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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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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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
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校址:
四川省xx市。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
XX万元,出资者:
XXXX单位(或个人),金额:
XX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
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
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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