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减排监测报表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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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减排监测报表体系
工业节能减排监测报表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1年8月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1.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监测报表
3.工业企业水耗监测表
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7.化学纤维制造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9.纺织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10.造纸及纸制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1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12.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1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14.石油加工、炼焦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15.黑色金属矿采选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
(一)报表构成
工业节能减排监测报表体系由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监测报表、重点用能企业用水量监测报表、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监测报表和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监测报表构成。
(二)填报范围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重点监测样本企业。
(三)报送时间
重点用能企业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企业能源消费监测报表、企业用水量监测报表,并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填报相应行业主要产品单耗监测报表。
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于每季20日(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完成上季度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监测报表的填报报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企业报送完成后,审核本地企业的报表数据,并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行业划分
序号
行业名称
序号
行业名称
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1
医药制造业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2
化学纤维制造业
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3
橡胶制品业
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4
塑料制品业
5
非金属矿采选业
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6
其他采矿业
2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7
农副食品加工业
27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8
食品制造业
28
金属制品业
9
饮料制造业
29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烟草制品业
30
专用设备制造业
11
纺织业
3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2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32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3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33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4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5
家具制造业
3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
造纸及纸制品业
36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7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3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39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报表目录
序号
名称
报告期
表1
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监测报表
月报
表3
工业企业水耗监测表
月报
表4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6)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5
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6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37)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7
化学纤维制造业(22)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9
纺织业(11)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0
造纸及纸制品业(16)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7)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2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1)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2)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4
石油加工、炼焦(19)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5
黑色金属矿采选(08)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监测报表
月报
表16
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监测报表
季报
三、报表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状况表
1.综合能源消费量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
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时应扣除回收利用的能源。
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企业填报折标系数时,可根据报表提供的参考折标系数,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实际折标系数,进行折标计算。
2.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3.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
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4.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制气产出的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
5.回收利用能量
指工业企业回收利用的能源。
6.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期内用能单位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万元)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量。
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数据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二)工业企业水耗监测报表
1.取水量
指工业法人企业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水量。
包括提取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污水处理达标水、未达标污水、雨水收集利用、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中还包括采盐企业所取的海水、地下卤水、盐湖水,海水淡化企业所取的海水,自来水生产企业所取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
取水量不包括重复用水量;不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这部分水应填报“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指标);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量。
2.外供水量
指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提供的符合用水单位质量要求的水量。
其中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外供的自来水,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企业外供的纯净水、矿泉水,污水处理厂外供的中水或符合用户质量要求的、经过处理的水,海水淡化水企业外供的淡化水,提取地下水、地表水的企业的向用户提供的水。
不包括向自然界直接排放的水量。
3.陆地地表水
指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海水。
地表水分为淡水和咸水。
陆地咸水湖的水为咸水。
一般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是淡水。
4.地下水
指地质岩层或土层中的水。
地下水也分为淡水和咸水。
5.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网供应的水。
6.海水
指海洋的水。
工业企业提取海水主要用来制盐、化工生产、海水淡化等。
海水用于冷却后又直接排放,应统计在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中。
7.其它水
指上述水源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
比如一些产品水,如纯净水、矿泉水、海水淡化水,或者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等。
其它水不应包括茶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酒类等大量用水的产品。
8.雨水收集利用
指用水单位专门建立雨水收集设施,将收集到的雨水作为水源的补充。
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不作为雨水收集利用统计。
9.海水淡化水
指海水淡化企业取提海水,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去除海水中的盐分后得到的淡水产品。
10.再生水(中水)
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
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11.重复用水量
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
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
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
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
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
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
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12.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指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但不重复使用,又直接排回到的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
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是作为单独一项指标统计,不包含在取水量指标中。
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一般多见于发电厂。
13.废水排放量
指企业提取的各种水经使用后,排放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环境范围以外的废水量。
包括经本企业净化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未经过净化处理的废水和虽经净化处理但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废水排放量企业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计算排放量;没有计量装置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排水量,如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规定,可将取水量视为排水量填报。
(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1.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不包括非原煤生产用能量、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
分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
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2.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
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3.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分子项:
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转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
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1.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是指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产量,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2.【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
=1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同上。
(五)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1.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2.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
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
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每吨锦纶综合能耗、每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每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每吨腈纶综合能耗、每吨维纶综合能耗、每吨纱(线)综合能耗、万米布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每吨锦纶用电量、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每吨腈纶用电量、每吨维纶用电量、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1.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2.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
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
分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七)石油加工、炼焦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1.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1000×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
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
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分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
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
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
用于生产汽油的MTBE、生产MTB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
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2.原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
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3.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干基)(吨)
分子项: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是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回收利用并外供的能源量。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原料煤折标准煤+动力折标准煤-焦化产品折标准煤-外供电力、热力折标煤
(八)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1.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
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
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氢氧化钠(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
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
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
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
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2.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小时/吨)
=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
分子项:
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
没有安装电流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分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说明同上。
3.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从能源领用投入开始,至成品入库为止的生产全过程以及中、小修,事故处理所耗用的能源。
系统向外输出的物料及能源量应扣除。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
分为氨碱法用能和联碱法用能。
氨碱法用能包括:
化盐及盐水精制、氨盐水制、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氨回收、石灰石煅烧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不包括锅炉耗能。
联碱法用能包括:
洗盐、氨母液制备、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不包括合成氨耗能。
只生产纯碱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综合能耗消耗量就是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
生产多个产品,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就要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中,有的通过计量表送入生产系统。
现场检修、自备的运输工具、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的分摊需要企业制定合理的分摊系数。
可以根据产品能耗的大小、产量的多少、生产这个产品车间人员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分摊系数。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分母项:
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
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
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4.单位纯碱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
=100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
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分母项:
纯碱产量说明同上。
5.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
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用能量。
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
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
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企业外购电力按当量热值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
分母项:
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
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
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6.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小时/吨)
=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电石产量(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
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
电石产量说明同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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