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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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
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
评比年度:
年
申报登记号:
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单
位
名称(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申报日期:
200年月日
工
程
概
况
名称
地点
造价
万元
工程内容
面积
米2
其中:
绿地面积米2,建筑面积米2。
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核验单位
核验日期
年月日
项目经理
申报理由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核验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工程验收证书或竣工移交证明
工程竣工彩照及影像光盘
工程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设计及竣工图纸
说明
1、凡申报参加“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单位,都应实事求是填写本表。
2、工程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应与合同名称相同;工程地点和申报单位的地址必须填写详细;工程内容应填写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等的全部单项。
3、申报理由可附页。
4、核验单位意见栏,由当地园林工程管理部门填写和盖章。
5、每个工程项目应附结合周边环境,反映工程全貌和工程特色的影像光盘一张;重要部位应附竣工彩照一套(4至5张),并附相应文字说明;
6、请按下列顺序整理装订“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1)、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封面);
(2)、工程概况及申报理由;
(3)、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
(4)、园林工程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验收证书》或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签认的竣工移交证明;
(5)、工程竣工彩照及影像光盘;
(6)、工程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7)、工程设计及竣工图纸;
(8)、说明。
7、“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材料”请用A4纸装订,一式二份(影像光盘一张)。
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舟山”的号召,加快实现生态型城市步伐,打造最适宜人类居住的海上花园城市,鼓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加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保体系,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争创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舟山市园林绿化行业一流水平,评选工作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由舟山市市政与园林协会具体负责,获奖工程的确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颁发对象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授予申报单位。
第二章评选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规模和范围如下:
在舟山行政区域内,绿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造价在80万以上的城市绿地工程;或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造价在150元以上的城市绿地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方面的要求;
2、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3、符合竣工要求,参评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移交报告为准;
4、工程实施期间,企业及申报工程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5、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程序。
第四章申报方法
第六条申报对象
1、市市政与园林协会会员单位;
2、上述企业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向市市政与园林协会秘书处申报,并填交《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2、市市政与园林协会秘书处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
3、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每一年评审一次,由市市政与园林协会发文通知;
第八条申报材料
请填妥《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表》;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程,一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九条参评工程项目申报确定之后,中途不得变更,所报送资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工程评审
第十条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先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产生入围项目,再推荐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复查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差额评选的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奖励
第十四条由舟山市市政与园林协会对获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颁发证书,并发文通报予以表彰,同时登载在《舟山园林》上。
第十五条对荣获舟山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施工企业,由协会发文报各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舟山市市政与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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