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械CE标准EN50011996通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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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械CE标准EN50011996通用要求
英国标准
BSEN500-1:
1996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本欧洲标准EN500-1:
1995为英国标准版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
标准的负责机构
本英国标准被委托给代表下列实体的施工与成套设备与工地安全技术委员会B/513,及其土方机械子委员会B/513/1制订:
英国煤炭总公司
施工设备租赁协会
土木工程承包者联合会
施工设备和起重机制造商联合会
健康和安全执行委员会
土木工程研究院
Silsoe研究所
出版后发布的修正版
修正版
日期
正本改正
国家序言
英国标准已被B/513/1子委员会制订,英文译本EN500-1:
1995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出版。
欧洲标准在机械安全问题执行英国标准,英国在标准的推行上起到积极作用。
本英国标准包括基本通用安全机械指令(89/392/EEC)和修订指令(91/368/EEC)。
互见条目
涉及出版对应的英国标准
BSEN292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总体设计理念。
EN292-1:
1991第1部分:
1991基本术语,方法。
EN292-2:
1991/prA1:
1993第2部分:
1991技术原理和技术要求
EN294:
1992BSEN294:
1992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到达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
BSEN500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
EN500-4:
1995第4部分:
1996压实机械特殊要求
EN23411:
1988BS5538:
1983土方机械最小操作空间规定。
EN25353:
1988BS5631:
1978土方机械,拖拉机和农业和林业机械--座椅定位点规定
ENV1070:
1993DDENV1O70:
1993机械安全--术语
BS6912土方机械安全
ISO2860:
1992第5部分:
1992推荐最小通道尺寸
ISO3457:
1986BS5945:
1987土方机械挡板和护罩的要求
ISO3795:
1989BSAU169a:
1992道路车辆、拖拉机和农林机械内部材料燃烧性能的确定方法
ISO5010:
1992BS6912土方机械安全
第10部分:
1993橡胶轮胎土方机械转向性能的规定
ISO6405-1:
1991BS6913土方机械的操作和维修
第8部分:
1992驾驶员操作通用符号和其它显示的规定
ISO6682:
1986BS6124:
1987土方机械的可控范围和舒适度的规定
ISO6750:
1984BS6228:
1985土方机械操作和维修手册的格式和目录规定
ISO9249:
1989BS6911土方机械测试
第4部分:
1990发动机输出功率的测量方法
ISO9533:
1989BS6912土方机械安全
第3部分:
1990机载前后报警装置声音的测试方法
符合英国标准并不等于享有法律赋予的豁免权
ICS91.220
主题词:
道路,施工,现场设备,移动设备,安全,规范,事故防范,危害,安全措施,设计,人体工程学,操纵台,信号装置,示意图,标志。
英文版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
此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1995-06-29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应遵守CEN/CENELEC内部规则,它约定欧洲标准应依据国家标准那样不得有任何更改。
与国家标准有关的最新的列表和参考书目可从秘书处或任何CEN成员处获得。
本欧洲标准现有三种官方译本(英语,法语,德语)。
CEN成员可将任意译本翻译成本国语言后出版并通知秘书处作为正式译本。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际成员包括:
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公国,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联络中心:
比利时布鲁塞尔ruedeStrassart36,B-1050
Ref.No.EN500-1:
1995E
前言
本欧洲标准由技术委员会CEN/TC151建筑机械和建材机械——安全制定,德国DIN标准是其秘书长单位。
本欧洲标准有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根据CEN的授权制定,并支持EC指令的基本规定。
附录A(规范)包含“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列表,附录B(规范)为“驾驶员座椅尺寸”,附录C(规范)为“手柄启动装置”,附录D(规范)是“用于下肢开口的安全距离”。
EN500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包含下列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道路铣刨机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稳定土拌和机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压实机的特殊要求
第5部分切缝机的特殊要求
第6部分摊铺机的特殊要求
本欧洲标准可以用国家标准提供,或者原文出版或者通过签署认可,最迟在1996年3月。
撤消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处最迟日期为1996年3月。
与CEN/CENELEC内部规则一致,实施此欧洲标准的国家包括:
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公国,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EN500-1正文
0绪论
标准中给出了危害包括的范围。
另外,对于标准中未给出危害,机器还应遵守EN292:
1991。
所有的机械,电力,液压,气动和其他机械部件有关的,可以用一般使用的标准能够处理的危害(标准--A类型—B1和B2)不包含在标准中。
在有关标准适合的地方参考这些标准是十分必须的。
修改早期的EN500系列应考虑标准和法律的连续性。
1.范围
1.1本部分规定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通用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合于附录A的列表中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本标准规定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设计的通用要求,是为了保护员工在操作,装载,运输,维修时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健康危害。
另外,某些机型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特别要求在标准的第2部分至第6部分中给出。
本部分标准中给出了所有类型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安全要求,与第2部分和第6部分的内容联合采用。
这些机器的特别要求不在第1部分中未重复说明,但会根据问题的类型增加或替换有关要求。
第2部分至第6部分的机器特别要求高于本标准给出的各自要求。
EN500-1:
1995适用与第2部分至第6部分中未涉及的各类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1.2这个标准涉及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按照使用范围作业时和厂商可预见的条件下的重大危害(见第4条款)。
1.3本标准适合与本标准正式出版物后制造的机器。
参考标准
本欧洲标准中集成了来自其他出版物的过期或未过期的参考文件和规定。
此参考标准在内文中适当地方被引用,下面列出出版物名录。
对于已过期参考文件,只有当本标准的修订版或再版时集成时其修订版或再版才能适用本欧洲标准。
未过期参考文件将采用最新版本。
EN292-1:
1991机械安全--基本概念,总体设计理念--第1部分:
基本术语,方法
EN292-2:
1991/prA1:
1993机械安全--基本概念,总体设计理念--第2部分:
技术要求和规范
EN294:
1992机械安全--防止上肢到达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
EN500-4:
1995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安全第4部分:
压实机械特殊要求
EN23411:
1988土方机械—驾驶员人体物理尺寸和最小操作空间范围
EN25353:
1988土方机械、拖拉机和农林机械—座椅定位点SIP
ENV1070:
机械安全--术语
ISO2860:
1992土方机械--最小通道尺寸
ISO2867:
1986土方机械–通道系统
ISO/DIS3046-1:
1993往复内燃发动机—性能—第1部分:
标准基准条件,功率,燃料和润滑油消耗,测试方法
ISO3457:
1986土方机械—挡板和护罩—定义和规范
ISO3795:
1989路面车辆,拖拉机和农林机械--内部物质燃烧性测量
ISO5010:
1992土方机械-橡胶轮胎机械-转向要求
ISO6405-1:
1991土方机械—驾驶员操作控制符号和其它显示—第1部分:
通用符号
ISO6682:
1986土方机械--舒适区域和操纵范围
ISO6750:
1984土方机械--操作和维修手册的格式和目录
ISO9249:
1989土方机械--发动机测试代码—净功率
ISO9533:
1989土方机械--机器安装前向报警装置--声音测试方法
3.定义
标准ENV1070和下列定义用于本标准:
3.1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是一种可用于道路施工,维修和画线的机器。
这些机器列于标准附录A。
3.2操作质量
操作质量等于设备基本重量包括工具和附加装置质量,燃油箱和液压油箱加到二分之一。
当操作时操作质量也包括二分之一水箱(如提供洒水或相似装置),此外还加上75kg的操作人员的重量。
4.危害列表
本条款包含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整套标准处理的所有危害,它们需要在3.1节所定义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中进行危险性评估,并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危险的风险。
为消除或降低表1的危险所引起的危害,可采取标准中的第5条款及后续章节给出的技术措施。
5.安全要求
本条款给出的对于存在危害的所提出的必要的规定和/或措施。
到目前为止适用的要求/措施包含在其他标准内,尤其是EN292:
1991第1部分和第2部分和EN292:
1991第2部分的附录A或B类标准及相关子条款和/或适应执行的类型给出的参考。
5.1照明
对于提供驾驶座椅,额定功率超过20KW(参照7g)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配置工作照明。
而制动照明和/或倒车照明在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不是必须的。
照明亮度在离机器直接操作10米处在机器前进方向应至少在15lx,依照图1中的C,D,E,和F,G,H点水平地面测量。
表1.危害列表
条款
危险
4.1
破碎危险
4.2
剪切危险
4.3
切削及切断危险
4.4
缠绕危险
4.5
拽入或陷入危险
4.6
撞击危险
4.7
高压流体喷射危险
4.8
零件(材料/工件)弹射危险
4.9
失稳(机械或零部件)产生的危险。
4.10
在机器上滑倒,跌倒和跌落产生的危险
4.11
直接或间接的电接触造成的危害
4.12
热辐射如物质熔化反射,电路短路和超负荷产生的化学反应危害
4.13
由于人体接触,燃烧、爆炸或热辐射造成的烧伤、烫伤危险
4.14
在过冷或过热的工作环境中对健康造成的伤害
4.15
接触或吸入有害液体,气体、烟雾,烟尘造成的伤害
4.16
火灾和/或爆炸危害
4.17
不正确姿势和用力过大操作造成的伤害
4.18
未按人机工程考虑不周如上肢或下肢产生的危害
4.19
照明不足造成的危害
4.20
人为导致的危害
4.21
组合危险
4.22
燃料供应中断造成的危害(燃料控制电路)
4.23
突然弹出的机械零件或流体造成的危害
4.24
控制系统故障或失效造成的危害(发动机突然起动或超速)
4.25
装配错误造成的危害
4.26
翻车,机器失稳造成的伤害
4.27
安全措施、防护装置暂时丢失或位置不正确造成的伤害:
4.27.1
-各种挡板
4.27.2
-各种相关的安全保护装置
4.27.3
–启动和停止装置
4.27.4
-安全标志和标签.
4.27.5
-各类提示信息和预警装置
4.27.6
-安全调试和/或维修基本设备及配件
5.2机器操作和装卸的相关设计
5.2.1起吊和装卸附件
在确保装载,修复和运输安全下配备专门用具(吊孔,耳轴,孔眼等)
对于作业重量不超过40公斤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这种附件可以手动操作.
附件应和起吊索具可靠配合,其位置应有助于在起吊和修复中安全锚接.
注.目前还未给出举起和装载的具体安全要求
5.2.2机器捆扎附件
机器运输过程在下部应设用的捆扎设施.这些设施应标示用于机器的起吊和装运和修复。
5.2.3牵引
重量超过2000公斤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允许做短距离低速牵引(<300米),以避开危险区域。
5.2.4手扶式机械
采用手扶式道路施工机械向前行驶不超过6公里/小时,向后行驶不超过2.5公里/小时。
当进行下坡操作时,机器行驶速度在预设的挡位时不能超过2m/min
5.2.5转向系统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提供的转向系统可确保机器在额定速度及停车状态下安全转向。
速度超过20公里/小时的乘坐式橡胶轮胎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转向系统应符合IS05010:
1992标准。
5.2.6制动器
停车制动器性能依据EN500-4:
1995中的A型标准限定,操作重量超过4000公斤的橡胶轮胎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在机器上配备刹车蹬已便于操作。
5.2.7驾驶室
道路建设用机器配备的驾驶室,应尽可能的使门、窗保持打开和关闭状态.不要使门窗自动打开。
在水平方向分开的门应在门的内侧安装锁定装置用以锁定门窗。
当机器在工作时,锁定在敞开的门窗不得超过机器的总体尺寸。
门窗透明窗户应使用安全的材料,不能用破碎时边缘锋利有危险性的材料。
应当使用安全玻璃或类似性能的材料。
5.2.8储藏盒
便于贮存使用手册以及专用工具。
5.3操作台
5.3.1通用要求
操作台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操作台内的空间应符合EN23411:
1988标准。
必要的话座位基点周围半径(SIP)应依据EN25353:
1988标准减少到小于920毫米,以取代EN23411:
1988标准的1050毫米;
-操作台周围应避免有锋利边角;
-电线应采用内藏式和封闭起来,避免操作者受到伤害;
-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见5.8,注2);
-挡板,扶手和和行走通道应符合IS02867:
1986标准;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通常不在有落物危险地方作业,即使考虑到可预见的错误使用机器,因此,不应提供FOPS(防落物保护结构)。
5.3.2带驾驶室操作台
额定功率为30千瓦以上移动道道路施工机械(见7g))应设计便于安装的驾驶室。
驾驶室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使操作者在各种可预见的环境和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免受伤害;
-如果驾驶室只有一个出口时,应做紧急出口标志。
-前窗应配备有电动刮水器,清洗器和除雾器。
这项规定应考虑机器行驶的所有方向采用。
-内置照明。
注:
如果有加热和/或通风系统,他们的设计和制造应依据EN292-2:
1991中A.1.5.13规定的操作者不得接触有害气体以及由内燃机和/或由沥青拌和材料产生的有害气体。
目前对于防止有害气体的安全要求还未有可依据的标准。
5.4座椅
座位尺寸应依据附录B,座位可随意调整方向同时座位的承重至少在55公斤-110公斤范围内。
SIP点的确定依据EN25353:
1988标准
5.5控制
舒适区域和操纵范围应符合IS06682:
1986标准。
操纵力不得超过下表2规定数值。
表2操纵力
操作控制
控制
最大操纵力
手
手柄向前,向后
手柄向侧面
制动手柄向上
230
100
400
脚
踏板
中心支铰踏板
450
230
脚趾
踏板
90
发动机操纵元件在环境温度25摄氏度的温度操作时温度不得高于45摄氏度,应安排在远离热源的区域以防操作人员发生烫伤。
操纵元件在布置时应防止无意识操作,必要时加以防护。
注:
特别注意操作者进入进出的范围。
控制标识依据IS06405-1:
1991的标准来制作。
遥控装置的应和机器上的作用一致。
乘坐时机器应避免在地面上操作机器前进和/或后退。
5.6启动
5.6.1带电启动、气启动或液压启动的机器,为防止危险情况出现,应配备一个中位启动功能,除非在中位启动时有危险时除外。
5.6.2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在结构上应防止未经同意进行发动机的启动和运行:
附注1:
防止电启动可采用下列办法:
-驾驶室加锁;
-启动开关加锁;
-钥匙启动;
-电池开关加锁。
附注2:
如果手启动,要特别注意防止XX的启动和运行。
5.6.3用发动机/马达启动装置的位置和结构应防止操作人员在启动操作时受到伤害。
注:
启动的实现可凭借下列方式:
-电启动;
-气启动;
-液压启动;
-弹性启动;
-曲柄启动;
-倒车启动。
曲柄起动应依据C型标准。
应设计一个方便存放启动曲柄的装置,如安装搁架。
5.7制动
紧急停车制动应安装在依据IS06682:
1986标准的舒适区内,可以停止机器所有危险的功能。
在手扶机器上有手持操纵元件应确保机器行走速度不超过0.5km/h的速度。
电动移动式道路机械,应在操作台上能关闭整个电气系统以防止XX的机器重新起动。
5.8操作及维修通道的滑落危险
进入系统除操作台进入系统最低台阶离地距离不超过600mm其它应依据ISO2860:
1992标准和IS02867:
1986标准
通道表面将采用永久防滑材料。
注:
应使用下列材料例如,有花纹钢板、格子钢板,圆图案或软垫板。
5.9预防运动部件造成的危险
挡板和罩壳应依据IS03457:
1986标准。
发动机盖应固定。
用铰接架联接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配置整机固定装置防止在保养和运输过程中枢轴转动。
行驶期间承受双向最大1.5倍的变形载荷(推和拉)时不能出现任何永久变形。
防护措施开口和运动部件的距离应依据EN294:
1992中的D型标准。
5.10预防非电能源产生的危害
管道、胶管及接头的安装方式应防止不受机械和/或热损伤的作用。
通过操作台附近的压力管线应安装设置或加盖以避免管子破裂等情况的发生时保护操作者。
5.11火灾防护
操作站地板以及驾驶室内部设施应采用防火型绝缘材料。
依据IS03795:
1989标准,测试最大燃烧速度应为250毫米/分
5.12极端温度产生的危害
应采取防止烧伤的防护措施。
注:
例如在消声器热表面前方安装打孔的钢板可作为防止烫伤有效防护措施。
5.13信号装置和警告标志
5.13.1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装有一个声音警示装置(喇叭)。
依据IS09533:
1989标准在机器前方7米处,声音在93分贝以上。
声音警报信号装置应尽可能在操纵台上操作。
5.13.2标识应粘贴在机器铰接区域的两侧。
警告标志由一个三角形组成,如图2。
三角形边长至少为60毫米
5.13.3在5.9中,锁紧装置的固定件应使用对比颜色,最好是红色
6.说明手册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提供的详细说明手册,应依据IS06750:
1984和EN292-2:
1991中第5条标准。
说明手册应印有待销售国家使用的一种官方语言。
说明手册应详细说明如何使用人防护装备。
说明手册应指出机器在提升和捆扎时如何操作附件(起吊孔,牵引环,和锁眼)。
说明手册提供应依据EN292-2:
1991中的A型标准中的1.7.4f给出噪声的说明。
有关振动说明应依据EN292-2:
1991中的A型标准中的2.2(手臂振动)和EN292-2:
1991中的A型标准中的3.6.3a/prAl:
1993年(手臂振动和全身振动)。
通常需要提供三种不同的说明手册:
-操作手册
-保养手册
-备件清单
备件清单应包含所有与安全相关的备用零件和替换零件的产地信息。
7.标识
产品标牌上应标明以下信息:
一)名称及制造商地址
二)强制商标
三)系列号或型号
四)生产日期
五)序列号
六)操作重量(公斤)(见3.2)
七)额定功率千瓦依据IS09249:
1989标准。
注:
对于发动机负载曲线为恒转速输出(阻断持续额定功率)和用于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依据ISO30461:
1993标准标明额定功率。
轮式机器工作质量和实际最高轴负荷应加以说明。
至于履带式机器也应加以说明最大工作质量(包括附加装置)。
如果机器有配重,应附加包含最大配重的操作质量。
厂商交付机器时应提供包含该配置机器所有数据。
8.安全规定/措施的验证
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已被纳入移动式筑路机械设计和制造必须进行验证。
验证应使用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测量确认:
一)测量;二)目视检查;三)按标准中规定的特定方法进行测试;四)通过对制造厂商保存文件进行评估,例如:
所购零部件的单据,如按照标准规定制造的汽车挡风玻璃。
附录A(规范)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列表
以下机型为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相应要求:
A1压实机械
压路机.................................................EN500-4
静碾压路机
振动压路机
轮胎压路机
振动平板................................................EN500-4
振动和高频冲击夯..........................................EN500-4
A2地基处理和成型的机器
稳定土拌和机...........................................EN500-3
摊铺机..........................................EN500-6
混凝土铺设机
混凝土平整机
切缝机................................................EN500-5
焊接缝密封机
路边捣实及切割机
混凝土砌块铺设机
A3路面养护设备
道路铣刨机..............................................EN500-2
路面预热机
道路画线机
道路标志去除机
接缝和裂缝铣刨机、
路面平整机
沥青再生机
沥青表面修复机
-重铺机
-重拌机
路面修补组合单元
附录B(规范)驾驶员座椅尺寸
可依据标准中B型标准。
B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道施工机械垂直布置驾驶员座椅的尺寸和调节范围。
B2.概述
B2.1座椅尺寸和调节范围见图1和表1。
所有座位尺寸和调节范围(如有的话)参照EN25353:
1988标准定义。
B2.2关于座椅元件的尺寸、相互位置及调节的各项数据基于人机工程学原理,考虑5%-95%操作者尺寸(依据EN23411:
1988)
除此之外附录B的尺寸和调节只是为了更好适应操作者
表B.1座位尺寸和调整
尺寸
说明
注
最大值
理论值
最小值
Z1
座垫长度
1
315mm
265mm
215mm
Z2
座垫角度
调节
2
10°
10°
±5°
5°
±3°
Z3
座垫宽度
500
430
Z4
前后调整
3
150
100
Z5
垂直调整
3
60
Z6
靠背高度
4
400
150
Z7
靠背宽度
5
Z8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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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 机械 CE 标准 EN50011996 通用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