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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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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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
青海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青海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假考勤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流程、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制度适用于青海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带薪年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保护规定》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责与权限
3.1.1公司综合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3.1.1.1负责对请假、考勤管理工作的督查、解释和考核。
3.1.1.2负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3.2各部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责任部门,承担本部门员工请假、考勤和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负责员工请假单的填写、给假和销假批准、统计、违纪考核等工作。
3.3公司工会是员工考勤管理的督察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条例和工作职责进行督察,有权调查违反公司和国家休假制度的事件,有权调用、复印公司各部门请假考勤原始记录和报表,对违章违纪行为有考核建议权。
3.4部门主任是员工请、销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员工请假、销假的把关和批准职责。
各班组长、部门综合员、部门主任均按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字审批职责。
3.2管理内容与要求
3.2.1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2.2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实行常白班制。
3.2.2.1工程部现场工作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以不超过8小时为标准,其上、下班时间由现场部门自定,报公司综合部核准。
常白班每日工作时间以7小时为标准,规定早8:
30上班,12:
00下班;14:
30上班,18:
00下班。
3.2.2.2公休日:
生产岗位以倒班休息日和遇到星期六、星期日时的学习日为公休日;常白班以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
3.2.3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2.4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者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者为早退;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内不到岗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为旷工。
3.2.5员工迟到30分钟以上计半天旷工,迟到4小时以上计1天旷工;早退30分钟以上计半天旷工,早退4小时以上计1天旷工;
3.2.6员工旷工1个工作日报告部门,旷工达2个工作日报告部门主管领导,旷工达3个工作日报告综合部,同时积极联系,督促上班;
3.2.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干私活、办私事,不得串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得妨碍他人工作,不准酒后上班。
3.2.8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办理业务,需向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擅离岗位处理。
3.2.9请假和销假
3.2.9.1员工在公司规定工作日未能出勤者皆需请假。
3.2.9.2请假:
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3.2.9.2.1电话请假:
在遇到特殊急事、急病,不能提前请假时,本人应通过电话同时向所在班长、主任请假,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
3.2.9.2.2委托请假:
在通讯中断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可委托家人或本部门员工请假;
3.2.9.2.3病、事假假期三天以内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公司人资部审批;十天以上(含十天)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年休假除外)。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并到人资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2.9.2.4员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婚丧假除相应部门审批外还须到公司人资部审批备案。
3.2.9.2.5试用期、见习期员工不准请假。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本人写出申请,部门班长、主任签署意见,报综合部核准,并按其假期累计时间相应延长试用、见习时间,具体延长时间按休假天数加倍计算;
3.2.9.3销假:
休假期满,返岗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办理销假手续;销假以班长签字为准。
超过1天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不能按期返岗者,本人用电话同时向所在班长、主任请假,由班长代办续假手续,主任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3.2.10事假:
员工因私事而缺勤的称为事假。
3.2.10.1事假按小时计算,按天累计。
四小时以内计半天,当日超过四小时算一天。
员工请事假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
员工请事假理由不足或对工作有影响时,部门可酌情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或不准请假。
员工请事假一天至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公司人资部批准;三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请事假由其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2.10.2全年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5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在岗员工连续事假大于15天时,部门须写出书面说明,报部门主管领导及综合部。
3.2.10.3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3.2.11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而缺勤的称为病假。
3.2.11.1门诊病假:
员工请病假必须出具省(市、县)参保医院的门诊病休证明,由主任核准,公司人资部批准;门诊病假一次不得超过六天,病休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3.2.11.2住院病假:
员工因病住院治疗时,可凭省(市、县)参保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及病案首页办理,病假天数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出院后需休养的天数,按出院证上注明的天数计算;
3.2.11.3病假医疗期: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包括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包括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包括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包括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d病假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病休期间节假日按病休日连续计算。
3.2.11.4病假工资
a病假6个月以内,员工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90%;满6年及以上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b病假满6个月,进入医疗期,发疾病救济费。
员工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40%;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50%;已满15年及以上者,发本人岗位工资的60%。
3.2.12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公司安全环保部认可为工伤者,必须治疗和修养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工伤假。
3.2.12.1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2.12.2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当伤情处于稳定或完全治愈,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待遇。
3.2.12.3工伤医疗期满上岗位工作的,核发相应的岗薪工资;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及以上者,享受伤残津贴;
3.2.12.4工伤导致的旧疾复发必须由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公司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确认,核定工伤旧疾复发医疗期;
3.2.13年休假: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调入或按政策性安置接收的人员、复转军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2.13.1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
3.2.1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a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年度内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者以及受留用查看处分期限未满者;
f年度内受到各种刑事、治安事件处罚者;
g享受产假、独生子女假的女性员工(产假、独生子女假跨年度时只影响一年的年休假);
h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探亲假跨年度时只影响一年的年休假)
I年度内经认定批准的工伤休假在6个月以上者;
j享受公司安排疗养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如疗养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天数时,可补足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k年度内待岗满1个月的。
3.2.13.3员工的年休假只在当年内使用,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部门根据生产、工作任务安排员工休假。
3.2.13.4年休假计算时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3.2.14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未婚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上半年满一年的享受当年探亲假,下半年满一年的只享受下一年度探亲假)。
3.2.14.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者,可两年一次合并使用,假期为40天。
有配偶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使用;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只允许一方给假一次,假期30天。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
3.2.14.2员工不享受探亲假的情形:
a员工父、母或配偶居住地在西宁市、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互助县、门源、海晏、海东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假;
b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中任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c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在同一地区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重复享受探亲假;
d实行年休假的员工,其假期与探亲假相折抵,不足天数按最长假补足;
e试用期、见习期、考核期内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f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享受探亲假。
3.2.14.3员工请探亲假时,必须出示其父亲、母亲的最新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证明,探配偶的需出示结婚证、配偶的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以及配偶单位的休假证明;
3.2.14.4根据员工探亲假路途远近,可给予一定时间的路途假。
往返路途假省内两天、省外四天;特殊情况下须事先告知后按实际天数计算;
3.2.14.5探亲假路费的报销
a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卧票、长途汽车票、船票),按规定报销。
b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含车、船、住宿)在本人月工资收入(不含绩效及各类津贴)百分之三十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按探亲假规定报销。
c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及出租机动车辆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d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塌方、道路阻塞或洪水冲毁道路、桥梁造成交通中断等),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凭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其延误时间可算作探亲路途假,住宿费可凭据报销。
e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且顺路,其探亲路线按较远的一地起止站路线报销。
f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须住宿时,可凭据按规定报销普通床位一天,超过部分自理。
3.2.15婚假:
员工结婚给假3天;晚婚假男员工满25周岁,女员工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假15天。
请假时须出示部门证明、结婚证书及身份证。
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3.2.16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均给假三天,与直系亲属不在同一居住地者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往返路途假,往返路途假省内两天、省外四天,路途费自理。
请假时须出示部门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
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3.2.17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加15天。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达到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自领证之日起,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生育负责人批准,产假延长到半年。
女员工育婴,婴儿一周岁以内的,每天给予哺乳时间2小时,可分两次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2.18计划生育节育假:
女员工怀孕流产、做计划生育手术等,可凭医院证明经公司计划生育负责人批准享受假期。
3.2.18.1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一个月的,产假为15天;妊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为30天;妊娠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为42天;妊娠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3.2.18.2放节育环的持医院证明自当日起休5天,重体力劳动者上班后一周内可不做重体力劳动。
取节育环的持医院证明自当日起休3天。
3.2.18.3人工流产、引产的根据医院证明休14天。
3.2.18.4上述情况,如有特殊,按医疗部门证明给假。
3.2.19加班
3.2.19.1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职工作需要或部门安排的事项,必须继续工作时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
a日常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及公休日继续工作的;
b法定节假日加班:
因特殊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3.2.19.2日常加班按小时计算,每累计8小时计一个加班(连续加班1小时作为起点计时单位),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3.2.19.3生产设备发生事故、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或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形,需要紧急处理和及时抢修时,不受上述情况限制。
3.2.19.4凡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小组的自身原因使本职工作未完成的,不得申报加班。
3.2.19.5加班费支付标准按青海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3.2.20调休
3.2.20.1员工的加班首先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补偿时间应与加班时间对等,调休时间应安排在生产淡季。
员工应服从部门安排。
3.2.20.2员工因病、事等原因需请假时,可使用加班换休票,但旷工天数不得用换休票抵消。
3.2.20.3员工加班换休票实行一年一结清,不允许跨年度使用。
3.2.20.4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以加班费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允许安排调休,以加班费补偿。
3.2.21停职:
是指因严重违章、违纪、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时,停止其工作,让其反省、检查。
期限不超过15天。
停职期间不得缺勤,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3.2.22辞职、退休自离岗之日起停止考勤。
3.2.23考勤统计
3.2.23.1考勤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26日至月底的考勤天数统计在次月。
3.2.23.2各部门于每月29日前完成考勤汇总表和缺勤明细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综合部。
3.2.23.3综合部汇总分析考勤,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存档。
4管理流程
5报告与记录
5.1报告
序号
报告名称
报告形式
报告时间
保存期限
归档时间
销毁时间
1
经济活动分析报表
书面、电子版
季度
长期
自存
保存期满
5.2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
归档时间
销毁时间
1
员工月度考勤明细表
长期
月初
保存期满
2
公司月度考勤汇总表
长期
月初
保存期满
3
公司月度运特津贴汇总表
长期
月底
保存期满
4
公司月度乘车误餐汇总表
长期
月底
保存期满
5
公司员工请假相关证明
长期
月底
保存期满
6
相关会议记录
长期
月底
保存期满
7
相关学习资料
长期
年初
保存期满
8
检查考核记录
长期
年初
保存期满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公司所属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检查与考核,综合部、工会不定期督察。
6.2考核
6.2.1考勤统计汇总表每迟报一天,考核部门50—100元。
6.2.2考勤统计表应准确无误,每错报、漏报、瞒报一处,考核部门50—100元。
6.2.3请假手续应齐全,每缺漏一处,考核部门50—100元。
附表
请假考勤考核细则
请假考勤考核细则
假别
考核条件
工资
津贴
绩效
事假
全年累计事假天数<10天
100%发放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10≤全年累计事假天数<30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一级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30≤全年累计事假天数<45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二级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45≤全年累计事假天数<60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至一级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全年累计事假天数≥60天
停发当月工资、绩效、津贴、各项保险、福利,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不享受公司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当年累计事假大于200天或跨年度累计事假大于260天时,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
全年累计病假天数<12天
100%发放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12天≤全年累计病假<30天
100%发放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30天≤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
计发病假工资
停发
公司扣发
6个月≤累计病假<24个月
计发疾病救济费
停发
公司扣发
医疗期结束仍不能上岗,需提前15日向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停发
公司扣发
医疗期结束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解除劳动合同
停发
公司扣发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不享受公司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
旷工
旷工1天
扣发当日工资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1天<全年累计旷工≤3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至一级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3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
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
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停发
公司扣发
连续旷工≥15天
解除劳动合同(以连续旷工第十五天的次日为解除合同日)
全年累计旷工≥30天
解除劳动合同(以累计旷工第三十天的次日为解除合同日)
全年累计旷工≥3天,不享受公司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
停职
累积停职<5天
100%发放
部门考核
5天≤全年累积停职<12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一级
部门考核
12天≤全年累积停职≤15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二级
部门考核
全年累积停职超过12天
不享受公司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
停职期间缺勤按旷工处理;停职超过15天拒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
累积待岗≤30天
100%发放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30天<待岗≤90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二级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扣发
90天<待岗≤180天
当月岗位工资降至一级
停发
公司扣发
累积待岗>180天
停发工资、绩效、津贴;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累积待岗超过30天,不享受公司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
工伤假
工伤医疗期内
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安环部考核
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到岗工作的,须提前15日向综合部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经公司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特准延长医疗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安环部考核
105天≤工伤医疗期,不享受公司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
年休假
批准期限内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探亲假
批准期限内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婚假
规定期限内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晚婚假
男员工满25周岁,女员工满23周岁初婚者可以享受15天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产假
规定期限内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公司考核
晚育假、独生子女假、陪护假、计划生育假
批准期限内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丧假
规定期限内
100%
按缺勤天数的日标准扣发
部门考核
借调
10天≤借调天数<90天
100%
按借调后岗位发放
借入部门核发
借调天数≥90天
办理离岗手续,各项待遇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辞职
自离岗之日起
自离岗之日起停发
当月停发
当月停发
退休
自离岗之日起
按社保规定核发
注:
1、员工换休假由部门审批、考核。
2、员工疗养假在年休假中扣除,其审批流程及考核同年休假。
3、员工外出培训、出差等情况工资不变,运行、特殊津贴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由部门考核。
4、员工全年病、事假合计大于等于35天,不享受公司全年核发的任何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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