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人事管理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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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人事管理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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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人事管理规
九牧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人
事
管
理
规
章
文件编号
文件页数
共14页
文件版本
第一版
生效日期
2001年月日
批准
审核
编制
郑经融
2001年8月6日
九牧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人事管理规章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之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所指本公司雇用之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二、雇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以上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作业员试用四十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不良者,得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得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课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件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七张。
四.试用同意书(附表五十)。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之文件(如其他必要之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雇用:
一.篡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辑,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四.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五.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革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八.未满十五岁者,但初中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新情况得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八-1条:
1、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九职称,其职称与职位之对照附表二。
2、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附表2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
职阶
幕僚、管理、业务体系
生产体系
备注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一
董事长
经正式核派代理或代行上一职阶之主管职务者其职责概视同上一职阶处理。
二
总经理
三
副总经理
四
部长
五
经理
高级管理师
厂长
高级工程师
六
副理
管理师
副厂长
工程师
七
主任、组长
助理管理师
科长
助理工程师
八
业务员、办事员
主任、组长
技术员
九
助理员
助理技术员、
作业员
三、保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一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之行号(含地号)
二.如个人保,需2位有在职工作单位者。
三.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之员工。
二.本人之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之亲属。
第一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之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控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一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受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一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人,并应于下列情事发生后十五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宜告破产者。
三.铺保之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之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一十五条:
被保入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事,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四、服务
第一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一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之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之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练自己之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与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之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品管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历行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之环境清洁。
一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杂志、电视、报纸、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一十一.应通力合作,和衷共济,不得吵闹、斗殴、闭厂、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阔谈,或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一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之目的。
一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之涵养,领导所有员工,和衷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一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第一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形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之总时间不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一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匀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以旷职(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职等情事,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到十五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___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十五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除外。
6.有关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议论。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迳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一本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之原则,给予员工合理之待遇。
(其待遇办法另订之)。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1.视从业人员之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
从业人员之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由人事单位签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之。
(通知或公布)。
二.津贴:
(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职员
作业员
备注
1
主管加给
主管加给
2
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
3
伙食津贴
伙食津贴
4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
5
工作津贴
工作津贴
6
加班餐(点心)费
7
三.奖金:
职员
作业员
备注
1
效率奖金
效率奖金
2
目标奖金
目标奖金
3
全勤奖金
全勤奖金
职员全勤奖金限生产(工厂)部门选用
4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一律取月薪制发放,发放日为次月20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之待遇,另订管理办法办理。
六、休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
1.元月一日元旦
2.三月八日妇女节(仅适用于女性员工)
3.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劳动节
4.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庆节
5.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如延长休假,且超出之日数视为特别休假)。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该得员工同意,并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据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1.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全年给七天特别休假。
2.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全年给十天特别休假。
3.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全给十四天特别休假。
4.服务满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三十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之原则下,事先共同特别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得于次年年终前休假完毕,否则予以取消特别休假条件。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七、请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证件
薪资
说明
事假
全年14日内
因事必须本人说明理由
不给工资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准假。
2.请假期间如含节假日应合并计算.
3.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三日.
4、每次请假至少二小时计算。
5、逾规定日数须签呈总经理核准否则视同旷职论。
6.事假应于24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按(考勤制度规章)办理.
病假
全年30日内
因病必须治疗及休息
主管证明一次连就两日以上或一月内分次超过三日以上者须附医师诊断书。
1.不超过30天之病假给予1/2工资,如须有劳保给付者可抵充之.
2.病假须缴回劳保就医回条。
公假
所需日数
兵役体验、身家调查、教育召集、点阅召集、基地召集及军政机关等一个月内之调训。
缴验有关证件
照给
1.因其他特殊情事申请公假者,应由课主管斟酌裁决.
2.役男点召得由人事部门代为办理就近代点。
.
3.目的地距离离原服务处所100公里以上时,往后给半日路程假.
4.目的地距离原服务处所200公里以上时,往后给一日路程假,交通不便地区,由部课主管视实际情况酌予延长之.
婚假
八日
本人结婚
主管证明
照给
需连续一次申请
丧假
八日
六日
三日
父母(养)继父母配偶曾祖父母
主管证明
照给
自事发日起至出殉日后第二日止以日为计算单位,可分次申请.其他亲属之如有必要以参加,依工厂法之规定应请事假.
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子女
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丧亡
产假
八星期
本人分娩
主管证明
六个月以上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减半照给.。
照给
妊娠三个月以上之流产或死产给假四星期(但须缴付医师证明)
一日
配偶分娩
特别休假
依服务年资给予,其规定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之规定办理.
备注
1.计算全年可请事病假日数均由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
者按月份比例计算.
2.上列各项请假期间:
如含例假日应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附表三十二),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职(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职(工)论。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或经理核准。
二、请假二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厂(副)长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之计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
八、奖惩
第三十四条:
员工之奖励分下列五种:
一.嘉奖:
每次加发三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
每次加发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
每次加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
一次给予若干元之奖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三佰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之善行佳话,足为本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撙节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之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著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升: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四.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员工之惩罚分为五种:
一.申诫:
每次减发三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
每次减发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
每次减发一个月资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
五.开除:
第四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扰乱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著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有期限之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功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物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抗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职(工)达五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之工具,非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一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事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
一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一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一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一十三.伪造或变造盗用公司印信者。
一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一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一十六.故意窃漏公司技术,营业上之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一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一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一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定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如下:
一.嘉奖与申诫抵销。
二.记功乙次或嘉奖三次,抵销记过乙次或申诫三次。
三.记大功乙次或记功三次,抵销大过乙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九、考绩
第四十五条:
员工考绩分为:
一.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职员三个月作业员四十天)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之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绩之参考。
三.年度考绩:
其办法另订之。
第四十六条:
考绩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七条:
员工年度考绩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八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十、加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得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之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五十条:
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副)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五十一条:
加班费之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之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八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五十二条:
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加班情形,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十一、出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
第五十五条:
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之)。
十二、训练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得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七条:
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
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一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之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之说明。
3.指定资料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
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励;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
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选择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俾任务之达成。
十三、迁调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调动任一员工之业务或服务地点,被调之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得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七日内;一般员工应于五日内办妥移交手续,迳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员工离职,如驻地远者,得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之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员暂行代理。
十四、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三十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一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十五、福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得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议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法之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十六、资遣
第七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予资遣。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二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三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七十四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五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继续服务每满一年者,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三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十天本薪之资遣费。
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十七、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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