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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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镇纪委在镇党委和区纪委的领导下,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12月)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
规定,镇纪委同级监督的对象是镇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镇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镇专职纪检员、纪委委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镇纪委同级监督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群众参与原则、依纪依法原则、制约防范与保护支持原则。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党内规矩以及上级和区委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精神落实情况;
(二)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
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权力行使、廉洁自律以及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内容
(一)对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第六条镇纪委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并对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决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七条会议决策时,镇纪委书记应主动参与,负责任地表明态度,负责做好《纪委书记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监督记录》。
对于党委讨论决策的事项,督促党政办于讨论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柯桥区镇街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系统”上报。
(二)对组织人事监督第八条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镇纪委应根据所了解掌握的党风廉政方面表现情况,认真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纪委应提出否决意见,并说明否决理由: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期限的、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四)违犯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十条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纪委应向镇党委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一)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纪委尚在初核,或线索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二)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
第十一条镇纪委对镇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遵守党的纪律、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镇纪委应负责做好区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分色预警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报送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预警、批评纠错及处理结果的跟踪反馈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镇纪委应对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市委“26条办法”和区委“25条细则”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镇纪委牵头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诺廉述廉评廉工作,并将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纪检部门。
第十五条镇纪委收到反映镇党委班子成员违犯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上报区纪委,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对发现镇党委班子成员有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镇纪委应及时向区纪委和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提醒谈话的建议,并按《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区委办〔2016〕117号)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镇纪委通过开展党内监督,并借助审计监督、信访监督和社会舆情监督等综合监督力量,对镇党委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有关人员应主动为镇纪委提供监督线索、依据,并配合镇纪委开展调查、监督。
第十八条党内监督:
镇纪委有监督镇党委班子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镇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信访监督:
镇纪委及时收集人民群众信访反映镇党委班子成员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并对收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舆情监督:
充分发挥特邀社会监督员、网评员、网络舆情等作用,对镇党委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开展监督,探索建立有效的意见建议收集、监督、处理机制。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镇纪委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区纪委报告党内监督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反映班子成员的线索,镇纪委应及时上报区纪委;
第二十四条镇纪委应将监督收集到的信息、调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全面、真实地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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