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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根本法律准那么。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开展和变更的根底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那么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那么。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开展过程
(一)?
共同纲领?
,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公布的。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根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根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根本权利和自由。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防止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
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根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表达的根本精神有: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开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根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开展〞。
(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
〔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本形式确定下来。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根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根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开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开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九)将?
义勇军进行曲?
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原那么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根底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那么、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根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根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那么,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平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五、我国现阶段的根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根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开展,表达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根底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根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根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说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根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根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异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异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主要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
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根本义务有哪些?
根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根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局部,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平安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耀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
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
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九、什么是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那么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
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
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十、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开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遥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开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局部内容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当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抗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遥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方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成心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阻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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