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税率调整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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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税率调整篇
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税率调整篇
一、政策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7号)要求,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表格样式、表间逻辑。
调整如下:
一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调整前后的表式对比如下:
调整前表格样式:
调整后表格样式: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前后的表式对比如下:
调整前表格样式:
调整后表格样式:
三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
(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
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
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二、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
申报表调整后,如何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
答:
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根据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中。
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
(1)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开具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红字发票的。
纳税义务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的,按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填入10%税率的栏次。
【例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4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税额为17000元,税率17%。
2018年5月,双方因商品质量问题达成一致,由甲公司给予乙公司销售折让,甲公司按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税率17%。
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所属期2018年5月申报:
【计算过程】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5000-10000=15000元。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4000-1700=2300元。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如下:
【注意事项】
目前我省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使用“一键申报”功能,选择“销项发票管理”,点击“一键获取销项发票”,软件即可自动获取企业当前所属期开具的防伪税控销项发票,纳税人只需核实发票数据是否准确。
(2)因开票有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原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在同一所属期开具,发票金额正负冲抵,申报时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不在同一所属期开具,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0%税率的对应栏次。
【例2】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4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税率17%。
2018年5月乙公司按要求认证抵扣后发现该张发票开票内容有误,按要求开具红字信息表给甲公司,甲公司在2018年5月对应开具红字发票。
正常情况下,甲公司应同时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甲公司在2018年6月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所属期2018年5月申报:
【计算过程】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5000-10000=15000元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4000-1700=2300元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如下:
所属期2018年6月申报:
【计算过程】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00元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1700元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如下:
(3)补开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已申报纳税指的是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第5、6列填写申报;如未如实申报的,须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后方可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将会依法加收滞纳金。
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后,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在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和税额中剔除已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只填报其他正常开具的发票数据。
【例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在2018年4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已发出并收到款项,但未来得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纳税义务时间已确定,甲公司已在所属期2018年4月申报表中的“未开具发票”的栏次进行申报。
根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8年5月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税率17%。
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申报说明】
因甲公司该批货物的销售已在所属期2018年4月申报表的“未开具发票”进行申报,2018年5月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填写所属期2018年5月申报表时,直接将已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10000元和税额1700元在本期所有开具的发票数据中剔除。
【计算过程】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5000+10000-10000=25000元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4000+1700-1700=4000元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如下:
【注意事项】
目前我省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使用“一键申报”功能,软件可自动获取企业当前所属期开具的防伪税控销项发票。
纳税人涉及补开原税率发票的,“一键获取销项发票”时,需要将已申报纳税的补开发票数据从销项发票中手工删除,保留其它正常发票数据。
【例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在2018年4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已发出并收到款项,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纳税义务时间已确定,但甲公司隐瞒收入,未如实申报该笔销售。
2018年5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税率17%。
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申报说明】
甲公司在所属期2018年4月未如实申报销售给乙公司的销售收入,必须先按规定更正所属期2018年4月的申报表,将销售额10000元,税额17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未开具发票”第5、6列申报,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再按规定在2018年5月补开17%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补开发票后,所属期2018年5月的税款计算方式和申报表填写方式参见【例3】。
问题2:
本期申报中,既有17%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又有16%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后,申报表中“销售额”栏×税率不等于“销项(应纳)税额”栏,是否会影响申报比对?
答:
按照新的申报比对规则,只要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等于本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本期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等于本期申报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此类比对规则便能通过。
如属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会提示对应销售额和税额比对不符,继续提交申报后,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
纳税人须携带销售清单、收款清单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
因而,为避免申报比对不符,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税收入,在当期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问题3:
本期认证原17%、11%适用税率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申报后是否影响申报比对?
答:
无论本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税率是原适用税率17%、11%,还是新适用税率,均按进项发票项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后不影响申报比对。
目前我省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使用“一键申报”功能,选择“进项发票管理”,点击“一键导入进项发票”,软件即可自动导入进项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纳税人只需核实发票数据是否准确即可。
【例5】甲公司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所属期2018年5月进项发票,共勾选确认发票10份,其中5份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合计17000元,5份1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合计16000元。
【计算过程】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100000=200000元。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7000+16000=33000元。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如下:
问题4:
存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仍未扣除完毕的,应如何申报?
答:
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17%税率项目”或“11%税率项目”的“期末余额”不为0的,在所属期2018年5月自动转入“16%税率项目”“10%税率项目”的“期初余额”中,不影响正常扣除。
【例6】甲公司是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将该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租赁期满后,乙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甲公司在购买该生产设备时支付的10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
假设甲公司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第1行“17%税率的项目”的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为2万元,2018年5月取得5万元借款利息的扣除凭证。
【政策规定】
经批准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计算过程】
将所属期2018年4月“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2万元,填入所属期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1栏“16%的项目”中的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中。
所属期2018年5月发生可扣除的银行借款利息5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1栏“16%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如下:
问题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4列应如何填写?
答:
若本期纳税人不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为0的,则对应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若本期纳税人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不为0的,则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
计算后的结果如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写。
【例7】甲公司是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将该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租赁期满后,乙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甲公司在购买该生产设备时支付的10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
2018年5月,甲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215517.24元,税额34482.76元,税率16%。
假设甲公司2018年5月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的业务发生服务中止,并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税率17%。
【计算过程】
(1)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15517.24-100000=115517.24元,销项税额=34482.76-17000=17482.76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栏次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依照政策规定,当期可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5万元,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按照申报表填写要求,扣除后含税销售额=250000-117000-50000=83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第13列。
(4)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第12列不为0,则先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为: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83000÷(100%+16%)×16%=11448.28元。
而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为:
由于所属期2018年5月既有17%税率发票,也有16%税率发票,实际计提销项税额应分别核算。
17%税率发票销项税额=-17000元;
16%税率发票中依规定可扣除含税销售额5万元再计提销项税额=(250000-50000)÷(100%+16%)×16%=27586.21元;
本期实际计提销项税额=-17000+27586.21=10586.21元。
由于第14列按所列公式计算的销项税额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按规定应按纳税人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写,即将10586.21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行第14列。
目前,我省的申报软件已进行了优化完善,该栏次允许手工修改保存。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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