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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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
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具体要求有: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5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问题6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点?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3、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
由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应先经由相应行政程序来解决,最后才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些争议甚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问题2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2、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应由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3、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行政机关必须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行政机关必须设置办公地点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6、行政机关必须由有关机关公告其成立。
问题3什么是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种种优惠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问题4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类型。
就行政公务人员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公务人员可划分为:
1、公务员
2、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3、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4、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问题5如何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一般应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职责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通常则认为是非公务行为。
2、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或者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实施的,视为公务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通常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3、公益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的,一般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4、职权与职责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则视为公务行为,而不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的,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5、命令要素。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不属公务行为。
问题6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所谓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具体地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问题7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行为?
它有何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2、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3、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
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4、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
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问题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只能一事一决,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可反复适用。
3、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前,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
4、行为的主体。
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问题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一般可分为: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问题4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
1、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
(1)机关合法;
(2)人员合法;(3)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
3、内容合法、适当
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4、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5、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问题5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问题6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即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和公定力,是由行政优先权,更进一步说,是由行政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行政是全部国家职能中最直接面向社会的一种,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根本手段。
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的手段、方法必须积极、主动、灵活、高效,同时也必须警惕行政权力的滥用。
所以,法律一方面肯定其效力,一方面又规定这一效力必须由法定机关最终认定。
这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产生的原因。
问题7抽象行政行为有何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2、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表现为行为规范的创制;
3、间接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即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是间接的;
4、不可诉性。
在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第四章行政程序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程序,即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现代行政法发展最迅速,也较为完善的领域。
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人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章即对行政程序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本章重点难点
●行政程序的概念和要素
●行政程序的意义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次序、时限的总和,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从本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
行政程序具有如特征:
1、行政程序行政权的动态运行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2、行政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
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实质上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从另一个层面对行政行为的描述,而不是行政行为之外的别的东西。
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
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特定的形式,行政程序正是由行政行为的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构成的。
4、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行政程序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方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问题2行政程序由由要素组成?
行政程序是以下四种要素的有机统一体:
1、步骤,即行政行为所经历的各个阶段,或者说构成行政行为过程的诸环节。
它包括行政行为成立的步骤和行政行为生效的步骤,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
2、方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方法和运作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程序各步骤在空间上的存在方式。
这里“方式”的涵义十分广泛,可作如下分类,均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1)行为方式与言辞方式。
言辞方式又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行为方式也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2)本人行为方式与代理行为方式。
3、顺序,即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的各个步骤在时间先后上的安排。
4、时限,即以一定方式表现、按照时间先后安排的各个步骤在时间长短上的安排。
问题3试述行政程序的意义。
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又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规则,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构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理由。
3、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可以构成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也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行政程序的社会、政治意义
首先,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了解和信任,推进公民和社会各界的行政参与。
其次,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增强政府的权威。
问题4简述行政公开的内容。
行政公开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2)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因此,行政主体有义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3)设立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
行政主体作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后,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决定时能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问题5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也称听证会,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可能影响或者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问题6什么是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中的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相应的行政法上的后果的制度。
问题7什么是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又称通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知悉的事项通过法定途径、方式予以告知的制度。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本章学习目标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常见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主体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最直接、最常见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大。
因此,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形式、程序及其监督,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是本章的主要目标。
本章重点难点
●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效力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立法和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国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这是行政立法最基本的特征。
2、行政立法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制定。
这就是行政立法基本色调为什么是“行政性”而非“立法性”的根本原因。
4、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名称上不冠以“法”的称谓。
这是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问题2我国法定的行政立法主体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问题3简述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定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问题4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些基本的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过程的始终,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我国行政立法的实践来看,行政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行政立法的首要原则。
行政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包括:
(1)行政立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立法的权限合法;(3)行政立法的内容合法;(4)行政立法的程序合法。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本质要求。
行政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行政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活动中,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行政立法。
3、科学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是所有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行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问题5试述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如下: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种形式的行政立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都享有监督权。
2、上级机关的监督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指挥权,也包括监督权。
具体来说,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均享有监督权。
3、人民法院的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法律依据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就行政立法进行审查;但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就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否定。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普通公民的监督等。
与上述三种监督不同的是,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影响行政立法的效力。
问题6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规范性。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仍属创制行为规则的活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
2、效力的普遍性。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
与行政立法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1、非立法性,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不具有法的效力,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2、从属性与执行性,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其效力较同级别的行政立法低。
3、灵活性与简便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灵活、简便。
问题7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领域的效力。
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3、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本章学习目标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历来是我国行政法学的重点。
但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众多,表现形式多样,研究和学习都很困难。
出于篇幅的考虑,我们只重点介绍了三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
一方面要求掌握所学的内容,同时要求以此为基础,参照相关文献资料,尽可能全面掌握或了解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知识。
本章重点难点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等形式,赋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问题2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问题3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有何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在于:
1、执行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执行依据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决定,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3、执行对象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物。
4、执行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必须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问题4简述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即行政主体追究相对人的违法责任,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
1、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2、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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