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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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北京xx有限公司
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
第三章业务性审查
第四章法律性审查
第五章签字用印
第六章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xx有限公司法律性文件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律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法律性文件审查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发挥法律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最终达到促进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公司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
各类业务合同(包括合同的变更、补充合同、展期合同)、合作协议,对外出具的证明,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包括业务部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的业务性审查和法律合规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的法律性审查。
第四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法律性审查原则。
公司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合同、证明等法律性文件,在公司签字盖章前,必须经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性审查。
(二)先业务性审查,后法律性审查原则。
法律性文件送审部门应当先自行进行业务性审查,再送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性审查。
(三)法律性审查意见参考性原则。
法律合规部的法律性审查意见是供公司决策的参考意见,法律合规部对法律性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并视具体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对策。
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公司做出经营决策的参考意见。
第二章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
第五条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包括:
业务性审查、法律性审查、总经理决策、签字用印、归档。
法律性文件审查程序示意图:
第三章业务性审查
第六条业务性审查的依据:
(一)与业务相关的证监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
(二)与业务相关的公司规章及内部制度;
(三)各方协商、谈判一致的意见。
第七条业务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经公司决策层审批同意拟签订或出具事项;
(二)是否落实了公司决策层以及会签部门的意见;
(三)是否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策略;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是否符合有权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六)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七)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八)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九)合同主从关系是否清晰注明,主从合同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
(十)是否存在应填未填、填写不规范或填写错误的情况;
(十一)合同条款序号、页码序号连续无误;
(十二)其他。
第八条业务性审查程序:
1.业务经办部门按照业务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对法律性文件进行业务审查,并承担业务性审查责任;
2.法律性文件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或者其所涉事项超过业务经办部门权限,需要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审批或决策的,还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
3.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性审查,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七条所列审查事项表明意见;
4.业务性审查完成后,在公司签字盖章前,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法律性文件审查表》,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将《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及送审文件(纸质版)交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性审查。
第四章法律性审查
第九条法律性审查的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
(五)证监会会、人民银行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
第十条法律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条款是否有效落实了公司决策层以及会签部门的意见;
(二)文件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四)文件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五)文件条款是否有歧义;
(六)文件条款是否有效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法律性审查的程序:
1.审查法律性文件是否已由业务部门进行了业务性审查并按要求填写了《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2.审查业务经办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不全,应要求该部门及时将补充材料送交法律合规部;
3.法律性审查应在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审慎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提高效率。
业务特别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文件在送审前已经外聘律师审查过的,应在独立审查时对外聘律师审查意见的适当性进行审核;因重大事项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法律合规部可就有关问题与外聘律师、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沟通交流;
4.审查完成后,法律合规部应有明确的审查意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签字,并可视具体情形选择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表明意见:
1)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注明“符合法律法规”,不再有另外意见;
2)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注明“修改意见见原送审文件”,具体修改意见直接在原送文件中用醒目文字体现;
3)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注明“另附《法律性审查意见》”,具体意见另行出具《法律性审查意见》。
4)审查完成后,法律合规部应将《法律性文件审查表》、《法律性审查意见》(适用时)、送审文件(纸质版)一并交业务经办部门,经办部门修改后一并交总经理,由总经理签署意见。
第五章签字用印
第十二条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程序:
法律性文件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需要签字、用印的,需由业务经办部门填写《用印审批暨档案立项通知单》,并经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签字、总经理签字后交经人力行政部确认,确认后由印章管理人签字,之后方可进行签字、用印。
《用印审批暨档案立项通知单》由人力行政部留存。
第十三条法律合规部应对业务部门拟签字用印的最终文件版本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暨档案立项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法律性文件的签字:
1.有权签字人应遵照公司规定及授权制度行使签字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签字。
2.受托人、被授权人应根据委托、授权的权限和期限行使签字权,除委托授权书中明确外,不得将签字权转委托或转授权。
3.人力行政部负责法律性文件签字权限的审核和确认,保障有权签字人签字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五条法律性文件的用印:
1.根据公司规定及法律性文件约定,法律性文件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签(出)具的,应加盖公章。
2.公司规定可以在法律性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且法律性文件约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六章归档
第十六条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将送法律合规部审查的法律性文件纸质版、《法律性文件审查表》、《法律性审查意见》原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应将本部门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审查表》、《法律性审查意见》的复印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业务经办部门在完成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程序后,应将该法律性文件签约版的全部电子版、以及最终版报文的电子版发送法律合规部备案留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附件二:
《法律性审查意见》
附件三:
《用印审批暨档案立项通知单》
附件一:
编号:
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送审部门
联系人
及电话
送审时间
建议反馈时间
补充材料送达时间
送审材
料名称
业
务
性
审
查
意
见
□拟签订或出具事项已经公司决策层审批同意
□符合与业务相关的制度及公司内部要求
□符合有权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没有超越业务权限
□对方当事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文件全面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无错字、别字、漏字,条款序号连续无误
□其他意见或说明(可另附书面意见或说明):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法
律
性
审
查
意
见
□符合法律法规
□修改意见见原送审文件
□另附《法律性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法律合规部
总
经
理
意
见
总经理:
年月日
附件二:
编号:
法律性审查意见
送审部门
送审时间
补充材料送达时间
送审材
料名称
(可简略注明:
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审查人
审查时间
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法律合规部
年月日
附件三:
用印审批暨档案立项通知单(法律性文件)
编号:
用印部门
时间
年月日
经办人
印别
用印文件名称、合同编号
份数
原件留存部门
一式份
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
法律合规部审核
□已审核审核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已经公司审批批准
印章管理部门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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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法律性 文件 审查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