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良性互动外文翻译大学论文.docx
- 文档编号:12662299
- 上传时间:2023-04-21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9.21KB
论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良性互动外文翻译大学论文.docx
《论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良性互动外文翻译大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良性互动外文翻译大学论文.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良性互动外文翻译大学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姓名与学号
指导教师
年级与专业
文献综述
论文题目
中文题目:
《论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良性互动》
Title:
HowtoProtectandImproveIndependenceofJudiciaryunderSupervisionofMedia
一、论文背景
媒体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是现在社会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延伸,具体是指“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行使独立不受外界其他权力的干扰,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孟德斯鸠曾说,权力不受到有效制约必将走向滥用,因此在我国,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都有必要受到媒体舆论的监督,以保证该项权力的妥当使用。
然而,司法权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本质是一种判断权,极易受到外界力量的干扰,因此在制度设计时极力倡导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有共同的基础追求即司法公正。
当媒体监督恰当,司法公正将得到保证。
而媒体监督超出一定界限将侵害司法独立,有害司法公正,可见两者间存在着矛盾冲突需要协调规制。
如何解决这种矛盾,在新闻媒体合理监督下保障司法独立就成为本文研究的课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媒体监督的性质
媒体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新闻监督,从广义上说,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即公民权之一;从狭义上讲,是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即新闻界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权利。
也有观点侧重强调新闻监督的主要内容,认为新闻监督是指宪法规定的新闻媒体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关于媒体监督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媒体监督是一种权力。
这种观点主要针对我国的媒体监督。
如夏勇在1999年4月10日语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传媒与司法研讨会”的发言上发表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媒体多以官办为主,与其说是民权延伸,不如说是行政权力的扩张”。
第二,媒体监督是一种权利。
该观点属于主流观点,依据在于宪法保护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作为其基本权利,而新闻从业者身为公民也天然拥有该权利,并以此为依据开展针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第三,媒体监督是媒体的一项社会功能,即对司法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
司法独立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指法院整体的独立,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
其次是指法官个人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只受法律和良心的约束。
此外国外有学者认为司法独立还包括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独立,如享有一定的职业特权。
司法权要实现独立有其内在原因。
首先,司法权本质是判断权,极易受到外界干扰。
其次,有学者还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产生需要司法独立。
市民权利受到国家行政权力侵害时,司法权作为中立的权利必须独立于国家权力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三)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间产生矛盾的原因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其矛盾的产生有深刻的原因。
首先,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本身的特征导致二者存在矛盾。
卞建林先生认为两者产生矛盾是由于两者本质特征、要求的不同导致的。
媒体监督的根据在于新闻本身要秉持的各项原则:
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
这些原则都对司法独立存在着天然的侵犯性。
其次,正如潘舒雨在《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一文中写道,法官的独立判案以法律为依据,媒体监督以道德为准绳。
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就表现在司法与媒体之间的矛盾。
再次,司法与媒体自身的职业差异、制度设计上的产生的矛盾。
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受到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民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迎合公众需要的自身要求。
而司法审判的过程则是技术化、理性化和程序化的,针对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地会与媒体意见产生诸多的分歧和矛盾。
(三)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措施
首先,立法上尽量处理好法律和道德关系,为司法能作出符合民意的判决奠定基础。
有学者认为,“舆论监督只能针对程序正义,可以包括事实认定和审判程序,实质正义应当作事后监督。
”“媒体不得以立法的滞后性来责难司法的合法性,但可以促进立法完善。
”
其次,司法上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为司法独立确立制度基础。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媒体监督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大的作用,原因就在于目前的司法制度尚不能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以至于司法公正常常得不到保障,因此媒体监督担任起了重要的职责,导致了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情况。
司法机关除了要改革制度实现司法独立,还要积极配合媒体采访,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引导、保障媒体的公正、客观报道。
尽早划清可以公开和不可以公开内容的界限,制定相关规则。
再次,针对媒体首先应当尽早颁布《新闻法》,一方面切实保障新闻自由,确保媒体监督权的行使。
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媒体监督司法权是要遵守的规则以防止出现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出现。
另外,媒体行业应当完善职业伦理道德。
“明确新闻界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对司法判决的不满应当倾向于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而不是一味谴责法官错判,以维护司法尊严。
最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将有利于公民理解法官的判决,而避免激情肆意而造成对法官的舆论压力。
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有利于公民辨别媒体言论,对媒体不合理的言论有辨别能力,也对司法权行使不当的情况有清醒的认识,从而避免在乱象纷纭的媒体司法纷争中产生错误认识。
三、进展情况
目前,资料的搜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对于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基本概念、性质和意义的研究基本完成。
接下来需要着手研究的是两者之间具体关系和互动的模式,这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证的方式以研究案例的形式来完成。
从传媒力量的壮大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来,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在我国的矛盾就从未停息过。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中有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例,也有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其中的原因也不仅仅包括媒体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而笔者计划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来探索如何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四、存在问题
从目前搜索到的文献来看,国内外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关系的问题一直非常关注,这方面的文献资料也非常丰富,且由于诸多学者的长期参与,该问题的研究也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但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国内学者观点基本趋同,有独到见地的文献较为罕见。
此外,学者研究多注重理论研究,且所受西风东渐影响,较多地针对国外情况讨论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其实,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有相当特殊的国情存在,笔者认为应当更多地针对中国的国情来研究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模式。
其次,目前关于媒体监督的观点稍显陈旧,由于科技水平的发展日新月异,传媒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得传统的监督方式受到了冲击,导致其对司法产生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而关于这些内容目前学界研究较少。
第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公民舆论监督的力量明显开始增强,而不再像从前那样依赖媒体的监督。
因此,舆论监督对司法判决产生了新的要求。
而关于这些新情况,目前学者的研究还有缺失。
五、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北京:
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2
3.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9
4.许新芝、罗朋、李清霞[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N]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6
6.潘舒雨.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对许霆案的理性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9,6
7.王渊.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81
8.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9.都玉霞.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J]政法论丛,2005,3
10.BenjaminJ.Roesch,CrowdControl:
TheMajoritarianCourtandtheReflectionofPublicOpinioninDoctrine,SuffolkUniversitySuffolkUniversityLawReview,379(2006)
11.ShirleyS.Abrahamson,Courtroomwithaview:
BuildingJudicialIndependencewithPublicParticipation,WillametteJ.INT’LL.&DISP.RESOL,Vol.8:
13
12.RachelLuberda,TheFourthBranchoftheGovernment:
EvaluatingtheMedia’sRoleinOverseeingtheIndependenceJudiciary,NotreDameJournalofLaw,Ethics&PublicPolicy,Vol.22
13.TahirihV.Lee,MediaProductsasLaw:
TheMassMediaasEnforcersandSourcesofLawinChina,Denver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Policy,Vol.39(2011)
14.TheHonorableDarylWilliams.TheCourtandtheMedia:
Whatreformsareneededandwhy?
UTSL.Rev.13(1999)
15.BenjaminL.Liebman.WatchdogorDemagogue?
TheMediainTheChineseLegalSystem.TheColumbiaLawReviewVol.105(2005)
2012年2月24日于之江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中文题目:
《论如何在媒体监督下保障和完善司法独立》
Title:
HowtoProtectandImproveIndependenceofJudiciaryunderSupervisionofMedia
一、课题背景及意义
(一)传媒工具更新,媒体监督活跃
“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越来越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介入社会越来越强有力的时代。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秩序逐渐恢复,诸多社会矛盾都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
而由于传媒事业由于本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报道能吸引民众注意的事件,于是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常常能成为传媒的焦点。
媒体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关注自然能带来诸多益处,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力的妥当应用,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此外,媒体监督有助于教育公民建立法制理念。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媒体监督不当也会引起不利后果。
比如,司法权的行使要求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独立判断,不受外界权力和压力的干扰,当然也包括不受舆论媒体的干扰,这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所以,研究媒体监督权的合理妥当行使有非常有必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得媒体监督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由于网络是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利用之获知并编辑信息的媒介,人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源并有能力向每一个能上网的人传播消息。
因此,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的力量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在人群间流动的信息内容日渐丰富,而加入信息传播队伍的个体范围也日渐扩大。
这也为媒体充分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重要的工具。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媒体监督力量的强大也意味着对媒体进行规制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缺乏合理的规制,媒体不恰当地报道将可能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
纵观我国历史,传统上没有“司法”的概念。
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往往统归一人掌握,直至近代引进西方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以后才开始建立“司法独立”的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议行合一”体制以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同样强调“司法独立”概念。
这是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灵魂。
然而,从目前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司法独立的切实落实仍十分艰难。
党委的领导、上级法院的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等等因素都导致了司法机关独立性的薄弱,司法公正难以维系。
正是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的独立性不够强,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当事人只好求助于媒体的力量诉诸报端,呼吁上层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关注,从而求得纠纷的公正解决。
由于这样的特殊背景,媒体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和关注才会更加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我国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普遍强于其他西方国家。
故而目前现有的案例中媒体加大监督力度有助于司法公正实现的案例不胜枚举,然而司法公正要在如此大程度上依靠媒体监督实现毕竟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也不是一种司法体制健康发展的方式,不利于我国司法体制将来的改革和建设。
更为重要的是,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近年来媒体监督导致案件判决有失公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要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增强司法机关本身实现司法公正的能力就需要探索出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二者合理互动的模式。
(三)我国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日益加深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媒体监督对司法机关的影响远远强于其他国家,且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传媒工具的发展,人们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参与讨论法院如何审理案件的人也越来越多,媒体监督对司法过度关注导致的副作用也日益凸显,对司法独立的侵犯性也开始加大。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二者的本质特征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首先,媒体监督权是基于新闻自由原则而确立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指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因此,新闻监督司法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意,媒体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而必须保护的。
但另一方面,司法独立又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能受到外界力量的干扰,从而为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确保前提条件。
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从其本质特征上来看,天然具有排斥性,两者的矛盾不可避免,而应妥善处理以引起二者的良性互动。
其次,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评判是非的标准依据主要是道德,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
虽然,法不外乎人情,良法在价值取向上必然与道德一致,然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标准毕竟与道德不同。
在这里,法律和道德的矛盾就表现为媒体观点和司法判决的矛盾。
再次,立法设计的制度一旦落后于现实,那么在司法实际适用法律时就会出现与现实不相符的情况。
此时,立法上的矛盾就会突出集中地表现在司法工作中。
由于司法不同于立法,司法机关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是一个个现实中的个体实际的利益问题,往往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而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立法遗留的问题最终演变为司法判决和民意的矛盾,这一点也加深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在媒体监督力量日益强大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和完善司法独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是学术界和实践工作中都共同面临的问题。
研究和妥善处理二者的矛盾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司法严重不独立的现状,壮大司法机关的力量,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媒体监督权的合理行使将有利于正确引导公民认识司法判决,也有利于公民民意的合理传导,使之以妥善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决,事实证明完全排除民意的司法判决是不可能作出的。
而绝对严格地排除民意而作出的司法判决也不是本文要追求的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二者矛盾的妥善处理,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将使公民合理适当地参与司法工作过程,最终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建立更高的法律意识。
而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教育将反过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我国探索出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预见,现在社会科技力量的飞速发展必将带来更加强大的传媒工具,媒体监督的力量会进一步强大。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将来的司法制度必然比现在更为民主,而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将导致公民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参与度更高,研究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关系将为我们面对未来的新情况做好必要的预备工作。
二、研究方案
(一)研究思路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是从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延伸出来的问题,从诸多形形色色的司法案例中,我们能发现媒体对司法判决的强大影响力,有积极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的案例,也有引起非理性的民意冲击司法独立最终导致不公正裁决的案例。
笔者计划首先构建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二者基础概念的理论框架体系,然后从近年来一些典型的案例中观察、研究二者互动的模式以及导致的不同结果,最终力求摸索出二者互动的方式和规律,从而总结出在媒体监督下保障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措施。
(二)写作提纲
一.媒体监督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性质
1.媒体监督的概念
2.媒体监督的性质(权利、权力、功能)
(二)媒体监督的发展史
1.媒体监督的发展原因
2.中国媒体监督蓬勃发展的原因
3.新时代中国媒体监督的新特点
二.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1.司法独立的传统概念
2.中国的司法独立概念
3.司法独立概念是否意味着完全排除考虑民意
4.本文所要实现的司法独立的概念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三.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之间的关系
(一)两者间的共同基础
(二)两者间的矛盾以及其发生的原因
四.如何保障和完善司法独立
(一)媒体监督权的保障——司法公开
(二)媒体监督的界限划定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
(四)民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三、研究计划
3月1日至3月31日——搜集参考资料、阅读资料、做笔记、总结有用的内容
4月1日至4月30日——写作,同时阅读背景材料
5月1日至5月10日——阅读资料,同时修改文稿
5月11日至5月23日——接受老师指导、各方求教,同时准备论文答辩
2012年2月24日于之江
外文文献翻译稿
对群众的控制:
多数主义法院和反映舆论的原则
作者:
本杰明·J·罗斯切
一、序言
联邦国家机关的司法部门有史以来就与社会舆论有着令人不安的紧张关系。
如同行政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也有赖于从大众的支持中获得合法地位。
但不同于政治部门的是司法部门并非通过被选举的方式来对支持他们的人负责。
相反,它的固有职责之一就是阻止那些违宪的群众性的政治表达。
然而,根据一些法学学者的说法,有人指出普通法系的上诉法院法官的观点有必要建立在社会对法外价值的共识上。
换句话说,那些常常反对多数主义的法官也必须做出社会大众在长期内能接受的判决以维持其合法地位。
凯姆林斯基教授提出假说:
“司法的合理性取决于其判决的社会接受度和得出这个判决的程序的合法性。
”
传统上认为,学者和法官在舆论对联邦司法部门的影响上的分析主要走两个路径——一些评论家和法学家认为司法独立要求舆论对司法判决的作出不应当产生任何影响,另一群学者则提倡舆论在例外情形下可以对司法判决的作出产生间接的影响。
这些学者认为法官应该在某些情况下寻求公众舆论作为“客观”的指引,比如在作出法律解释时,在界定什么是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残酷的非正常的待遇”时。
根据最近一些实证研究的发现表明,上述观点过于限制舆论对司法判决产生的影响。
这项研究表明“司法中立”模式可能与现实相悖,社会舆论的影响不可避免。
本文将考察这一认为法官或多或少都会受到舆论影响的论据。
因为司法部门也是联邦机关的一个分支,所以也要付诸于透明的决策制定过程,本文将分析社会舆论在各种情形下如何影响司法判决的制定过程。
舆论对司法的这一明显影响机制将会显著影响我们如何设想舆论和司法判决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影响是否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威胁。
有人可能认为民主制度会引导舆论通过司法和政治部门的互动来发挥它的影响,并且正是关注这种互动的本文首次开始调研舆论对司法判决影响的机制。
但政治控制,例如国会对司法管辖权和财政的控制就是一把钝器。
通过上述方式对法官的个人决策进行报复所产生的政治成本促使他们以“认定无效”作为一种手段,逐案地影响司法的基础。
总统拒绝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一个更准确说明对司法机关制约的例子,虽然总统很少这么做。
官方正式的政治制约最终未能解释舆论对个案的影响。
本文于是转而更多地讨论那些以非正式的方式对司法判决产生的影响。
这些产生影响的制约力量包括尊重先例原则、上诉的程序以及对法学家的个人威望和对司法整体的关注。
舆论可能会加强上述几方面的约束力,但似乎在这些制约因素允许法学家自由裁量的时候其影响力是最为强大的。
舆论于是在类似于法官个人政治理念的领域里发挥作用,而在这一领域中,根据司法决策的“态度”模式,法官可以在先例约束原则的范围内扩大自由裁量的空间。
由于对正式和非正式约束力量以及司法决策中的“态度”模式的考量会得出不能令人满意的答案,本文于是从外部影响转而讨论司法决策的内部框架并审查这个框架本身。
为了更进一步理解舆论的显著作用,本文进而设想有原则地融入社会舆论后的各种分析会是什么样子。
也就是说,本文首先以一个特别的判例为开头——该案中法官视民意调查为司法决策的合法部分——推演出当社会舆论作为一种切实的而不是神秘莫测的影响力量来影响司法判决的作出时,美国的判例法体系将会怎样。
这种想法的实验最终得出另一种对司法结果和舆论之间关系的解释。
最高法院在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的案件中引用民意调查的事例表明如果舆论在法律推理中有合法地位的话,民意测验将会是一项非常有用的证据。
将民意调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一案例扩大了通过司法程序获知民意这一问题的研究领域,同时也代表着我们向着将民意有原则地融入司法决策的潜在可能迈出了极有意义的一步。
虽然不幸的是在该案中民意测验不能在审判中受到专家证人的审查和评论,但是民意测验依然是一项潜在的反映社会舆论的重要而有力的证据。
同时,针对该案中法院使用民意测验作为证据的评论认为,社会舆论足以精确地测量以支持法官将它作为证据采用。
传统的“服从频谱”表明,对在各种司法环境中产生影响的社会舆论的适当性进行合理评价是完全可能的。
这个频谱基于对相对的体制优势进行现实的评估,并允许国会根据不同决策环境下的各种职能表现出不同的服从度。
虽然当问题集中在社会舆论而不是对政府机构的服从度的情况下时,这个频谱考虑的因素与之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基本价值的审查将启发司法机关何时以及如何反映舆论。
比方说,艾斯克瑞吉教授就认为社会价值观应该而且确实影响着法律解释。
阿特金斯提出,舆论的影响力虽然小于艾斯克瑞吉所说的社会价值,但是仍可能影响法律解释,取决于法官个人偏好的程度以及法定意义上的其他传统因素的力量。
美国联邦的普通法是另一个对民意进行考量的潜在背景。
虽然普通法并非经常直接反映社会的偏好,但是民主原则要求对普通法规则的制定必须考虑民意。
普通法体系的背景表明了在若干情况下不应当考虑舆论,包括影响公共税收负担的情况,公共舆论对少数派或者不受宪法权利保护的个体不利的情况。
公共舆论理论上同样对宪法裁决产生影响。
可能有点讽刺的是,决定是否立法在州际贸易条款下属于国会的权限——在州际贸易条款中法院对国会给予实质上的服从——被证明是不恰当地采纳民意的做法。
原因是双重的,首先,没有理由相信公众相比于司法机关在确定一项活动是否实质上影响州际贸易上更具有固有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当代中国 如何 实现 媒体 监督 司法独立 良性 互动 外文 翻译 大学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