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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成本构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煤炭成本构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更新时间:
2007-5-25 文章来源:
煤炭网
近几年来,我们在以“优化煤炭企业运营的政策环境”为主题进行的系统调研过程中,发现煤炭成本构成并不科学。
这个问题的存在,已经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并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2005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指出“要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意见,促进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组织了“煤炭成本构成存在问题”专项调研组。
调研组以马克思成本构成理论为指导,深入到内蒙古、山西、河南、河北、四川、安徽、福建等地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走访了国家有关宏观调控部门和行业协会,多次召开各种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讨论会。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现已基本弄清问题所在,并已初步形成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
一、成本构成基本要求与我国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现状
1、成本构成的基本要求
成本是商品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由已经消耗在物质上的劳动资料、原料、辅助材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构成。
科学化的产品成本构成首先要做到:
一是要全面反映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实际耗费的生产要素;二是列入成本的价值量要能够补偿产品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等价物;三是产品成本核算要符合客观实际,不夹杂任何主观性成本要素;四是成本核算的价值量要随生产实际计费要素商品市场的价格的变动不断进行调整;五是在核算产品的成本构成时,一方面要强调质上的同一性,另一方面还要强调量上的差异性。
具体到煤炭成本构成应包括如下内容:
(1)构成煤炭产品的实体矿物质的资源价款。
煤炭生产不同于一般工业生产,地下矿藏资源的取得是第一位的约束条件。
与煤炭资源的取得,包括勘探、规划、设计等项活动相关的必要费用支出,构成煤炭产品生产的必要成本,具体体现为资源价款。
(2)为取得煤炭产品的实体矿物质而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格。
一般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完成后就可以外购原材料进行连续生产。
煤炭企业则不同,建矿完成后,在开采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向外围扩展或向深层延伸,以开辟新的作业场所。
煤炭基建投资的持续性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及时、足额的补偿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从而使得生产经营能够正常维持下去。
安全性保护设施表面上看与煤炭产品实体无关,实际上,这部分支出是为了保障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发挥正常功能作用的必要成本,也应该在煤炭产品成本构成中得到体现。
(3)煤炭产品生产过程的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所耗费的必要支出。
煤炭开采在空中、地表、地下三个层面立体地破坏着生态环境,是引起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采煤引起的地表塌陷和沉裂,不仅毁坏土地而且还可能引起建筑物变形和农田设施受损。
矿井排水会破坏水资源和地下水系生态环境,导致许多矿区井泉干涸,部分矿区沙化。
煤层气的排放、煤矸石、煤泥、煤灰等地表运输和存放,也会污染矿区,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所有这些,都要求在煤炭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不断投入资金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这部分投入理应在成本构成中得到体现。
(4)煤炭产品生产全过程所使用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费用。
煤炭产品生产实际上也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过程。
劳动力的再生产规律,要求在煤炭产品成本构成中要包括生产全过程所耗费的劳动力的价值,在现实中表现为工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生产劳动力所要的生活资料和劳务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因此,煤炭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费用客观上也要求不断提高。
(5)煤炭产品运销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性费用。
煤炭作为地构变化的生成物,资源比较丰富,但分布很不均衡。
以我国为例,目前探明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山西、内蒙古、河南等中西部地区,而煤炭消费需求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
所以,煤炭运输量很大,发生在流通领域属于生产性成本的必要费用,如装、运、卸、保管等费用大。
)管理费用。
煤炭生产具有系统性,从开始勘探、建矿,到生产、销售,直至闭井,构成了一个系统产业链条。
在这一完整的生产过程中,管理作为一种必要劳动投入,必然要发生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也构成煤炭产品生产成本。
2、我国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现状
目前,我国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依据是1991年原能源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
该办法是在1986年原煤炭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1993年,我国对会计制度做了重新安排,取消了行业会计准则,统一实行工业会计准则,由原来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但煤炭成本核算的基本框架没有改变。
我们以具有代表性的山西省同煤集团2005年煤炭生产成本构成情况为例说明我国目前煤炭成本构成现状。
我们再以内蒙古伊泰集团提供的2005年煤炭销售成本费用测算明细表(表2)为例,进一步说明我国煤炭成本构成的现状。
二、煤炭成本构成存在的问题
1、制度性成本不全
调研结果表明,无论是资源价款,还是环境治理费用,在目前的煤炭成本构成中都没有得到客观反映。
据山西省提供的资料,1978—2003年,全省共产煤65亿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近4000亿元。
专家分析,如果要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需投资1000多亿元。
据此计算恢复生态每吨约需15.38元。
实际上2001—2005年加权平均吨煤计提0.318元“地面塌陷补偿费”,仅及实际需要的2.07%。
同煤集团每吨只提0.01元,更显微不足道。
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研究报告,他们认为吨煤资源类成本应为14元;山东的一些煤炭企业认为该类价款应为15—20元;福建煤电股份公司据实测算结果是17元。
2、政策性成本不实
(1)安全性成本投入不实。
安全性成本投入包括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费用。
在我国,矿难事故接连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遏制不住,与安全性投入不实有关。
有资料显示,全国国有煤矿安全欠账有500多亿元,其中仅山西省就达138亿元。
目前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性费用吨煤只有3—8元,满足不了实际投入。
山西省从2005年开始决定计提安全性费用吨煤21.60元。
淮南煤矿建议每吨提25元,其中瓦斯治理费15元/吨;山东济宁的煤炭企业建议提30元/吨;福建煤电股份公司安全性投入实际为29.07元/吨。
(2)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不足以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费用。
煤炭企业的维简费(含井巷费,下同)的提取明显不足。
山西省汇总平均每吨煤计入成本的维简费仅有7.9元。
原同煤集团董事长,现任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同志说:
“现行政策规定的维简费的提取还不够修复毁坏的矿区公路的。
”安徽淮南矿目前吨煤计提15元,认为该项成本应为30元;福建煤电股份公司计提12元,实际核算需要40.06元。
(3)劳动工资类成本难以补偿劳动力再生产的实际需要。
我国煤炭产业的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采煤方式是现代与传统并存,整体上相对落后,对煤炭工人素质要求不高,致使煤矿职工的准入门槛低。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总体上就业压力很大,导致大量农民工进入煤炭行业。
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压低了煤炭行业的工资标准,煤炭行业平均工资曾一度降至全国43个行业的倒数第二。
在山西大同,曾出现过“人人230(元/月),共同度难关”的情况。
近2—3年来,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有所提高。
2005年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1799元,基本达到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如果考虑煤炭行业劳动力价值补偿的特殊性,工资标准仍然偏低。
煤炭产业工人的劳动具有特殊性:
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并存在高度危险。
2005年,我国煤炭生产共死亡5938人,远远高于其他行业。
不仅仅有生命危险,而且患职业病的机率高。
矿工大都是单职工,承担着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负担较重。
理论上讲,煤炭行业平均工资应为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1.5倍左右。
3、市场性成本扭曲
随着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除一些小煤窑外,大多数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基本都采用了现代开采方式,电力已成为煤炭生产的主要动力。
近些年来,工业用电的价格逐年上升,电费支出占煤炭成本构成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具体情况如表3。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五年来,电费在煤炭成本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提高的幅度都大大超过了煤炭成本增加的幅度,而且,2004年6月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出台后,电费提高仍超过煤价提高10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电煤平均售价始终低于商品煤平均售价,而且价差幅度呈拉大、趋势。
具体数据如表4。
煤炭的铁路运输一直是煤炭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在运力不足的情况下,数以万计、分散的煤炭企业,面对高度集中垄断的铁路运输部门,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运输成本一直不断上升。
例如,山西北部煤炭企业,运输费用由基本运费、印花税、京路均摊、京秦运费、中转作业费、电气化费和铁路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铁路建设基金所占的比例最高,如同煤集团达21.70元/吨,内蒙西部地区甚至达到了40元/吨以上(均以到达秦皇岛港为例)。
除此之外,由于运力短缺,还要支付摆不到桌面上的点装费、车皮中介费等等。
我们从1997年以来总物价指数、煤炭价格指数和不断攀升的铁路运费关系表(表5)中,很清楚的看出这种扭曲现象。
如果再加上点装费、保全费其扭曲的现象更为严重。
煤炭运输到港口后,要缴纳各种费用。
除基本港杂费之外(秦皇岛2005年为16.45元,2006年提高到18.50元),港务局根据用户要求、装船情况、堆放情况等收取名目繁多的其他杂费。
如过磅费、化验费、仓储费、返空费、困难作业费、移泊费、除杂费、解缆费等,目前一些港务局还增收了港口污染费。
4、行政性成本不合理
行政性成本指各级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在煤炭生产、销售各环节收取的费用。
据我们调查,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有40余种,涉及20多个各级行政部门。
这些行政性收费有的有法律依据,有的属于行政部门的合理收费,但更多的是那些貌似合理、实际上并不合理的收费。
(1)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
这类收费一般通过了立法程序,在提出当初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制度的变迁,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
这类收费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铁路建设基金。
1991年2月25日,铁道部发出第484号电称,经国务院批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收取铁路建设基金上缴铁道部。
1998年3月26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出通知[计电(98)31号],将铁路建设基金由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此标准一直维持到现在。
铁路建设基金是旧体制向新体制转轨阶段的产物,是“七五”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急措施。
经过15年的演绎,已演变成铁路部门的经常性收费。
铁路建设基金主要用作:
①归还铁路建设长期贷款本息;②用做担保发行铁路建设债券;③直接投入铁路建设。
实际上都是以资本形式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之中,最终是以一定的产权形式存在。
从多种经济成分提取的铁路建设基金,通过铁道部门投资形成一元产权,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
铁路建设基金是含在“运价”之中计提的。
其计算公式是:
吨公里运价X吨数X里程。
我国煤炭运输的大体走向是西煤东运。
众所周知,我国西部属于老、少、边、穷地区,是重点支持地区。
据我们抽样调查的结果,中、西部重点煤炭企业每年被提取的铁路建设基金都超过了企业的税后利润,如同煤集团2005年上缴的铁路建设基金是企业税后利润的8倍。
它的长期存续带来煤炭成本虚增,加重了西部煤炭企业负担,与政府政策取向相悖,影响到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
(2)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
大多数行政性收费没有通过立法程序,但其中有些属于合理收费,如办理有关证件的工本费,专家论证、鉴定费等。
我们所说的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是指那些没有通过立法程序,由各级行政部门提出并负责收取、讲不出道理的收费,如行政审批和安全监察费等。
我们认为一些正常的行政公务,公共财政已拨给专项经费,不应再向企业收取。
有些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如煤炭出境费、地方规费。
例如,山西1989年每吨煤提取20元能源基地基金,1990年又加上10元煤矿生产基金,陆续又增加了排污费、水资源补偿费等,使价外收费达每吨37元(出省原煤)和52元(出省精煤),最高的市县达到100元以上。
(3)貌似合理实际并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
这类收费从道理上讲得通,如排污费、绿化费、环境保护费、塌陷土地治理费等。
问题是有些费用已被政府收了,再让企业负责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就不合理了。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收费将收费标准换算为吨煤多少元。
例如,湖南某市就规定每吨煤综税8.2元,综费10.80元。
据调查,各地改变计费方式比较普遍。
(4)强制收取服务类费。
从规定上看有些行政性收费应该是先提供服务后收费,但由于收费主体多为国家权力机关,或有权力机关背景,因此实际执行中多是强制接受服务、或不服务也收费。
如煤炭运销部门收取的运销服务费、运销管理费、公路煤价和量差费、上站煤管理费、上站煤合同工本费、上站煤合同交易费。
自立项目的收费也较普遍,如一些电煤管理站收取的电煤交易稽查费,煤炭产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准销票费,公安部门收取民爆物品管理费等。
已经废止但仍在执行的收费,如某县综治办收取的群防群治管理费,煤炭管理部门收取的矿山救护费;扩大范围或自行提高标准的收费,如一些地方将修路费的提取由规定的外销出省煤扩大为所有销售的煤炭;越权批准的收费,如某县政府批准工商部门吨煤收取煤价1%的工商管理费;与煤炭企业无关而被移花接木过来的收费,如某县林业局收取的森林检疫费、森林建设保护费等。
三、煤炭成本构成存在问题的危害
煤炭成本构成问题,表面上给人的感觉仅仅是简单的企业成本核算方式方法问题。
实质上,它是一个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非常复杂的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科学发展是我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总要求。
在发展问题上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具体体现在煤炭工业发展上,要做到《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18号)所强调的那样,“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
上述煤炭成本构成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国务院的意见相矛盾,已经或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1、煤炭资源性成本游离在成本构成之外,必将导致煤炭资源的过快耗竭
相对石油和天然气而言,我国的煤炭储量的确是丰富的,在全部能源的储量构成中,煤炭储量占94%左右。
如果站在全球的视野上,我国的煤炭资源储量无论从人均拥有量来看,还是从储量的绝对量与相对量来看,并不占有绝对优势。
在世界能源储量中,煤炭开采的保证年限是192年,而我国只有69年。
节约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是我国能源工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问题。
煤炭资源性成本流离在成本构成之外,资源的取得和占有与企业资金占用无关,煤炭资源的回采率与企业效益不相关,甚至负相关,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1)降低了煤炭产业准入门槛,为小煤窑的生产打开了方便之门;
(2)粗放开采比集约化开采的盈利空间大,影响了煤炭生产技术的进步;(3)生产工艺的落后,导致煤炭资源利用率得不到提升;(4)煤炭资源开采失控,导致煤炭资源的过快耗竭以及过多消费,威胁到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2、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缺少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耗资内容,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经济活动既受经济规律的制约,又受生态规律的制约,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终将受到自然的严厉惩罚。
上个世纪60年代,“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全国兴起的毁林造田、毁山造田、毁草造田、拦海造田等导致的严重生态问题已做了有力证明。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作为人类的基础能源,不生产是不可能的;煤炭生产拨动自然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同样不可避免。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提供的数据,我国煤矸石堆放已达40多亿吨,占地15万亩;每年直排煤层气120---150亿立方米,占全世界排放总量的1/4;抽出地下水22亿立方米,造成71%的矿区缺水,严重污染和破坏了生态环境。
由于缺少生态恢复环境治理基金,无法建立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已经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造。
3、煤炭产品成本构成中劳动力价值补偿和劳动者安全保障性成本不足,直接背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煤炭生产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足以补偿劳动力生产的实际耗费;安全性投入不能补偿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实际耗费。
矿工的生命无保障,健康状况无保障,素质提高无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无保障,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背离。
这种状况的存在,已经影响了煤炭工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近些年来,培养煤炭工业人才的院校陆陆续续被撤并了;已经分配到煤炭行业的大学毕业生慢慢的流失了。
在生产力中,人是最革命、最活跃的要素。
一个产业、一个企业失去了对人的吸引力,何谈“健康稳定发展”!
4、煤炭产品成本构成中过多过滥列入不合理成本,使煤炭产业发展后续乏力
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很快,煤炭工业领域也是如此,但由于资金和人才的制约,现代技术并没有在煤炭工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有资料表明,我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2%,除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不高,装备差,效率低。
从整体上看,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并不坚实,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不强。
近几年来,煤炭市场形势好转,市场价格坚挺并居高不下,许多人都认为煤炭企业发了大财。
实际并非如此!
煤价是涨上去了,煤炭的最终消费者也确实承担了煤价上涨造成的经济负担,但煤炭企业获利并不多,积累能力依然不足。
煤炭产业利润大部分都通过扭曲的市场价格和行政性、行业性收费转移到政府、铁路和电力部门,甚至个人腰包。
我们可以算以下几笔账:
2005年,我国生产煤炭21.6亿吨,其中电煤约占50%左右。
电煤价格与商品煤价格之差按21.28%计算,煤炭工业销售收入少收670亿元。
与此同时,煤炭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涨幅又高于电煤价格涨幅10%左右,价格剪刀差又使煤炭工业少收入14亿元之多。
据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来每年从煤炭企业提取的铁路建设基金达160亿元之多,再加上铁路运费的刚性上涨,导致煤炭工业每年少收入180多亿元。
仅电力、铁路二个行业,每年要从煤炭行业多拿走864亿元左右。
如果按33%的所得税计,煤炭行业税后利润少体现660多亿元,相当于2005年三个神华集团实现的企业利润被转移出去。
历史不能倒转,但理论分析可以假设。
如果煤炭行业同铁路、电力部门一样,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存在行业性收入转移,不存在各种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我国煤炭工业要比现在好得多。
5、煤炭产品成本构成不实,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功能的发挥
煤炭作为基础产业,处在国民经济运行的源头,它的成本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科学的价格体系能否建立,准确的市场信号能否形成,价值规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等。
无论是畸形的煤电价格、成刚性的铁路运价、普遍存在的行政性乱收费,都会产生成本转嫁和利润转移问题。
在煤炭及相关行业的利润率虚假的情况下,价值规律则不可能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也就无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能通过行业间的有效竞争,导致资本在不同部门间有序流动,形成社会平均利润率,产业间的相互协调发展永远是一句空话;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也会成为纸上谈兵。
四、煤炭成本构成问题产生的原因
1、制度安排滞后
煤炭产业的骨干企业大都是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资兴办的。
改革开放以前,人们在认识上把政府与企业、国有与国营混为一谈。
政府包揽了企业生产的全部,从勘探建矿,到煤炭开采、购销调运,全部由政府计划安排;企业运营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政治需要,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煤炭成本核算成为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
在这种体制下,无论是政府部门、学术理论界、还是企业自身,普遍忽视了煤炭成本构成问题的研究,相关制度建设严重不足。
始于1979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进人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从1992年开始,煤炭经济体制顺应改革大潮也逐步向市场化演变,但相对改革开放的整体进程来说,明显落后。
经过28年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党中央已决定取消价格双轨制。
然而,我国的煤炭行业至今仍沿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煤炭部颁布的成本核算办法,煤炭市场价格与电煤计划价格“双轨制”一直存在,甚至在1995年国家放开煤炭价格后,有关部门仍明示对电煤价格仍然实行行政性手段确定。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47号文已明确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至今已二年有余,遗憾的是煤炭价格市场化并没真正实现,影响了煤炭成本构成合理化进程。
2、产业政策失误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对产业发展提出的保护、扶植、调整、完善的意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市场形成、机制政策主张的总称。
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纲领和指南。
有无正确的产业政策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这在客观上要求产业政策的制定要充分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和特殊性要求。
研究结果表明煤炭行业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其成本构成除具有一般行业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的特征。
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取向上考虑煤炭产品成本构成问题的特殊性,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加以引导。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决策部门缺少对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特殊性的研究,把它视为一般加工业,产业政策取向存在严重失误。
例如,资源利用上的不计成本、有水快流,成本核算上的脱离实际,收入分配上的利润转移、税负过重,产业发展上的抑煤展路、压煤保电这些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导致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的不合理。
3、管理主体缺位
从理论上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为基础的运行机制,能够形成生产要素的合理价格;以生产要素的合理价格为基础,可以形成合理的产品成本价格构成。
事实上,“市场并不是永久的调节器”。
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一致、制度安排的不完善、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市场行为主体偏好差异性、政府政策的失误,以及某一行业固有的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失灵,即市场机制功能作用不显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会时有发生。
在市场失灵状态下,无法形成合理的产品成本价格构成。
综合分析煤炭成本构成的一些要求,主要是产业发展、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许多是外部性问题,如资源补偿、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安全投入、弱势群体保障等,属于市场失灵范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解决。
客观上需要发挥政府的功能,通过必要的政府规制和法制,实现产品成本合理化。
循着这一思路,有必要安排一个“集中统一、专业权威、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煤炭产业管理服务机构。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样的组织机构,而是把煤炭管理职能分解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形成了“九龙治煤”的局面。
煤炭产品成本构成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必要的产业管理主体缺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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