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桃城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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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桃城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缝隙”,推进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区委、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五条区委及乡镇(街道)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4.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的资金保障,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不断得到加强。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聘请专家查找隐患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5.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7.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8.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9.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
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10.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履行好职责,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在本级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好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
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6.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8.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区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在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意识。
2.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授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区编办
1.依照有关规定,厘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2.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四)区法院
1.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
2.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五)区检察院
1.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2.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六)共青团团委:
1.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2.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七)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和制度草案的拟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八)区安监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规范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承担监督管理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8.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0.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3.指导协调全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5.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6.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九)区发改局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3.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相关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相关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4.负责煤炭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相关能源行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
7.负责电力应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8.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区教育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批准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3.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
4.负责直属学校及直属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的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7.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一)区工信局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2.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6.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中,与负责人的绩效挂钩。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参与有关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相关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7.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二)区监察局
1.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三)区公安分局
1.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
2.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使用(含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设定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行区等。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承办者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7.组织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统计分析。
9.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四)区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五)区财政局
1.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落实省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3.负责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4.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拨付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
5.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六)区人社局
1.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报名审核。
2.负责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人才招聘会和其他劳动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3.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7.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9.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七)区国土分局
1.依法发放开采许可证,并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开采行为,取缔无开采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八)区环保分局
1.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4.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周围环境的应急环境监测。
5.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区安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九)区住建局
1.依法对全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负责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监督区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组织或参与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方面的审查。
3.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执行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查(核)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以及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5.依法查处区属管理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区属管理范围内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6.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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