可省篇名符號,如《淮南子‧天文篇》。
3、圖片
(1)圖必須在正文中有所陳述,才可以列出。
(2)圖片以能清楚辨識內容,一圖片一頁為原則。
(3)圖之標題或圖說應配合圖片,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4)圖片配合正文加以編號如「圖一」,「圖二」,……,標題或圖說置於圖之下方。
(5)圖若系引用他人所已發表且有著作權者應先微得作財產權所有者之同意並註明出處。
4、表格
(1)表須在比文句更能表達文義時方為之。
(2)以一表一頁為原則,配合正文加以編號如「表一」,「表二」,……,並書明表之標題。
若有進一步的解釋,則另作註記。
之標題應置於之上方,表之註記應置於表的下方。
(3)表中文字可用簡稱,若簡稱尚未約定俗成,或末曾在正文中出現,則須使用全稱。
(4)表如為引用現成資料,則需註明資料來於註記中。
5、附錄
(1)「附錄」置於「註釋」與「參考文獻」之前。
(2)「附錄」本身不編序號。
(3)附路如有兩個以上時,依國字數之順序分別註明「附錄一」,「附錄二」,……。
最後有標題,如有標題,則標題另起一行,頂格排列。
6、註釋
(1)「註釋」附在正文之末,每註另起一行,其編號以每篇論文為位,順次排列。
(2)註釋號碼,請用阿拉數字,如:
(1)、
(2)、(3)……。
如在正文中,置於註處之右上角,標點符號後。
如係引文,則置於引文末之右上角。
(3)如果文末僅列「註釋」一節,則前項之明與引用著作兩種資料可合佯入:
如果「註釋」與「參考文獻」各分列節,則兩種資料必須明白區分,不能混列入。
(4)如果「註釋」與「參考文獻」各分列專節,則「註釋」排在「參考文獻」之前。
(5)註釋內之引用文獻,可選下列二種方式之一。
1.第一種方式:
引用文獻節一次現時,須列舉全部出資料,第二次以後可用簡單方式。
運用註釋引用文獻者,不在全篇論文後另列參考文。
所謂全部出版資料,舉例如下:
(1)古籍須列書名、版本、卷數及頁數,如:
(6)關睢。
詩經(藝文影印阮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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