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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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株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国资[2010]100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企业以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
投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
(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合资合作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六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四)充分进行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在每年年底根据经营需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下年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投资项目主要内容、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构成、标志性目标、预期收益、时间进度计划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在《公司章程》授权额度(注:
额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对同一项目的投资总额计算)内的;
(二)超过《公司章程》授权额度但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获批准的;
(三)政府已批准的公益性投资项目。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一)超过《公司章程》授权额度且没有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获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
1.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十条 对应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实施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对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投资请示,包括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产品及技术方案、其它投资方简介、目标市场、原材料需求、收益率和风险分析、标志性目标、环境影响分析等情况;
(二)国有产权代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拟合资或合作方情况介绍、《合资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等,重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应附资产评估相关资料;
(五)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六)董事会决议;
(七)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报: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审批请示,呈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
市国资委对申报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询证,对金额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投资风险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原则上暂缓批准;
(四)会议审议: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五)下达批复:
市国资委依办文程序向企业下达批复或不予批准的回复。
市国资委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需报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其审批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情况顺延。
第十三条对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拟合资或合作方情况调研、签订《合资协议》草案、拟定《公司章程》草案时应与市国资委充分沟通,提请市国资委提前介入。
第十四条按市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投资项目需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在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再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批准的相关文件反馈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凡是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株洲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株国资〔2009〕64号)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经市国资委核准后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批准后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如需顺延,企业应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后评价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检查。
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未经批准,禁止企业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公司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酌情扣减其薪酬。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对相关联的整体投资项目或一次性投资项目通过拆分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备的;
(七)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暂未明确为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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