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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资料总结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1.男女双方亲自进行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2.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
离婚自由(1.双方可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可提出离婚诉讼2.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一夫一妻原则(关于同居)
1.婚外与他人同居和婚外恋情或婚外性行为不同(要件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包二奶)
2.婚外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不同(视为以夫妻名义: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3.未婚同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原则
第四节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二、亲系、亲等及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我国古代亲属关系计算法
1、丧服制计算法:
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
斩衰。
服丧三年。
丧服用粗麻布做成,下不缝边。
有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庶子为嫡母,继子为继母,慈子为慈母,妾为家长等。
齐衰。
服丧期分为杖期(持杖一年)、不杖期(不持杖一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
须服齐衰杖期的,如子为嫁母、出母,嫡子为庶母,夫为妻(父母不在时)等。
服齐衰不杖期的,如侄为伯叔父母及在室姑,兄弟为在室姐妹,出嫁女为父母等。
服齐衰五月的,如曾孙为曾祖父母等。
服齐衰三月的,如玄孙为高祖父母等。
大功。
丧服期为九个月,其丧服用粗熟布做成。
如父母为出嫁女,己身为堂兄弟,公婆为儿媳,妻为夫之祖母等。
小功。
服丧期为五个月。
丧服用稍粗的熟布做成。
如侄孙为伯叔祖父母,外孙为外祖父母,外甥为舅、姨等。
缌麻。
服丧期为三个月。
其丧服用细熟布做成。
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女婿为岳父母,妻为夫之曾祖父母等。
此外,还设有袒免亲。
即九族宗亲之内的无服亲。
这种亲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如己身为族兄弟之妻,出嫁之族姐妹等。
2、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如:
妻为亡夫服一等斩衰三年,夫为亡妻服二等齐衰;妻为丈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丈夫为妻子的父母只服五等缌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婚姻法效力(相互扶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权利法定财产共有一定范围禁止结婚)
2.一般民法效力(监护与代理申请禁治产宣告申请失踪死亡宣告财产代管)
3.其他法律效力(刑法中的告诉、特殊保护诉讼法中的回避、代理、起诉国籍的取得、申请加入退出)
第二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概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的结婚制度
1、我国“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罗马有夫权婚姻:
共食婚(宗教)、买卖婚、事实婚;无夫权婚姻:
略式婚,强调合意。
共食婚通过一种向谷神的祭献礼仪使妇女归顺夫权
3、欧洲中世纪:
宗教婚
(二)现代结婚制度
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称为共诺婚,或自由婚、契约婚
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具有以下特征: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3.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4.婚约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非婚姻本身。
⏹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古代是必经程序。
近代不是。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
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近代是本人。
(3)效力不同。
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
近代则无。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
古代须有法定理由,采过错原则返财。
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对待
1、买卖包办的,依法没收和返还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酌情返还
关于彩礼退还的问题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节结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重婚.禁止直系和三代旁系.禁止疾病)
第四节结婚程序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亲自,不能代理
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
第五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1,无效的原因: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申请时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确认无效的程序:
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
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调解、可上诉:
收缴结婚证,判决书寄送至原登记机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婚姻无效再继续审理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5,关于无效婚姻:
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一审终审。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可撤销婚姻
⏹1,婚姻被撤销的原因:
在我国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撤销的程序:
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经查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财产及债务的,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完全相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以婚姻的形式存在,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5,关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一年内;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三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
1,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应当平等。
2,婚姻法13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具体包括:
1、人身权利义务平等;2、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3、子女平等的抚养权;4、相互平等的扶养权和继承权。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一)姓名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人格权
(二)夫妻的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四、夫妻同居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五、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
六、夫妻家事相互代理权
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他方有权对对方的行为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如经过登记或正式通知第三人,他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反之,这种限制如未经登记或不为第三人所知,则不可对抗第三人,他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重点)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支出或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或规定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名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注意问题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职业、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
3,我国约定夫妻财产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事后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约定的时间和内容
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双方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原约定。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财产;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约定财产效力高于法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约定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约定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夫或妻负举证责任
夫妻互相受扶养权
扶养是一定亲属间成立的私法上的法定义务,其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
《婚姻法》第20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
现代各国法律均确认配偶之间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四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又称婚姻的解除。
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离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离婚与婚姻终止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原因:
在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把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异视为婚姻终止的两个基本原因
2,离婚与婚姻无效
原因不同:
离婚原因在婚姻成立后;
性质不同:
离婚要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
效力不同:
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申请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还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受理机关不同:
离婚可由登记机关和法院受理,无效只能由法院宣告。
3,离婚与婚姻撤销
在性质上,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而婚姻撤销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
在程序上,离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且不受时间限制,而婚姻撤销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且附有除斥期间。
4,离婚与别居
别居是配偶双方暂时地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
原则上是在保存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停止同居义务,同时还涉及到其他夫妻权利义务的存废问题。
区别:
1、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
2、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
3、别居后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
⏹离婚制度的演进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
七出:
最早见于礼“妇人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
三不去:
无家、为公婆守孝3年、先贫后富贵
和离:
通过协议方式离异
义绝:
强制离婚,是经官司判断的离婚制度
基于特定的事由呈诉离婚(准义绝)。
如夫卖妻为奴婢。
■我国近现代的离婚制度
清末及北洋政府对古代离婚制度的承袭
国民党政府的离婚制度:
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始创于1950年《婚姻法》,设立了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完善了离婚的程序。
2001年婚姻法又做了进一步完善
⏹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
保障离婚自由:
主要是指保障当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
反对轻率离婚:
要反对对离婚的不严肃态度,即违背法律规定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而任意离弃对方的思想行为
⏹第二节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协议离婚:
婚姻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依照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协议的特点:
调整关系的人身性;离婚原因的多样性;
感情纠葛的复杂性;离婚方式的平和性;
产权形式的多元性;财产债务的隐蔽性;
协议内容的易变性。
⏹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
⏹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的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
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籍地
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审查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登记:
符合条件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又起诉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节诉讼离婚
⏹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
1、立法原则
过错主义:
以对方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依据;
目的主义:
非一方过错但因客观原因使婚姻之目的无法达到;
破裂主义:
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2、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列举主义是指在法律中详尽列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法定事由者不得离婚。
概况主义则在法律中不列举离婚理由,仅对离婚的依据作抽象地概况性规定。
列示主义是混合型立法方式,法律既有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又明文列举重大的离婚理由。
⏹我国裁判离婚
⏹1、我国裁判离婚的概念裁判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法院调解是否属于裁判离婚?
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协议离婚的区别
2离婚案件的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户籍地、常居住地)
被告就原告原则(被告为失踪人、劳教、监禁者,非军人对军人起诉,由原告住所地、常住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
⏹裁判离婚的程序
诉讼外调解(是否前置程序?
)
诉讼内调解(前置?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32条
审理与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经审理所做的强制性决定。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均已破裂)
⏹判决离婚的具体条件(3/32)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内部判决标准
1.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诉讼离婚的两项具体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
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
⏹适用于夫妻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
⏹军人有重大过错则不必征得其同意;
⏹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注:
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例外:
①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权恢复;扶养关系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代理权的消灭;同居义务消灭;姻亲关系消灭
⏹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原则39: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经营性财产分割:
在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中的共同财产具体区分为有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出资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5-18条.
离婚时对住房问题的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
(1)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尚未(完全)取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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