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税区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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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税区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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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税区汇总
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面积:
5.5平方公里(开放度全国最高)
批准设立时间:
1990年6月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截止2008年12月底,保税区累计批准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的10242个项目,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有111家入驻保税区。
累计吸引投资总额160.6亿美元,合同外资7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0.3亿美元。
区内企业从业人数达19万,其中外籍工作人员9200余人,成立20余年的外高桥保税区今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关税优惠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
5、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管理政策:
1、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的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国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视同出口。
企业可办理除出口之外的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
享有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贸易的经营权。
同时,也可在保税区内开展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需被动配额及特别敏感和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施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按内外销比例征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加工时间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
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性的外发加工。
6、区内保税仓库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外的所有产品。
7、区内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及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2.天津港保税区
面积:
5平方公里(中国北方最大保税区)
批准设立时间:
1991年5月12日
国家赋予保税区国际贸易、临港加工、物流分拨、商品展销四大功能。
境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设立各类所有制企业,广泛从事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科技研发和商品展销等产业。
在国际物流方面,国际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实现24小时快速通关,检验检疫高效便捷;海港、空港至保税区直提直放,货物可集中进区、分批出区、即时配送、集中报关,在最大限度上缩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距离,减少了交易时耗,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保税区成为国际货物大进大出的绿色通道。
在国际贸易方面,作为两个市场的汇接点,保税区在国内超前实行市场准入,采取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均可开展包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国际贸易业务。
在加工制造方面,保税区的加工企业使用境外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不征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企业在保税区内加工出口产品,不设保证金台账,不领取加工手册;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采用部分境外料件的产品内销时,只交纳境外料件关税及增值税,使保税区成为从事加工制造与加工贸易的最佳区域。
在展示展销方面,国际商品可以在保税状态下直接进入区内专业展示展销市场,与国内经销商、最终消费者实现直接见面。
3.大连保税区
面积:
1.25平方公里(中共东北地区唯一的保税区)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5月
目前中国大陆开放程序最高、政策最优的综合性经济区域之一。
2010年4月9日新市区行政体制改革,将金州区二十里堡街道、亮甲店街道整建制移交大连保税区托管,面积250多平方公里。
至此,大连保税区已成为全国面积最大的保税区,是全国唯一的集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管理于一身的特殊监管区。
大连保税区比照国际惯例,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模式,享受免税、保税等优惠政策;境内外的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可在保税区、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资以及内资等企业;企业类别包括贸易公司、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物流分拨企业、商业服务企业及金融机构等。
4.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面积:
0.2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87年12月25日
5.深圳福田保税区
面积:
1.35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1年5月28日
6.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
面积:
0.85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6年9月27日
深圳市有福田、盐田和沙头角三个保税区。
深圳保税区不仅拥有中央给予全国保税区和特区的特殊政策,还拥有其它保税区不具备的地处特区和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特别是福田保税区建有专用的一号通道直通香港。
深圳保税区的主要优惠政策有:
海关管理
实行保税制度,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免进口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脑联网,货物进出采取EDI电子报关。
以《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为法规保障。
税收方面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储存的转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汽车除外);区内交易和产品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往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外汇方面:
外汇收入实行现汇管理,既可以存入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银行;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开支,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由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以《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为法规保障。
7.广州保税区
面积:
1.4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5月13日
优惠政策
(一)、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销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二)、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进出口关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在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动。
(四)、货物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五)、允许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出口产品;除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外,保税区内企业可以自由加工。
(六)、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更加简便。
(七)、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需要的商品;对转口、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八)、对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保税区企业经营业务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各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自由汇出境外。
允许外币在区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8.张家港保税区(惟一内河港保税区,唯一的区港合一的保税区)
面积:
4.1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10月
海关关税优惠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可享受以下优惠: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2、保税货物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区内企业之间流转。
3、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4、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其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5、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6、三资企业购买自用国产交通工具享受关税优惠。
业务运作方面的优惠
1、保税区享受比国家出口加工区更加优惠的政策。
境外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生产性企业,其产品销售不规定内外销比例。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可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保税仓储以及为开展上述功能服务的商品展示、展销等相关业务。
2、国家对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项目,保税区不受限制。
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通关实行进出境备案制。
4、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其主要工序已在区内进行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
也可以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服务。
5、经海关批准,区内保税货物在保税区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从其它口岸
进出境。
6、允许企业买断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产品出口,或者向非保税区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销售进口物品。
7、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
允许企业在保税库(场)内对保税货物进行改换包装、分级、刷贴标签、分装等简单加工。
金融、外汇及其它方面的优惠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
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可以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只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允许区内可按国家规定各国货币流通。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
其他物品进出入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4、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5、企业在区内建设的项目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费、城市配套费。
6、企业中方人员经有权政审部门批准,可在保税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9.海口保税区
面积:
1.93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10月21日
中外投资者均可在综合保税区依法成立贸易型和非贸易型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国际中转;出口加工、研发、制造;保税仓储、物流、商品展示等业务。
经批准,可在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机构,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机构除享受海南省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2、区内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如下规定办理:
(1)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从境外运入区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1)
(2)(3)情形和另有规定除外)。
(5)保税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仓储无时间限制,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货物、产品运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
4、区内货物、产品销往区外,海关按货物进口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区外货物进入区内,视同出口,享受退税,海关按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出口退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双方应就货物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报送相关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6、区内企业生产加工进口原材料不受数量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经批准可以委托区外加工。
10.青岛保税区
面积:
3.8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11月19日
外汇政策优惠
①区内无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②区内企业既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用外币计价结算。
③区内企业外汇收入经批准后实行意愿结汇,可存入区内金融机构,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④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⑤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区内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
进出口政策优惠
①进口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自用、仓储、展示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以及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
②区内加工出境的产品免领出口许可证。
③企业可通过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从事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业务,商品经营经批准后可采用“批量进口、售后核销”的经营模式。
加工贸易政策优惠
①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加工不限量,不征关税,不收保证金。
在其它经济区域,对出口加工所进口料件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敏感性商品有限量,内销产品按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②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可允许委托区外加工,经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不设保证金台帐,只需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
③保税区企业可直接开展“三来一补”加工贸易,而在其它经济区域,无进口权的企业进口加工的合同由外贸公司代理签约,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均由外贸公司承办。
税收政策优惠
①关税。
保税区对从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免征关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均免征关税。
对于区内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的产品,只对使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
②增值税。
保税区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生产环节增值税,仅对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内销产品需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
而其它经济区域,出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增值税一律按规定交纳。
③青岛保税区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扶持国内外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11.宁波保税区
面积:
2.3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11月
优惠政策
经贸管理
1、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2、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及有关规定不能经营的以外,其它不受限制。
3、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海关管理
1、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2、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3、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4、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金融及外汇管理
1、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3、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4、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5、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6、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7、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研发生产贷款贴息和研发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税收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5、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待货物实际离境时,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7、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
8、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9、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10、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研发生产贷款贴息和研发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贸易企业的政策
1、保税区所有企业拥有国际贸易权,可直接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向国外客商开列信用证,同时允许设立贸易性外商投资企业。
2、保税区内实行“免证(境外与保税区之间除被动配额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免税(保税区内生产性项目所需机器设备、物资和保税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保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政策(以下简称“免证、免税、保税”)。
3、保税区内企业实行现汇留成、经营范围放宽等政策。
4、保税区允许部分企业直接收购区外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
5、货物在宁波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自由,宁波保税区与其紧依的北仑港实施了港区一体化运作方式,境外货物进出区十分便利。
对物流企业的政策
1、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商品。
2、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外,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和在保税区内可以自由流转。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企业自用物资除外)实行备案制。
3、保税区海关具有口岸监管和区域监管的功能,区内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保税区之间可以"直提直放"。
4、大型物流分拨企业可以实行"货物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政策。
5、保税区企业在区内储存的货物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6、企业在保税区内可以对储存和转口的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改装、刷贴商标或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7、鼓励企业从事国际货物的分拨、集散、配送等业务。
上述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货物的运输、代理及相关的业务。
8、境外企业的货物可委托给保税区企业在区内储存并由其代理进口销售。
对加工企业的政策
1、保税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
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最低不低于10%。
2、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含二手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要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要来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3、企业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实行备案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6、企业可以从非保税区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增值后直接出口或销往国内市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出口退税。
7、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可以采用区内自动加工、委托区内企业加工、部分加工环节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等形式。
8、企业经批准可在区内开办某些限制性的生产项目。
9、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地方政府在土地价格、生产厂房和生活用房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商品展示优惠政策
1、对保税区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区货物进行监管,手续简便,即不需缴纳关税抵押金,不受展销时间限制,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
2、商品展示企业用汇按照保税区货物分拨企业用汇方式解决。
3、可以提供看样订货服务,实现供需见面,并允许就地销售,从而把国际市场搬到家门口。
12.福州保税区
面积:
1.8平方公里
批准设立时间:
1992年
优惠政策
一、公司注册
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投资兴业,设立贸易、仓储、出口加工、运输企业、金融和展示机构及经批准兴办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二、海关管理
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封闭管理。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缴海关关税、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外汇管理
区内企业可按规定设立外汇帐户,实行外币或人民币结算,外汇收入以意愿结汇为原则,即可存人区内金融机构,也可卖给国内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政策。
四、税收政策
保税区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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