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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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性质、调整对象和概念
(一)经济法的性质:
国家干预经济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民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5、涉外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
(四)经济公平原则
(五)经济效益原则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取得:
法定取得、授权取得)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
(二)客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履行一定的劳务的行为);(3)科学技术成果
(三)内容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经济权(力)利直接源于经济法的规定;
(2)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不对等性;(即一方权利或义务的行使并不以对方义务或者权利为前提条件。
);(3)经济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3、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1)经济权利:
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经济职权。
立法权、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撤销权、审核权、免除权、协调权和监督权。
注意:
经济职权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3)经营管理权4)请求权
(2)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就是把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通过一定形式在客观上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1)公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年满18周岁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重大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年满16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不满1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内容合法。
(2)形式和程序合法。
(四)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2.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超出代理权限,代理行为无效。
但事后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是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①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如立遗嘱,婚姻关系)。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代理,必须由本人进行(如预约演出、画画)。
3、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人不应进行,更不允许代理。
②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未成年子女由其监护人代理。
3、指定代理:
法院或单位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监护人多人或没有监护人可由法院或单位指定代理人。
六、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短期时效: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3)特殊时效:
各种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
铁路运输中收货人或发货人予运输部门相互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80天。
涉外纠纷一般为4年。
(4)最长时效:
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开始、中止、中断
1、开始: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中止:
在时效届满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3、中断:
(1)权利人向法院起诉;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章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1、概念: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特征(商品经济组织;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从事工业生产;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企业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权。
(二)义务:
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完成指令计划;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协议;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企业对员工的义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厂长负责制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2.特征:
由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内部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第三章公司法
公司的种类(我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按股东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2)按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按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本不必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人数法定限制;不能公开募股和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之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典型的资合性。
2、股东人数组成的无限性。
发起人2至200人,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资本划分的等额股份性。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5、股份的可自由转让性6、设立要求的严格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相同和不同
相同:
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额、所持股数承担)
不同:
性质不同(人合、资合性);股东人数要求不同;划分的资本等额性不同;募集公开性不同;股份转让不同;设立的严格性不同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4、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优缺点?
1、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
(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
(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
(4)股东投资风险小。
2、缺点
(1)公司设立条件、程序严格复杂。
(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
(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
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分类和行政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的合营企业
(二)特征
1、是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举办。
2、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是股权式企业。
4、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立项。
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机关。
2、洽谈。
1)协议:
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合同: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章程:
主要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的法律文件。
3、报送审批。
4、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三、合营企业的资本
(一)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二)投资总额
(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四、董事会最高权力机关
五、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1、性质不同:
股权式契约式
2、组织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
3、法律地位不同:
法人资格法人或无法人资格
4、出资方式不同:
现金、技术、实物等还有劳务
5、投资回收不同:
不能提前回收外商可以提前回收
6、组织机构不同:
董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或委托他人管理
第六章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4、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一)立法上的分类:
15种合同
(二)学理上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银行---企业公司5、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三、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合同,适用同一法律;
3、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平等的约束力;
4、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
5、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处罚或惩罚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自由(自愿)原则
1、缔约自由;2、相对人自由,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内容自由;4、方式自由;5、当事人可自由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通过下列多种方式实现公平原则:
1、兼顾双方利益,设置“显失公平”规则;2、规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对合同其它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4、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公平原则所提倡的权利义务对等,是指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当,不是指绝对等值。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内容:
民事活动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里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2、特点:
内容概括抽象,规范模糊,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3、功能:
法律存在缺陷或立法空白时,诚信原则具有漏洞补充功能。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工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
1、该项原则体现了对合同自由的适度限制。
2、该项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程序
要约
(一)概念:
即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提出的建议。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必须十分确定;2、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区别于广告);一般商业广告不是要约;悬赏广告为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三项内容:
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明示或默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只要规定货物的名称、数量。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
(1)概念:
是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2)条件: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四)要约的撤销
(1)概念:
是使已生效的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2)条件:
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
(一)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
①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不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
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
②承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
A、若要约人不及时通知反对,构成承诺。
(合同条件=要约条件+承诺通知所作变更)
B、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口头或者书面)反对,不构成承诺。
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逾期承诺:
①受要约人造成的,要约人及时确认的,承诺有效。
②不是要约人造成的(邮局造成),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承诺有效。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承诺的生效时间
1、英美法系:
采取“投邮主义”(发信主义)。
2、大陆法系:
采取“到达主义”。
3、公约(中国):
采取“到达主义”。
承诺的撤回:
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英美法:
认为承诺不能撤回。
2、德国法:
原则上可把承诺撤回。
条件: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送达要约人,才能把承诺撤回。
3、 公约(中国):
承诺可以撤回。
条件: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送达要约人,才能把承诺撤回。
五、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充分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六、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合法
1、标的合法;2、合同数量、质量、价格等合法
(三)意思表示真实
(四)形式和程序合法
1、形式:
(1)口头形式;适用于数额不大,及时清结的合同。
(2)书面形式
2、程序:
(1)法定程序;
(2)约定程序。
如:
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七、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特征
1.可撤销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被变更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八、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价格制裁等
第八章担保法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2、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3)保障性(相对独立性)
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2、 保证形式:
书面形式
(1)保证条款
(2)保证合同
3、 责任效力: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
企业法人、公民必须有足够的财产。
不能充当保证的人:
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
抵押
1、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
2、抵押的特征:
(1)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价值具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必须拥有所有权或者经营权
(4)抵押财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流通和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
质押
1、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质押的特征:
(1)质押的客体仅限于动产或权利。
(2)质权的设定,因转移占有而生效。
(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
留置
1、概念: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因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2、适用范围:
加工承揽合同;来料加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3、特征:
(1)留置权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债务已到清偿期;(3)留置物为与合同有关的财物;(4)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
定金
1、概念:
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2、作用:
(1)证明合同成立;
(2)担保合同履行;(3)具有预付性质。
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第九章证券法
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政府统一监督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第十章工业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智慧创作物享有的权利。
工业产权+版权=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与载体有形不同)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5、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1)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除法律规定可自动产生的权利外,其他知识产权一般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或者申请审批,获得权利证书者为权利人。
二、专利法
1、专利与专有技术
专利技术是相对于非专利技术而言的。
非专利技术中包括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部分。
公有技术是指已为人所共知的技术;专有技术是指那些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的技术,即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
区别:
(1)专有技术处于公开状态;专有技术则处于秘密状态
(2)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拥有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占有人并不能对该技术拥有所有权(3)两者的有效期不同公开性不同(保护的条件不同、独占性不同、保护期限不同、权利的取得不同、保护的范围不同、法律保护不同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综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未公知公用):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前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
五、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为申请日起计算。
不能延期
六、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注册在先的原则
七、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转让和许可使用
1、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计算)
2、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
3、转让(指商标专有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照法定程序,按照一定的条件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八、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保护2、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保护3、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4、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溯权5、对驰名商标的加强保护
(三)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章仲裁法与经济司法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分类
(一)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主观、客观的原因而导致的关于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方面的争议。
(二)分类
1、按主体不同分:
(1)国内经济纠纷(主体是国内的公民、法人之间);
(2)涉外经济纠纷(主体有一方为外国的当事人)。
2、按原因不同分:
(1)合同纠纷;
(2)非合同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特点
(一)协商
1、概念: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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