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造气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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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造气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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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造气单元安全检查表
合成氨行业造气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元主要检查造气工段生产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管道、安全设施及平台、栏杆等防护设施。
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等标准、规范。
表5-1造气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平面布置
1.
煤气站区应位于工业企业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1.1
2.
应靠近煤气负荷比较集中的地点。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
3.
应便于煤、灰渣、末煤、焦油、焦油渣的运输和贮存以及循环水的处理。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1.2
4.
5.0.1.4应便于与锅炉房共用煤和灰渣的贮运设施以及末煤的利用。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1.3
5.
应留有扩建的余地。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1.5
6.
煤气站的厂房应与其他生产厂房分开布置,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小型热煤气站的厂房,可与煤气用户的车间毗连,但应设防火墙。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2
7.
煤气站主厂房的正面,宜垂直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3
8.
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站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5.0.5
9.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2
10.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3
11.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4
12.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
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5
13.
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1.6
工艺操作
(一)煤气化
1.
煤气炉停车打开炉盖时,必须先点火,开吸引蒸汽(空气)防爆。
观察炉面时,人的身体必须侧偏,并用手臂将脸部遮住,防止烧伤。
当打疤或停炉时,炉口应放安全网罩。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1
2.
夹套锅炉和废热锅炉汽包必须装置安全阀。
禁止在夹套锅炉和汽包之间的连通管上装阀门。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3
3.
汽包蒸汽出口阀在开车前应检查,确保处于全开状态。
凡关汽包放空阀,必须先开出口阀;凡关汽包出口阀,必须先开放空阀。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4
4.
夹套锅炉和废热锅炉汽包水位应保持在1/2~2/3的高度,并设有低限报警装置。
一旦断水未经自然冷却,严禁加水。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5
5.
保持炭层高度及炉温稳定,严格控制半水煤气中氧含量≤0.5%,当氧含量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炉检查处理。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6
6.
应经常检查下行煤气阀、吹风阀的启闭情况。
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应有安全联锁装置,防止因阀门失灵引起氧含量增高或爆炸事故发生。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7
7.
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必须安装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8
8.
造气操作岗位应设有断水报警装置,并要经常检查洗涤塔水封溢流情况,以防断水造成事故。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10
9.
严禁各台煤气炉同时吹风,以免引起回收气体燃烧不完全而发生爆炸事故。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18
10.
严格控制余热锅炉汽包的正常水位在1/2~2/3处,并定期冲洗液位计。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20
11.
当余热锅炉入口烟气温度≥450。
C时,必须保持蒸汽过热器有蒸汽流动,以防蒸汽过热器烧坏。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21
12.
吹风阀要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1.23
(二)重油气化
1.
严格控制入气化炉氧油比例在0.85~0.90之间,避免超温、过氧或炉温下跌。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1
2.
开车进料顺序应先通蒸汽,再通重油。
当确定蒸汽、重油入炉后,立即通氧气。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2
3.
喷嘴冷却水必须设置事故水箱,并保持水箱满液位。
装拆喷嘴过程中,喷嘴未离开炉子不能断冷却水。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4
4.
新喷嘴安装前,必须做好脱脂工作。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5
5.
开车前,文氏管、分离器及洗涤塔等设备,必须用氮气进行置换,分析氧含量≤0.5%方可投料开车。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6
6.
为防止煤气或重油倒入氧气管发生爆炸,氧气管必须安装止逆阀和加氮保护装置。
应在加氮管上装止逆阀,并设二关一开阀门,即两头有二个阀门关死,中间放空阀打开。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7
7.
为使气化系统安全运行,必须装置有:
入炉重油流量低限、超低限报警联锁停车装置,仪表空气低限报警装置,气化炉超压报警装置,煤气中氧含量超标报警装置,煤气出急冷室温度超高报警装置,喷嘴冷却水出口超温报警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8
8.
气化系统联锁装置中,重油入炉阀、氧气入炉阀、煤气出口总阀应选用气开式调节阀;蒸汽入炉阀、氮保护进口阀、重油回路阀、氧气放空阀、煤气放空阀应选用启闭式调节阀。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2.9
(三)天然气气化
1.
严格控制转化制气过程中天然气、空气、蒸汽压力,防止气压大幅度波动而发生事故。
造气操作岗位应设置天然气、空气、蒸汽压力下限和上限报警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1
2.
正常生产中,燃烧炉温度不得低于700。
C。
炉膛温度低于700。
C不能着火,必须人工点火,防止爆炸。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2
3.
严禁二段蓄热炉温度超过950。
C,以防高温裂解析炭。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3
4.
正常生产中,严格控制催化剂床层温度,不得低于600。
C,以防硫中毒;不得超过1000。
C,防止超温损坏触媒。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4
5.
严格控制入炉天然气中硫含量,不得大于5毫克/米3,防止转化触媒中毒。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5
6.
间歇式转化过程,要严格控制吹风、制气两个阶段的氧含量,即吹风残氧控制在5~7%,转化气中氧<0.5%。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6
7.
严密监视洗涤塔水位,防止断水造成转化气倒排。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7
8.
防止燃烧气(燃碳化气或合成放空气)带水、带氨使燃烧炉温度猛降或熄火;发生带水、带氨应立即停炉处理。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8
9.
采用微机控制造气制气时,应注意:
油泵出口压力控制在3.5~4.5MPa,油缸油液位控制在3/4处。
在操作岗位应设油压、油位低限报警。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10
10.
点火前必须置换、吹净、分析合格,防止炉内爆炸;燃烧炉应安装足以卸压的防爆片,防爆片的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网罩。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15
11.
废热锅炉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阀、液位计、液位超高、低限声光报警装置,及压力表、放空阀等。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18
12.
废热锅炉液位计要定时冲洗,保持清洁明亮,直观液位真实,稳定在1/2~2/3处。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19
13.
废热锅炉严重缺水时,应停炉处理,严禁向炉内加水。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20
14.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安全阀不准安装根部阀。
每班检验一次,确保安全阀可靠。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21
15.
气柜高度不得低于40%,不得超过90%,压缩合成工段应装气柜高低限报警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3.3.3.23
设备选择及布置
1.
煤气发生炉的工作台数每5台及以下应另设1台备用;当用户终年连续高负荷生产时,每4台及以下宜另设1台备用。
当煤气发生炉检修时,煤气用户的车间允许减少或停止供应煤气的情况下,可不设备用。
注:
煤气发生炉指一段或两段常压固定床气化的煤气发生炉。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6.0.1
2.
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6.0.2
3.
竖管底部的焦油渣宜采用水力排除。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6.0.3
4.
余热锅炉应采用火管式锅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6.0.5
5.
电气滤清器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煤气中焦油和杂质的性质确定;当其流动性差、不能自流排除时,应采用带有冲洗装置的电气滤清器。
电气滤清器的数量和容量,应根据煤气站的设计产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且不应设备用。
管式电气滤清器内,煤气的实际流速不宜大于0.8m/s;当其中1台清理或检修时,煤气的实际流速不宜大于1.2m/s。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6.0.6
6.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设置的台数宜相等,其各自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当需要低负荷调节确认经济合理时,可增设1台较小容量的设备。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6.0.10.3
7.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1
8.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2
9.
在容积大于或等于1m3的煤气设备上,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容积小于1m3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管直径不宜小于50mm。
放散管管口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7.0.19条的规定。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3
10.
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6
11.
煤气设备的水封,应采取保持其固定水位的设施。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10
12.
煤气发生炉、煤气设备和煤气排送机与煤气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11
13.
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装设爆破阀、人孔、阀门、盲板等的地方,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置平台。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7.0.12
14.
煤气发生炉宜采用单排布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1
15.
主厂房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根据设备操作、检修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当用作一般通道时,不宜小于1.5m。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3
16.
主厂房为封闭建筑时,底层外墙应按设备的最大件尺寸设置门洞或预留安装孔洞;2层及以上的楼层,应根据所在层的设备最大部件设置吊装孔,并应根据所在层检修部件的最大重量,设置起重设施和预留安装拆卸设备的场地。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4
17.
在以烟煤煤种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旋风除尘器之间的接管上,应设清除管内积灰的设施。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5
18.
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宜为0.8~1.2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m;当用作一般通道时,不宜小于1.5m。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9
19.
煤气排送机间的层数和层高,应根据设备的结构型式、排水器布置和设备吊装等要求确定。
当采用单层厂房时,操作层的层高不应小于3.5m;采用双层厂房时,底层的层高不应小于3m。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10
20.
空气鼓风机的吸风口,应布置在室外,并应设置防护网和防雨、降低噪声的设施。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8.0.12
21.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2
22.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4
23.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6
24.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7
25.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9
26.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10
27.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11
28.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3.12
29.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
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2.3.1
30.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2.3.5
31.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
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2.4
32.
设备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化工部的《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1
33.
建立和健全小氮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如设备动力管理责任制、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制度、设备密封、润滑、防腐技术基础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2.
34.
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的“化工设备安装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
坚持设备安装验收质量标准。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3
35.
所有机电设备的机械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件,如齿轮、皮带轮、转轴、联轴器、飞轮等构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并经常检查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4
36.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传动设备岗位与有关岗位,应设置互相联系信号或联锁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5
37.
对设备及零配件等,必须建立入库质量验收制度。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6
38.
严禁在压力管道、容器上行走、攀登、敲击或作起重支架及锚点。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7
39.
各种容器、设备、阀门、管道所设的爬梯、平台、栏杆等要经常检查,有锈蚀和损坏要及时修补。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1.9
40.
操作传动机械前,必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1
41.
禁止使用带凹坑、毛刺、裂纹等缺陷的皮带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2.1
42.
皮带机的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皮带安全罩应大于皮带宽度50毫米。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2.3
43.
较长的皮带输送机,应每隔20米设有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2.4
44.
凡低于地面的传动装置应辅设牢固的盖板。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2.5
45.
凡高空架设的皮带输送机跨越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板。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2.6
46.
移动式皮带输送机必须有防滑动、防倾覆的安全措施。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4.3.2.7
煤气管道
1.
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面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17.0.1
2.
架空煤气管道可与水管、热力管、不燃气体管、燃油管、氧气管和乙炔管伴随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不燃气体管和燃油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平行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0mm。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氧气、乙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及《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17.0.2
3.
煤气管道支架上不应敷设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和用钢管布线的电线可敷设在支架上。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17.0.3
4.
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17.0.6
5.
敷设在建筑物上的煤气管道,在与建筑物沉降缝的相交处,不应设固定支架。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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