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组织选举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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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组织选举工作
企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公司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包括新成立党组织选举、按期换届改选、届内调整等),均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四条选举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都应成立党组织。
公司党组织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一)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一般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
(二)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一般设立党总支。
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
(三)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一般设立党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支部(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青年、保密委员等(可兼任)。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
(四)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
党(总)支部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五)委员职数一般为奇数,且纪委委员职数不得多于党委委员职数。
第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超过500人;或虽不足500人,但所辖党组织比较分散、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经上级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七条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任期届满指的是,自党委、党(总)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之日起计算3年或5年;如党支部未设立委员会,自党支部成立之日起计算3年。
新成立的党组织,设立委员会的,自发文成立起须6个月内完成选举。
第三章选举的准备
第十一条任期届满之前,应及时与上级党委进行沟通党组织(包括党委、总支、支部)换届选举事宜。
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选举前期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延期(提前)选举的,应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申请延期(提前)换届选举的请示(附件1、2)。
其内容包括延期(提前)换届选举的理由及时间。
第十三条经同意换届选举的单位,可召开党委会(支委会)讨论、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附件3),经书面批复同意后,即可正式启动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上级党委在接到下级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的请示后,应及时研究,一般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附件4)。
第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指派所属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委员。
任期内调整和补选部分委员,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每届委员会委员职数以换届选举时确定的职数为准,届内不得增加或减少。
第四章党代表的产生
第十六条党代表应选举产生。
名额一般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代表名额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各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党代表,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党员情况和分布,以一个或多个支部或总支组成选举单位。
(二)选举单位组织所属党支部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并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30%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名单,并进行考察,按照多于代表20%差额比例,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委会(支委会),按多于代表20%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在选举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多于代表20%差额比例进行选举,产生党代表。
选举中,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一半,方能当选。
第十八条换届选举前,需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附件5)。
凡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十九条党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出缺:
死亡;突发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本人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同意的;因故被取消代表资格的;工作调动至所辖党组织范围以外并转走正式组织关系的。
第五章委员(书记)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酝酿产生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主要程序是:
(一)党委(党支部)组织所属党组织按照不少于确定职数20%的比例,上报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党委(党支部)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进行考察,召开党委会(支委会)按照不少于确定职数20%的比例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批准(附件6、7)。
第二十一条提名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主要程序是:
(一)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意见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二)考核了解、广泛听取意见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审查(附件6、7)。
第六章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本届委员会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产生,计票人从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产生。
总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提前投票或会后补票,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多余的选票当场剪角作废。
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后进行统计并作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由总监票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选票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选举中,凡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一般程序:
(一)宣布大会开幕,唱国歌;
(二)上届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可书面报告);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三)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四)大会选举:
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在确认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宣布下届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4.分发和填写选票。
监票人必须在计票人的协助下,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监票人应准确地核对选举人数和选票数,使选票数与人数相符,然后分发选票;主持人或总监票人说明选票填写办法;选举人填写选票。
5.投票。
投票的顺序是:
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选举人逐个进行投票。
6.计票。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应在监票人监督下将投票人数和实发选票、收回选票的票数进行清点,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若有效,则可开始计票,作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7.宣布选举结果。
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或大会报告候选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当选人员名单。
8.宣布大会结束,奏国际歌。
第三十条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
如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人当选,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第三十一条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未达到应选名额时,缺额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再进行一次差额选举,一般候选人可比应选人多1名,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员,票多的当选。
如果已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如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三条未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正式党员,在正常选举中得票超过选举人半数,票数排序序位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者,视为有效,应予当选。
第三十四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以后,必须及时将选举工作情况及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为:
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党员或党员代表到会情况;选举过程的主要情况,候选人得票情况、当选情况(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名单)。
并附监票人、计票人签名的选举统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新选出的党委、纪委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10日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选出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一并报批)。
(附件8、9)
第七章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调整、补选部分委员
第三十六条与上级党委沟通,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以及补选、调整委员的名额等。
第三十七条沟通同意后,组织所属党组织按不少于应选人数20%差额比例酝酿、推荐增补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委会(支委会),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不少于应选人数20%)。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
(附件10、11)
第三十八条召开党委会(支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不少于应选20%),党员(代表)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地点、党代表名单。
第三十九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具体程序参照第二十九条,主要包括通过选举办法(草案)、监票人名单,选举党委(支委)委员,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得票情况,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等环节。
第四十条选举结束后10日内报送选举结果(附件12)。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本办法的行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选举结果,上一级党组织可作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党群负责解释。
若与上级最新精神要求不符的,以上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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