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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官田和民田
秦汉时期的官田和民田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等级差异,反映在土地占有关系上,主要是官田和民田的区别。
在官田和民田的内部,又都各有不同的类型。
官田之内,有官府直接管辖的田,有封赐高爵和官宦人家的田,有牧场,有屯田。
民田之中,有受赐的田宅,有来自历史的继承,有来自买卖和兼并。
在所有这些土地占有形态中,基本上都离不开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在小块土地上,由一夫一妻为主要劳动力的个体家庭成员,进行耕织结合的生产劳动。
秦自商鞅变法,就推行这种制度。
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不同于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自行生产的自由,他们的生产兴趣提高了。
同时,他们也不同于村社成员,他们有了自己可以从事生产的固定的土地,不再需要定期轮换耕地了,他们成为跟土地密切结合的农民,这也必然提高他们的生产兴趣。
农民生产兴趣的提高,是刺激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战国中期,孟子在对齐宣王说到为民制产的重要性时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这些话透露了战国时期那样社会大动荡的时期能不能为民制产,是统治者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商鞅以授田的政策招徕三晋之民,就是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发展局势的一种有实际效益的办法。
孟子作为一个思想家,针对当时局势的特点,提出了为民制产的方案。
他说: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
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①这个方案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是小农家庭所需要的,也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所可能作到的。
孟子所说的庠序之教,也是要求从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制特点出发,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
孟子认为,实行这个方案,“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就是他对于历史前途的看法,认为小农经济必然要发展。
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一种理想,但这也可能反映当时东方国家中已经出现的某些现实。
商鞅变法,就是要发展小农经济。
他的办法,是运用法律,强力推行。
他立了两条法。
一条是: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②又一条是: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③第一条是督促个体家庭的发展,第二条是鼓励耕织结合的生产。
秦始皇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政策。
他在碣石刻辞自颂说:
“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在会稽刻石说: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④这些刻辞,表明秦始皇特别注意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的特点,因而强调妻不再嫁、男不入赘以及男女有别的重要性,这都是从巩固和发展小农经济出发的。
①孟子这段话,在《孟子·梁惠王》下,凡两处,内容基本相同。
同书《尽心》上也有一段话,意思相同,而异文较多。
这可见,孟子的这一方案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不是随便说出来的。
②《史记·商君列传》。
③《史记·商君列传》。
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具体表现,是封建专制主义得以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
秦汉时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都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强调“务耕织”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思想意识上的重要性。
《吕氏春秋·上农》说:
“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
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
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
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
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
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
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
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后稷曰:
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
”晁错上汉文帝疏说:
“民贫则奸邪生。
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
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
夫寒之于衣,不待轻煖。
饥之于食,不待甘旨。
饥寒至身,不顾廉耻。
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
终岁不制衣,则寒。
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
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
”①所谓“本教”,所谓“地著”,都说明了耕织的重要性。
“地著”,用现在的话说,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指出:
“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①他在《资本论》中又说:
“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
..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
”②马克思的论断,不只指出了耕织结合在生产本身上的特点,还指出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秦汉时期,小农所用以进行生产活动的土地,来自几个不同的方面。
有来自村社解体过程中的土地占有。
村社解体了,轮耕制逐渐为长期定耕所代替,直接劳动者从而取得土地。
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土地,这就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为他们取得土地提供机会和条件。
有来自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占有。
汉景帝元年诏:
“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
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③由硗陿地区移往饶广地区,这就是一种开荒活动,因而可得到土地。
又有来自官府授田者,有耕豪民之田及各等级地主之田者。
小农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小块一小块的土地上进行分散的个体劳动,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劳动,使全国农田绝大部分得以进行生产。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汉书·食货志》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资本论》第三卷第372—37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③《汉书·景帝纪》。
《汉书·地理志》记汉平帝时,“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
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
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
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这些数字,大概是当时上计的数字,不会精确。
如从这些数字来看,西汉晚期可垦未垦田之数与定垦田之数相差甚远。
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
秦代官田的经营管理
秦自商鞅变法,为人们提供了土地兼并的条件。
同时,秦对官府直接控制的官田,也有一套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这在秦简资料中是可以看到的。
秦简《田律》,现在仅存六条,但全部讲的是官府如何经营管理官田的事。
《田律》规定:
“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
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
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
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书。
”这是关于各级地方官必须向上级报告本地庄稼播种与生长情况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包括已耕种、未耕种、受雨、抽穗及遭受水、旱、虫灾的顷亩数。
这不是官府督课农耕的规定,而是关于农田的具体管理。
《田律》中还有不许壅隄水、不准损坏庄稼、不准农户卖酒以及令“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等规定。
这说明官府设专门官吏如“田啬夫”、“部佐”等主管农田耕作之事。
《田律》还有关于“乘马服牛”,凭证明(“致”)由官府廪给饲料的规定。
其中有“禀大田而无恒籍者,以其致到之日禀之”的条文,这说明服牛(即驾车、耕田之牛)属“大田”农官管辖,用以耕种官田。
秦简《厩苑律》中有称作“牛长”的官,这是主管饲养官牛的“皂者”。
“皂者”饲养的官牛,被称作“田牛”。
以“田牛”耕种土地称作“以其牛田”。
既然牛是由官府饲养的官牛,则以官牛为“田牛”时所耕种的土地,只能是官田。
秦简中,现存有《仓律》二十余条,也可以从中看到官府管理官田的一些规定。
如对于种子,条文有:
“种:
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
”这显然是关于官田使用种子数量的规定。
又如条文有:
“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讲的是官府男性奴隶从事耕作时的口粮标准。
官府奴隶耕种的土地,无疑是属于官田的。
再如条文中有: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
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
”①①所引简文,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这讲的是,农田收获上缴官府时应如何记帐以及如何区分品种等事。
上述的这些条文,都说明商鞅变法后,秦对官田的经营管理是抓得很紧的。
在一般农田以外,秦的官田中还有牧场的存在。
《田律》讲到官府有“乘马服牛”,《厩苑律》讲到官府有“田牛”及主管饲养官牛的“牛长”、“皂者”。
官府既要饲养马牛,就必有牧场。
《徭律》有“公马牛苑”之名,当即官府牧场的别称。
“公马牛苑”又有大小及所属部门不同的差别。
《厩苑律》有“大厩”、“中厩”及“宫厩”等不同名目。
对牧场如何饲养“公马牛”,法律也作了规定。
如凡“将牧公马牛”者,必须对所牧马牛负责。
如果出现“马牛死者”,应当立即向牧场所在县报告,然后由县官派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法律还规定:
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各都官所辖“公马牛”饲养情况进行一次评比。
如果发现公马牛死亡超过规定数量者,主管官吏及饲马、牛的“吏”、“徒”等人,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
如发现“田牛”的腰围减瘦,每减少一寸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笞打。
此外,还有关于已死亡的“公马牛”的肉、骨、皮革等如何处理的规定①。
法律既对马牛的饲养、管理规定得如此详细,这表明官牧场的数量是不少的。
秦时的山林川泽之地,可归在官田的范围。
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许砍伐山林树木;不到夏季,不许烧草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而且还不许杀死和捕捉鱼、鳖、鸟、兽等。
每年七月以后,解除不许砍伐林木的禁令,但仅限于伐木为死者棺槨的需要。
《田律》的这些规定,证实了《商君书·垦令》所说的商鞅“壹山泽”措施的可信。
这与《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所说,商鞅变法后,“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也是一致的②。
从秦简及有关历史记载看来,秦的官府有直接管辖的大多土地,并实行了授田制。
《商君书·算地》说:
“凡世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从而出现“地狭而民众”或“地广而民少”的不正常状况。
它指出:
“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这即是要按山林、薮泽、谿谷、流水、都邑、道路及耕地的比例去规划与利用国内的土地。
在这个基础上,《算地》的作者提出了这样的方案:
“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
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
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道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泽隄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
”这里的所谓“分田”,即把土地授给农民,每人按五百小亩之数。
如要他们当兵,则方百里之内的地区,就至少可得战卒一万人。
这样,就算是寓兵于农,耕战结合了。
这表明官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不然,是不能按人力多少而“分田”的。
《算地》的写作时期虽还不能具体断定,但其所指确系商鞅以后的情况,则无可疑。
《商君书·徕民》也可说明同样的情况。
《徕民》首先提出了一个山陵、薮泽、谿谷、都邑、道路、恶田与良田的比例,认为“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
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谿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接着,它又指出当时的秦国,能种粮食的“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室,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意即荒地太多,“作夫”(即人力)不足。
反之,地狭而民众的“三晋之民”,很希望得到土地居宅,如果能把“三晋之民”招诱过来,许之以“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好处,则“三晋之民无不西者”。
然后按照“制土分民之律”,使“垦田”与“作夫”结合起来,则秦国的荒地就能得到开发。
如果良田与草田均不属于官府所有,“制土分民”以“食作夫”是无从谈起的。
《徕民》可以确定为秦昭王时期的作品,可从而见到此时官府直接管理的土地是极为广阔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商鞅变法后所实行的赐爵制度。
此制要求按赐爵级数给以田地与住宅地,且赐爵人数甚多,如果官府手里没有大量的土地,也是无法给立军功者以田宅的。
①所引简文,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②参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
《算地》与《徕民》中所反映出来的“制土分民”与“为国分田”的授田于民的作法,在秦简中也可得到证明。
秦简中,除了有以官府奴隶“隶臣妾”耕种官田和从事放牧的作法外,《田律》还有“受田”的提法。
既然民有“受田者”,则官府必实行了授田制。
所谓“授田”,即官府以官田按人口给农民耕种,然后责令农民向官府缴纳地租的土地制度。
这同《商君书·算地》的“为国分田”、《徕民》的以良田“食作夫”的“制土分民之律”如出一辙。
这表明,《田律》所说的“受田”制,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为国分田”之制。
如果再从秦简《为吏之道》简文中所滥入的《魏户律》来看,则《魏户律》中,“假门逆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的规定,可证明授田制不仅秦国有之,战国时的魏国也有之。
授田制,可能是有授有还的,其具体办法已无从详考了。
西汉官田之盛
秦国和秦皇朝时期官田中的可耕地,名为“受田”、“分田”,而无“公田”与“官田”的名称。
到了汉代,“公田”与“官田”的名称正式出现了。
“公田”之名,见于西汉史籍者不少。
如《汉书·食货志》有“令命家田三辅公田”的记载,《汉书·外戚·孝景王皇后传》有武帝赐其姊以“公田百顷”的事,《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条有少府温顺“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的案例,《汉书·平帝纪》有对“江湖贼”成重等“赐公田宅”的作法,均为官田称作“公田”之证。
此外,在《汉书》的《宣帝纪》、《元帝纪》、《霍光传》、《赵充国传》及《盐铁论·园池》中,也屡见“公田”之名。
“官田”之名,见于史籍者,虽远不如“公田”之普遍,但已确有此名称。
“公田”与“官田”名称的出现,意味着这种土地占有形式的制度化。
有些官有土地,虽无“公田”、“官田”之名,但本质上都是属于官有土地的组成部分,如官府手里的园池苑囿和山林川泽之地,就是如此。
《盐铁论·园池》有“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和“县官多给苑囿、公田、池泽”等记载,把“公田”与池泽、山海、苑囿并列,足见后者同“公田”一样,是同一性质的东西。
其所以不称它们为“公田”、“官田”,大约是还未耕地化的缘故。
饲养牲畜的牧场,汉代也同秦时一样,属于官有土地。
《汉书·食货志》云:
景帝“始造苑马以广用。
”又说:
“天子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
”《史记·平准书》也说:
武帝“令民得畜牧边郡,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后又“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
这是景、武二帝发展官牧及民牧的梗概。
养马需要牧场。
养马业的发展,意味着牧场的扩大。
由于养马牧场的扩大,设置专门官吏主管其事,就成为必要。
故《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汉承秦置太仆,“掌舆马,有两丞”;其“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还设“龙马、闲驹、橐泉、騊駼、丞华五监长丞,又边郡师苑令各二丞”,皆属太仆管辖。
养马的牧场,边郡有之,内地亦有之。
仅以边郡而言,《汉官仪》云:
“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
”①官有牧场之大,于此可知。
汉代官有土地,从它的量来说,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其中,西汉的整个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汉初到武帝初期,属于官有土地制继承秦制时期。
第二阶段,是武帝时期,是官有土地制的兴盛时期。
第三阶段,从昭、宣二帝到西汉末,属于官有土地制的逐渐衰落期。
前面已经说明,汉高祖刚刚打败项羽而统一全国,便于汉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下令,对大批从军归来的“军吏卒”赐爵、赐田宅。
如果不是以秦皇朝直接遗留下来的土地为基础,汉高祖的“法以功劳行田宅”的作法,只能是一句空话。
汉高祖晚年,丞相萧何曾“为民请曰:
‘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
’”②这里所说的上林苑中的空荒地,显然就是从秦皇朝继承下来的官有土地的一部分。
正因为西汉之初,继承了秦的官有土地,故秦时采取的“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的政策,汉循而不改。
《盐铁论·复古》也说:
“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置少府。
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
”这也说明同样的事实。
到了武帝时期,武帝采取了一系列办法以扩大官有土地,而且在官府经营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的生产,从而使西汉的官有土地制进入一个兴盛发展的时期。
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兴修水利,把原来的荒废不毛之地变成可耕地,并以之置于少府或大司农管辖之下,从而扩大了官有土地的量。
依《史记·河渠书》的记载,首先是大司农郑当时建议:
“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
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
此损漕省卒,且益肥关中之地,得谷。
”武帝同意了,“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
通,以漕,大便利。
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矣。
”其次,是河东太守番系建议“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顷。
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
..天子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
数岁,河移徙,渠不利,则田者不能偿种。
久之,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
”其三,庄熊景建议“临募民庶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
诚得水,可令亩十石。
于是,为发卒万余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自商颜山下。
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
往往为井,井下相通引水。
..井渠之生自此始。
”其四,是北方各地争相修建的水利工程。
“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山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积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
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
”这段记载,概述了汉武帝利用水利兴建以扩大耕地面积和改废地、盐碱地为高产水浇地的梗概。
这些因水利兴建而扩大的可耕地,有的虽是“民田”,但大部分是“弃地”(即荒废地)、河壖地(即河滩废地)、故卤地(即老盐碱地)、山地及其他不毛之地。
一旦在这些地区兴建了水利,土地获得了灌溉,就变成了官府直接经营管理之下的土地。
①《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引。
②《史记·萧相国世家》。
官府有权把它给越人,或作其他处理,其租税入于少府,表明其所有权不属于臣民。
有的官有土地,由左右内史直接管理,如《汉书·沟洫志》所说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兒宽为左内史时,“奏请穿凿六辅渠,以益溉郑国(渠)旁高卬之田”。
武帝支持这一建议,认为“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
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
这可表明左右内史确是管理官有土地的机构。
而且这些土地,因为有了水利兴建,都可种植水稻,其租税收入也比一般农田为高,不同于一般的三十税一的田租率。
第二,通过没收商贾土地而扩大了官有土地的量。
武帝时,由于种种原因,曾对富商大贾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不许私营盐铁并加重对他们的各种课税①,没收了已经占有大量土地的商贾的田地和奴隶。
没收的结果,“得民财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
结果是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②。
至于按照“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③的法令而没收的土地,还不在这个数字之内。
官府得到这些土地以后,乃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入田田之”④。
由此可见,没入的商贾土地,全部变成了由少府及大农等机构直接控制的土地。
第三,通过暴力手段,强占民间私田而扩大了官有土地。
武帝时,为了扩大官府的园池苑囿,“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即价值),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西山。
”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以偿鄠、杜之民”。
吾丘寿王奏事。
武帝大悦,称善。
东方朔对此坚决反对,他认为丰镐之间的“膏土”,“其贾(价)亩一金”,“今欲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造成“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的恶果。
但是,武帝并未听从东方朔的意见,“遂起上林苑,如吾丘寿王所奏云”。
这次强占民田之事,在名义上虽然采取了以“属县草田”去赔偿“鄠、杜之民”失去“膏土”的损失,实际上只是以荒田去换取关中的膏腴之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强占民田以扩大官有土地的行径。
所谓“草田”,颜师古注:
“诸荒田未耕垦也。
”换言之,“草田”即熟荒地,也就是暂时未耕垦的土地。
仲长统说:
“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
”其说见于《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似最晚在仲长统时,所有草田都已成为官有了。
第四,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而扩大的土地,也是官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之一。
武帝时,由于对匈奴发动了一系列的战争,取得了一定的战果,从而夺得了匈奴占有的大片土地。
随后,武帝就在河西走廊先后设置了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还在北部沿边地区设置了朔方、西河、安定等郡,又更名九原郡为五原郡②,并在上述两个地区实行大规模屯田,以致出现了“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③的局面。
屯田,不论是以兵士屯垦,还是以农民屯耕,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性质都属于官有土地。
因此,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也确是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量的又一途径。
①参阅高敏《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见《秦汉史论集》。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东方朔传》。
②《史记·平准书》。
此外,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而暂时出现的无主荒地,也是官有土地的来源之一。
最明显的例证,如东汉末年出现了大量无主荒田时,司马朗公开提出复井田的建议说:
“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
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①这种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暂时无主荒田,在整个汉代是经常存在的,故武帝时期也得收用荒田以扩大官有土地。
上述多种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并不限于武帝时期,但武帝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和集中,有的事例还为此时所独有。
在扩大官有土地的同时,官府加强了对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秦和西汉前期,朝廷仅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②。
武帝时,增加了不少农官,如“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③;“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④。
其中,“农都尉”的官名,屡见于居延汉简,足见边郡屯田地区多设置此官。
还有掌治京畿地区的左、右内史,明显有管理官有土地的职权。
《汉书·地理志》说,左右内史的设置,在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
《汉书·昭帝纪》中有“故稻田使者燕仓”其人,则“稻田使者”这一官职的设置,必在昭帝之前,也许便在武帝之时。
在居延汉简中,除“农都尉”官名外,还屡见“别田令史”、“农令”、“农亭长”、“护田校尉”、“代田长”、“候农令”、“部农第四长”、“居延田官”、“骍马田官”及“张掖农都尉”①等名称,同《汉书·元帝纪》中的“北假田官”可相印证。
居延汉简所载,上始武帝时期,下迄东汉初期,上述诸见于汉简的农官名称,当都是在武帝时及其以后才有的。
再结合《汉书·食货志》所载武帝没收商贾土地后,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及《盐铁论·园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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