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科提分背背+三国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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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提分背背+三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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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考点分散,几乎每章都有涉及。
每年基本上是在10-15分的分值浮动。
主要考过的考点有:
已考知识点
所考年份
分值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2007单32
2006不定项92
3
不干涉内政原则
2008年单32题(延期)
1
民族自决原则
2007年单30题
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2006多78题
2
政府间组织:
联合国
2011年单34题2009年单31题
2006年单29题
3
国家领土主权
2011年单33题
2007年单34题
2006年单30题
2010年多78题
5
国家承认
2010年单29
1
国家豁免权
2010年单30题
2008年单32题
2
债务的继承
2008单33题
1
联合国各理事会
2009单31题
2008单31题
2006单31题
3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2011单32题
2006多77题
3
专属经济区
2010单31题
2008多78题
3
底土
2007单34题
1
先占
2006多79题
2
割让
2007单30题
1
界水利用规则
2006单30题
1
非法捕鱼处理
2008年多78题
2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2008年单33题(延期)
1
挂旗制度与紧追制度
2007多79题
2009单30题
3
国籍的原始取得
2007单31题
1
中国国籍的丧失
2010多80题
2006单32题
3
引渡的原则规定
2009单32题
2007单29题
2
国家的庇护权
2007多78题
2
使馆馆舍地位
2010多79题
2008单29题(延期)
3
使领馆邮件、档案
特别使团特权
2009多79题
2008年多79题(延期)
4
外交豁免权
2007单33题
1
国内立法与条约的关系
2008单30题(延期)
1
条约对第三方效力及条约的保留
2009年单29题
2006单33题
2
条约的约束力
2010单32题
2008年单31题(延期)
2
约定即守原则
2008多98题(延期)
2
条约的终止
2008单30题
2008不定项98
3
请求国际法院出具咨询意见的主体
2008单29题
1
战争对条约的影响
2008年多78题(延期)
2
战争对敌国财产的影响
2008年多79题
2
日内瓦体系
2009多78题
2007多77题
2006单34题
5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008单34题
1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⑴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⑵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⑶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⑷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
国际法权威者的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要点提示:
1、要注意主要渊源和辅助方法的区别,其效力不一样
2、国际习惯必须具有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物质要素是指各国重复一致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心理要素是指这种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3、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4、司法判例既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判例
5、国际组织的决议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条约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条约与国内法平行(同时)适用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同时适用。
(三)条约转化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四)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2、民商事范围外,没有统一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要点提示:
1、条约直接适用时要注意保留的除外
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其适用要依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WTO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4、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要注意其在民商事范围内还是民事范围外,再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处理。
在内的话,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在外的话,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三、国家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二)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于其有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力;其管辖对象还可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航空器等
(三)保护性管辖权
国家对于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力。
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四)普遍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要点提示:
1、要注意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注意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3、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
一是通过行为人进入受害人国家对其进行逮捕而进行管辖;一是通过引渡的方式。
4、普遍管辖的对象主要有: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各国公认的对象);灭绝种族罪、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有关公约确认的对象)。
5、普遍管辖的行使区域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这个可以不管行为人国籍地和行为发生地
四、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豁免
类型
绝对豁免主义:
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都应享有豁免权。
限制豁免主义:
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主权行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豁免
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的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放弃
豁免
1.明示放弃:
通过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
2.默示放弃:
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视为默示放弃的形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出庭作证、缺席审理、阐述理由不被视为默示放弃。
执行
豁免
明示同意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默示同意对其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除非一国明示同意放弃执行豁免,或者该国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要点提示:
1、限制豁免仅有非民商事行为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
2、国家放弃豁免权应自愿,一国放弃豁免权由该国自己决定,他国不得强迫
3、国家放弃豁免权应特定和明确,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
4、国家放弃豁免权的默示形式有:
(1)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
(2)正式应诉出庭;(3)提起反诉;(4)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
5、国家或其代表为重申其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为视为放弃豁免权
6、国家对豁免权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五、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主体是现存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承认对象是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和法律性。
(三)国家承认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
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条约中的表述等
建立外交关系
缔结政治性条约
国家承认形式构成
正式接受领事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默示承认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不构成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要点提示:
1、要注意识记默示承认的情形
2、国家承认发生在领土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情形,政府承认一般发生在社会变革或政变当中,新政府已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有效统治原则)
3、对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4、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力
六、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
继承:
非人身条约
不继承:
(1)人身条约;
(2)政治条约
财产的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转移
动产:
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的继承
继承:
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
不继承:
地方债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恶债
要点提示:
1、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可以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不可以继承
3、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国
4、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
5、地方化债务指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的债务;地方债务指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
要注意两者一字之差,天差地别,地方化债务国家要继承,地方债务不需要继承
6、恶债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之所负之债,如战争债务
七、表决制度
①性质:
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联合国大会②表决机制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
③效力
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⑴任务:
负责国际和平与安全,授权会员国采取行动
程序事项:
9个理事国同意票即可通过
⑵表决机制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
安理会非程序事项:
大国一致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
③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
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⑶效力
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
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要点提示:
1、联合国大会实践中也常用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
2、重要问题包括: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选举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3)接纳新会员国;(4)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5)实施托管问题;(6)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
3、非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
(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
4、双重否决权:
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八、国际责任
(一)国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归因于国家,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有: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上述国家机关或授权人员越权或不法行为;(6)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国家的行为)。
而且该国家还必须违反现行有效的国际义务。
(二)国家行为排除不当性的情况主要有相对方的事先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三)国际责任的形式包括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要点提示:
1、注意公务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但国家若对其行为事前失职、事后纵容须承担间接责任
2、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间接责任。
3、国家免除责任在相对方的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前提是违背的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4、国家赔偿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制、双重责任制、营运人责任。
国家责任制:
国家承担外国损害的责任,适用于外空探索
5、双重责任制: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适用核能利用
6、营运人责任制:
由营运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其他领域
九、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先占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一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地表现出来;二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
(二)时效
(三)添附:
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
(四)征服;(五)割让:
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六)殖民地独立;(七)公民投票。
要点提示:
1、先占中的有效占领中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目前世界上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
2、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其性质是合法的
3、征服是非法的,强制割让非法,非强制割让合法
4、殖民地独立和公民投票是取得领土的现代方式
5、传统国际法中只有添附及自愿割让可以作为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中的公民投票与民族自决取得领土方式,必须严格限定范围,不能作为分裂国家的工具
十、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范围
基线以内的海域
基线以外≦12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24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1)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到200海里;
(2)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性质
领土:
(1)沿海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外国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
(1)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
对领海内外籍船舶的管辖
特定事项的管制权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他国权利
一般情况下,船舶内部案件由船旗国管辖
无害通过权
同专属经济区,无专属经济区的同公海
(1)航行和飞越;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要点提示:
1、领海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外国民用船舶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的除外)一国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该国同意。
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2、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我国不适用军舰),不适用于飞机
3、无害指的是:
(1)不得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等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
(2)不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不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4)不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5)非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6)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7)不进行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
4、专属经济区的取得需经过宣告,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及铺设管道的权利;大陆架是沿海国固有权利,无须宣告即可取得,其他国家在大陆架有铺设海底管道的权利。
大陆架不影响上覆水域的法律效力。
5、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以下权利:
(1)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各种资源;
(2)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方面的管辖权;(3)制定本区域相关法律,可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执法措施
6、毗连区有特定事项的管制权: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7、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下主权权利:
(1)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
(2)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对上述设施进行管辖。
限制:
(1)大陆架上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
8、内海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
(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例外:
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海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应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请求;
(2)民事案件:
船舶内部事项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国利益
9、对领海内外籍船舶的管辖:
(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例外: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打击毒品所必需;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
(2)民事案件:
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十一、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具有航行、飞越、科考、捕鱼以及建造人工岛屿六大自由
(二)公海上的管辖主要有两种:
(1)船旗国管辖:
即公海上船舶悬挂哪国旗帜的,原则上该国对该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就有权管辖;
(2)普遍管辖,针对公海上所发生的国际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各国都可以管辖。
这种特定犯罪主要有三类:
海盗行为、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三)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遗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采取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在任何国内法的管辖之外
要点提示:
1、公海虽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对公海上的船舶、人、事件等没有任何国家可以行使管辖权
2、船舶在公海航行只能挂一国国旗,不能不挂国旗或方便旗,否则可被任一国军舰、政府船舶或飞机等行使登临权
3、公海海底并非一定是国际海底区域,可能是一国大陆架
4、平行开发制:
一方面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具体做法:
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管理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十二、登临权(临检权)与紧追权
(一)登临权的主体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紧追权的主体与其一致
(二)登临权的对象是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三)登临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四)紧追权的对象是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五)紧追权的规则:
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止于他国领海
要点提示:
1、政府船舶和飞机行使登临权或紧追权时需具备三个条件:
(1)得到授权;
(2)有清楚标志;(3)标志可识别。
2、错误登临的话,造成损失的,登临国要承担国际责任
3、紧追权需先警告,再紧追;在公海中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但被追者一旦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
十三、外空活动的主要制度
(一)登记制度,外空探索采取双重登记制,须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若两国共同发射,在一国登记即可。
(二)营救制度,航天器失事,他国负有通知、救助与安全送回的义务
(三)发射国责任制度:
(1)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3)当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时:
①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②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第三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提示:
1、外空探索采取双重登记制,须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2、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3、空--地:
绝对责任;空—空:
过错责任;空—空—地:
绝对责任;空—空—空:
过错责任
4、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这里面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
5、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十四、引渡
(一)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
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二)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
(三)引渡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定是犯罪的行为。
(四)引渡的程序一般是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的。
(五)对于罪犯引渡后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定的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也是所谓的“罪名特定原则”
要点提示:
1、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无条约义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引渡
2、本国国民不引渡,一般情况下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下列行为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
(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外交代表
4、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十五、庇护
(一)庇护的对象是国外遭受迫害、追诉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政治犯)
(二)庇护的行为包括准予入境、允许居留、提供保护、不进行相关的处罚、拒绝引渡
(三)庇护是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为域外庇护
要点提示:
1、决定给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不引渡并不等于不庇护
3、从事国际罪行(战争、种族灭绝或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的人不得庇护
4、域外庇护(利用外交领事机构馆舍、船舶、飞机)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不合法
十六、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
馆舍不得侵犯:
未经馆长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馆舍及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无例外
档案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
通讯自由,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使馆免纳捐税,使用国家标志
使馆人员
人身不可侵犯:
不得对外交人员搜查、逮捕或拘留
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管辖豁免
刑事:
完全豁免
行政:
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
民事:
一般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
作证义务:
免除
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放弃:
明示放弃
要点提示:
1、使馆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
即使送达司法文书、遇到火灾、流行病发作等紧急情况也不例外
2、外交邮袋、来往公文绝不可开拆、侵犯;外交信使执行公务时不可侵犯,享有外交信差豁免,公务外不享有此项豁免
3、对管辖权的豁免的放弃,不视为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4、一般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但有以下例外①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代表派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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