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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社会劳动保障法案例
社会劳动保障法案例
【篇一:
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题】
c1:
陈某多处来一直从事来料加工生意。
陈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赵某将陈某诉到法院。
(1)陈某和赵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陈、赵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赵某的起诉?
[劳务关系的案例]
(1)陈某和赵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赵某只承揽了陈某分包的加工工作,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而,陈、赵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合同、集体合同体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陈、赵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经,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g1:
1).该厂提前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为什么?
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1)
(1)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2)《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的要求合法,因为:
(1)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
(2)郭女士有权保险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3)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此案应该这样处理:
(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2)厂房应支付郭女士42天产假工资(3)厂房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医疗费。
g2: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为什么?
答:
1)
(1)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10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2)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有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期限。
g3: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答: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因此,赵某全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h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h2:
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马上投入工作。
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到,应当自己负责。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
有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23条也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炼钢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
因此炼钢厂应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
j1:
1)加班加点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某工厂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具体说明。
2)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奖金的理由有哪些?
某工厂扣发陈某奖金有无法律依据?
请具体说明。
1)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限制。
但《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某工厂是为防止洪水淹没厂区,加班加点修筑堤坝,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第
(1)项规定的加班条件。
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时请示了该市工会并征得同意,这符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
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
2.)扣发奖金是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的一种纪律处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
陈某以照顾弟弟为由,不服从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影响了工厂的生产活动,违反了工厂的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扣发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j2: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为什么?
答: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象征、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为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案件中的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当被扣除,应当全额照发。
l1:
李某1992年月1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丁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3月15日.2002年5月15日公司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与李某于6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
(1)该公司的
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2)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
公司与李某之间关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互相交换意见,应视为公司与李某之间在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合同期限等问题继续协商。
而公司出尔反尔于5月“日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提前1个月通知,也是违法的。
(2)李某可以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李某可以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见,李某应当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当地劳动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l2:
李某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的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某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2)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下理。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人有权对职工维护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l3:
1)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
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试分析:
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答:
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m1:
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家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0-11小是时,所有职工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1)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规定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2)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
为什么?
(1)该单位的下列行为违法:
其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
其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要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其三,劳动法规定动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该单位连续三周只给职工一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
其四,关于加班加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标准工资150%支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能,因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
m2:
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确伤认定。
请分析:
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与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
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
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
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在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
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和第三个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
m3:
某网络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其中明文规定男性应聘者优先录用。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动作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
m4:
某厂为了按时完成季度任务,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
的经该厂职工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1)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理某厂的违法行为?
(1)由劳动监察机构登记立案。
(2)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劳动行政部门作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5)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6)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予以执行。
m5:
.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
(1)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
(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
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3)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
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p1:
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
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
(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彭某在进入张某的煤矿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彭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用人单位还
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民昌职业介绍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s1:
孙某于2011年1月到市内某酒店做合同工。
遭到酒店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该酒店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的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
其次,“包干工资金”不合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
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w1: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与王某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为什么?
答:
1)不需要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与王某经济补偿金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w2:
王某大学毕业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
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受理本案?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一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x1、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
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工资]
(1)医药公司不补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1)医药公司不补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x2:
1)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
请说明理由。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请说明理由。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篇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题库(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准备在充分,还是建议带上课本的好数字,字母
1.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c.工厂立法2.
(b)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
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
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
a.9岁以下学徒4.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
(工厂立法。
)5.
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a)a.6周岁
b
6.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b.12个月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c)的工作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8.
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
部收入的是(d)。
d.抚恤金
c
9.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c)c.50%的优待
10.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a)缴纳失业保险费。
a.1%
1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b)。
b.8%
13.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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