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规章制度汇编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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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规章制度汇编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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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规章制度汇编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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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制度汇编序
序言
武安一中始建于1951年,20XX年,在她诞生五十五周年之际,将实现从老校区到新校区的整体搬迁,完成学校发展的一次重要的历史性跨越。
五十五年来,学校为高等院校输送了上万名优秀学子,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建设人才,为社会发展和武安经济腾飞做出重要贡献,同时也赢得了众多的荣誉。
1984年成为河北省政府命名的首批办好的二十四所重点中学之一,此后二十多年,学校先后获得“河北省中小学德育示范校”“河北省现代教育技术示范校”“河北省学校体育卫生先进集体”“邯郸市文明单位”“武安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武安市实绩突出学校”等荣誉称号。
20XX年被省教育厅命名为“河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成绩和荣誉的取得来自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来自周全而严密的制度。
我校在五十五年的奋斗历程中,不断总结点滴经验,在育人、教学、科研、校产管理等方面基本形成了自己的体系。
近几年,又不断与外地名校联谊,引进不少先进管理理念和科学经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我们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我校的管理制度既具有传统的底蕴,又具有现代的活力。
规章制度是对学校管理工作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要求,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是学校管理的生命线,是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根本保证。
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首先从完善制度入手,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举纲张目。
各职能部门把现有的规章条例加以系统的整理,对即将全面启用的新一中的管理,从制度上作了前瞻性的规范。
同时,学校对新校区新配备设施的管理制定了新的文件或条例。
所有制度经
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形成了《武安一中规章制度汇编》。
该《汇编》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奖惩考核制度三部分。
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主要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秩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对近年来大批到我校工作的新教师熟悉了解各方面管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是一中教职员工工作的行动指南。
奖惩考核制度是针对工作优秀及工作失误所制定的评价机制,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依据,对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汇编》虽然经过精心的推敲、修订,但不能作为一成不变的定则,也许其中还有一些地方不尽完善。
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学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补充到《汇编》当中。
欢迎全体教职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为学校的长足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校长:
20XX年7月
《武安一中规章制度汇编》xx委员会
主任:
李宪朝
副主任:
韩炳安郭根生秦秀玲李竹红成员:
主编:
副主编:
编排:
版面设计:
王幸福尹海果孙彦生肖军良苗利强张顺太郭根生
苗利强魏钧华张顺太
杨淑霞张文亮李晓亮申志刚岳俊华靳利波石统文齐海玉李建平
郝增良
段雅丽(按姓氏笔划为序)
校训:
励志校风:
勤勉求真
勤奋有序
文明
整洁博学
篇二:
机关制度汇编前言
机关制度前言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规章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机关执行力的引擎,也是保证机关单位规范化建设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工会各项工作开展。
机关新领导班子上任后,在梳理和总结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实际情况,遵循草稿拟定、意见征求以及主席办公会专题审议的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机关基本工作制度、公务接待制度、考评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人员分工职责等16项规章制度。
今年,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同各部室职能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联系起来,进行了第二次完善和修订,形成了《机关规章制度汇编》,并编印成册,发至机关各部室,供大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和查阅。
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制度的落实靠大家。
各部室务必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按章办事的良好氛围,使制度建设真正发挥作用,使机关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更好地服务职工、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希望各部室在执行中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制度日臻完善,更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篇三:
泸州市公安机关软环境建设规章制度汇编
安排伤员救治、受损车辆维修和人员、货物转运;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减轻痛苦、减少损失、提供方便;积极联系全市各医疗单位开辟伤员救治“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保护伤者生命。
第九条行政收费严格执行法定标准,决不发生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现象。
第十条接待群众报案、投诉、办事、来信来访热情周到、礼貌待人、举止端正、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为群众提供规范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办事及时、简便、认真、高效,简化办事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质量,让群众满意。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期限、要求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服务标准的事项,按照简约、快捷、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规定服务标准、实行限时办结。
(三)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做到随到随办,一次办结,不推不拖;需补充材料手续的,一次性告知。
(四)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调解纠纷和民事赔偿的办理期限;
(五)群众办理户口、申请行政审批、申请护照证件等,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部门名称、本人姓名及职务的胸牌。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第十四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违诺必究。
凡违反承诺,被群众举报、投诉或造成后果经查证属
实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记分处理、停止停职检查、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临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此前与本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泸州市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风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干警、职工的服务意识,防止个别单位及其民警工作中出现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公众形象,爱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首位接受询问或办理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位接待群众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位接办事项的公安民警、工作人
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第六条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并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认真、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政策、程序、时限等,并耐心解答当事群众的咨询。
第七条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不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引导或指导群众找相关的办事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办理,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
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部门的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并与相关单位和民警、工作人员先进行沟通,有条件的可将来办事的群众带到相关单位,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
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单位的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凡涉及到紧急案件或有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条两个以上的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在承办责任上发生争议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当首先接待,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领导裁定。
(一)有权裁定的部门或领导应是双方共同的上级;
(二)紧急情况下可由指挥中心代行裁定;
(三)对上级或指挥中心的裁定,任何单位或者民警、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必须先予以执行,仍有异议,可在接办后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
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答复或提请有关部门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信函咨询,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文件办理时限内给予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十三条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应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公众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一)接听电话要有礼貌,先说“您好”,再报单位名称,然后问明情况阐明问题;
(二)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应做到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诚恳对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及时办结;
(三)首接首办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四)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任何借口推脱或敷衍塞责;
(五)遇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接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首接首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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