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专科学习辅导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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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专科学习辅导1
《法律逻辑学》(专科)学习辅导
(1)
2003年10月16日
第一章引论
在教学目的与要求方面:
特别强调两点:
1.了解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2.明确普通逻辑学的性质。
在第一节中,我们重点掌握第二个问题。
二、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普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思维的逻辑形式、思维的基本规律,还有一些简单逻辑方法就是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思维的逻辑形式
任何思维都有具体内容和逻辑形式两个方面。
反映在概念、判断、推理中的特定对象及其属性是思维的具体内容。
思维的具体内容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赖以联系的构造方式是思维的逻辑形式,亦称思维形式的结构。
例如:
有些年轻人是律师,所以,有些律师是年轻人。
这句话由两个语句构成,它所表达的具体内容很明确。
从结构上讲,它是由一个判断推出另一个判断的推理。
其中,"青年人"和"律师"都是由语词表达的概念。
普通逻辑不研究它所表达的具体内容,即暂时撇开各种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具体内容,仅从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并以此作为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
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为:
有些S是P,所以,有些P是S。
在这个结构式中,由中文字表达的部分叫逻辑常项;用英文字母表示的部分叫变项。
逻辑常项是指在一个逻辑形式中有确定的逻辑涵义并始终保持不变的部分。
变项是指在一个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不同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判断加以代换。
任何逻辑形式都由逻辑常项和变项两个部分组成的。
(二)什么是思维逻辑形式的基本规律
对此,我们只要大致了解:
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也就是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
它们是保证思维有确定性、一贯性和明确性的必要条件,对人们的思维具有强制作用。
(三)什么是简单的逻辑方法
对此,我们只要大致了解:
普通逻辑学的简单逻辑方法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抽象同一性、确定性和单一性的逻辑方法。
主要有:
定义、划分、限制、概括、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以及回溯方法等。
关于思维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具体内容我们到有关章节再学习。
第二节普通逻辑学的性质
主要理解两点:
第一,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基础性的学科,是学习任何一门科学都需要的思维工具。
逻辑学工具性学科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学习逻辑学不在背诵,重在理解,重在提高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巧和能力。
第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是一门没有阶级性的科学。
第二章概念(本章是重点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明确什么是概念及其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2.掌握概念和语词的关系;
3.明确概念的种类和概念间的关系;
4.掌握下定义和划分的方法并能依据定义或划分的规则分析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
5.掌握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方法。
第一节概念的概述
这一节,重点把握两个问题:
1.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概念和语词是什么关系?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的思维形式。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概念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
●概念的外延是概念对思维对象分子范围的反映。
例如: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一般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其中,第一个括号中的文字揭示了"法律"这个语词所反映的概念的本质含义、本质属性,是"法律"的内涵;第二个括号中的文字列举了"法律"这个语词所反映的概念的一些对象,即分子范围,是"法律"的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三、概念和语词(第21页)
●概念和语词有密切联系
概念通过语词(或词组)来表达,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
●概念和语词有本质区别。
主要表现在:
(一)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或笔划,是概念的物质外壳。
(二)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族性。
(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交流。
)
(三)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有四种情况:
1.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实词表达概念。
2.在实词中,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
这在文学作品中常见,可以使文章生动活泼一些。
例如有这样一首诗:
一个孤僧独自归,
关门闭户掩柴扉,
半夜三更子时分,
杜鹃谢豹子规啼。
这就是用许多词不同而意相同的语词来表达同一个概念,读起来很有意思。
3.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
这个问题要注意:
例如"杜鹃"既可指一种叫"杜鹃"的鸟;也可以指一种叫"杜鹃"的花。
在三段论推理中有时出现"四词项错误"常常就是因为在同一条件下,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的概念。
4.同一个单词或词组,有时能独立地表达概念,有时不能独立地表达概念。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
概念的种类是根据概念的基本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所进行的分类。
主要的分类标准和具体的分类,请大家仔细阅读教材。
我只讲一下如何简单记忆它们的区别: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一个概念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是根据它的外延数量确定的。
●单独概念是反映只有一个分子的对象的概念,其外延所反映的是反映独一无二的对象。
一般讲,一个概念的外延数量是一,即只有一个分子对象的概念,就是单独概念。
语词中专有名词表达单独概念,如"北京";
摹状词表达单独概念,如"世界最高的山峰";
某些普遍概念的前面冠以表示单称的代词或指示代词,也可用从表达单独概念,如"这位律师"、"那位法官"。
这都好理解。
●普遍概念是反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的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所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对象组成的类。
普遍概念的外延至少是两个,可以无限多。
它所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对象组成的类。
例如"律师"这个概念,它的外延就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语词中的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一般都表达普遍概念。
●外延为零的概念叫空概念(或虚概念),它所反映的对象类是空类。
如"孙悟空"就是一个虚拟的人物,根本不存在。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是否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是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
●非集合概念是不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中,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概念,有时表达非集合概念。
由于在不同的语境中,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概念,有时表达非集合概念,很容易混淆,造成推理错误。
因而要特别注意把握区分的方法。
●如何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呢?
一般讲,对一个概念只要好好想一想:
它作为集合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否为它的个体所具有,即可确定它是一个集合概念,还是一个非集合概念。
所谓集合体是由若干同类个体有机组成的统一整体,集合体具有的本质属性,其个体不必然具有。
例如:
"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
""中国人要遵纪守法。
""张三是中国人"。
这三句话中的"中国人"就是在意义上就是有区别的。
第一句中的"中国人"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集合概念;
第二句中的"中国人"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非集合概念;
第三句中的"中国人"也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非集合概念。
因为,作为集合体的"中国人"所具有的"勤劳勇敢"的本质属性,不一定为他的分子个体所具有,
例如"张三"就不一定具有如此的品质。
同样,"要遵纪守法"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要求,遵纪守法的只能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
此问题要注意把握,否则学习推理时会出现错误。
三、正概念和负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正概念也叫肯定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负概念也叫否定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负概念总是相对于特定的论域而言的。
所谓论域,是指一个概念所相对的特定属概念的范围。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请大家自己看看教材。
第三节概念间的关系
概念间的关系是指概念外延方面的关系。
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有如下五种:
一、全同关系
如:
设a,b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全部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全同关系,亦称同一关系。
(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外延重合而内涵不尽相同。
)
全同关系的概念与不同语词表达的同一概念是有区别的。
二、真包含于关系ab
如:
设a,b两个概念,如果a概念的全部外延包含于b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a概念的全部外延仅仅是b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则a概念就真包含于b概念。
a概念对于b概念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亦称种属关系。
三、真包含关系
如:
设a,b两个概念,如果a概念的外延包含着b概念的全部外延,并且b概念的全部外延仅仅是a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则a概念就真包含b概念。
a概念对于b概念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亦称属种关系。
传统逻辑中,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统称"属种关系"。
其中,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种概念。
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区分是相对的。
如:
法律中国法律中国刑法其中:
"中国法律"相对于"法律"来讲是种概念;相对于"中国刑法"来讲是属概念
四、交叉关系ab
如:
设a,b两个概念,如果a概念的外延与b概念的外延相互只有一部分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交叉关系。
五、全异关系设a,b两个概念,如果a概念的全部外延与b概念的全部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全异关系。
同一邻近属概念下的种概念间的全异关系,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两种。
1.矛盾关系如:
行为C设a,b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全异,并且二者外延之和等于其邻近的属概念c的外延,则a和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一般讲,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一个是正概念,用a表示;另一个是负概念,用非a表示。
但也有的两个概念均为正概念,而彼此间是矛盾关系。
2、反对关系如:
设a,b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全异,并且二者外延之和小于其邻近的属概念c的外延,则a和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叫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亦称对立关系。
2-22分析上述全同关系、真包含于关系、真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可进一步概括出如下几种概念间的关系:
1.包含于关系与非包含于关系
2.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相容关系是指至少有部分外延相重合的a,b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全同关系、真包含于关系、真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属相容关系。
)不相容关系是指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的a,b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全异关系属不相容关系。
)上述各种关系可列图表示。
参见《法律逻辑学指导书》第10页。
第四节定义
这一节,主要明确三个问题:
1.什么是定义?
2.要了解其结构。
3.什么是"属加种差定义方法"?
要掌握定义方法。
4.定义规则有哪些,违反它们会犯什么错误?
要会分析说明。
一、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用简短的语句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内涵是概念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
因此,也可以说,定义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
例如:
"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这个定义的
被定义项"法院";
定义联项:
"是";
定义项: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属:
"国家机关";
种差:
"独立行使审判权"。
定义的逻辑形式为:
Ds就是Dp其中,被定义项是需要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是用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定义联项是用来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概念。
二、属加种差定义的方法
根据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还是说明或规定语词的意义,定义有实质定义和语词定义之分。
实质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项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的定义。
其主要定义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方法"。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步骤是:
第一,揭示被定义项的邻近的属概念;
第二,揭示被定义项的种差;
第三,构成定义项;
第四,构成完整的属加种差定义。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逻辑公式为:
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
属加种差定义根据种差内容的不同,可共分为性质定义、发生定义、关系定义、功用定义等。
这些内容,请大家自己看看书。
三、定义的规则
这是个重点问题,要好好把握,一定要记熟,会运用。
(一)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之间必须是全同关系。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例1:
商品就是劳动产品。
(定义过宽)
例2:
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
(定义过窄)
例3:
宪法是国家的法律。
(定义过宽)
(二)被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出现在定义项中。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定义循环"的逻辑错误。
(三)定义项必须用清楚确切的概念。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含混"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
(四)定义联项不能是否定的。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用否定联项"的逻辑错误。
违反后3条规则的错误一般比较容易识别。
第五节划分
主要明确:
1.什么是划分;
2.划分的种类有哪些?
3.划分的规则是什么?
一、什么是划分
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划分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同级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根据三部分组成。
例如:
"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其中,"死亡"是划分的母项,它是被划分的概念;"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是划分的子项,它们是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概念;是否"自然死亡"就是划分的根据。
划分的根据是作为划分标准的属性,一般在字面上不表现出来,它可以是一个属性,也可以是一个属性组。
划分和分解不同。
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或把一类对象分为若干个子类。
其中,任何一个子类必然具有真包含它的母类的本质属性。
而分解则是把一个对象肢解成许多构成部分,其各个构成部分不具有由它们组成的整体的本质属性。
例1.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例2.学校可以分为小学、中学和大学。
例3.一年可以分为四季。
例1和例2是划分;例3是分解。
二、划分的方法
(一)根据划分子项层次的不同,划分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1.一次划分一次划分是仅仅揭示某一属概念的一个层次的全部种概念的划分。
2.连续划分连续划分是揭示某一属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层次的全部种概念的划分。
(二)根据每次划分所得子项的数量不同,划分分为二分法划分和多分法划分。
1.二分法划分二分法划分,是依据对象有无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概念仅仅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种概念的划分方法。
一般都是一个正概念,一个负概念。
如前面讲的把"死亡"分为"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
2.多分法划分多分法划分是依据对象的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概念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种概念的划分方法。
三、划分的规则
对概念进行划分,必须遵守下列划分的规则:
(一)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
所谓划分必须相应相称,是指划分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划分母项的外延。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二)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
所谓子项互相排斥,是指子项之间不允许有相容关系。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三)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
所谓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是指在每一次划分中,只能按同一个标准进行。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
例如:
"法律分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
"作为划分,是不正确的。
因为它违反了"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的规则,犯了"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因为法律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
而在这个划分中,划分所得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其母项的外延。
四、分类与列举分类与列举都是划分的特殊形式。
划分是二者的基础。
(一)分类分类是依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所作的划分。
我们要记住的是:
任何分类都是划分,但不是所有的划分都是分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划分的根据与分类的根据不同;
第二,划分的作用和分类的作用不同。
分类可分为自然分类和辅助分类两种。
自然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把对象分为各个类;辅助分类是根据对象某显著特征,把对象分为各个类。
自然分类。
如:
生物分为动物、植物、微生物。
辅助分类。
如:
汉语字典根据偏旁部首或读音字母顺序排列。
在分类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划分的规则。
(二)列举列举是揭示概念部分外延的逻辑方法。
它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概念的部分同级的种概念揭示出来的逻辑方法。
例如:
刑事犯罪包括杀人、放火、抢劫等。
每一次列举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列举的各个子项应当是互不相容的同级种概念。
第六节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主要明确:
1.什么是属种概念之间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2.什么是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概念的限制和概括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根据是属种概念之间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一、属种概念之间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概念的内涵有多少之分,外延有大小之别。
在属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
所谓属种概念之间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是指,概念的内涵越少,其外延越大;概念的内涵越多,其外延越小。
例如:
律师----女律师----青年女律师
属种概念之间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限制或概括的逻辑根据。
二、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外延,由外延较大的属概念推演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限制可分为一次限制和连续限制。
对概念进行限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限制必须是由属概念推演到种概念。
即从大到小,如上例。
例如:
律师-→女律师→青年女律师违反这条规则,会犯"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
(二)单独概念不能限制。
例如:
"省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作为连续的限制,它是不正确的。
因为限制是由属概念推演到该属概念的种概念,而以上三个概念之间不具有属种关系,违反第一条规则,犯了"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
概念的限制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为被限制概念的前面加上适当的修饰词。
如: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就是对"法律制度"的限制。
但是,我们应明确:
并非所有概念前面加上修饰词都是限制。
如:
"雄伟的长城""雄伟"就不是对"长城"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是由一般转向特殊,由抽象转向具体的思维过程。
它的作用在于用以限定思考和议论的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特殊性。
三、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外延,由外延较小的种概念推演到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概括可分为一次概括和连续概括。
减少一次内涵,从而扩大一次外延称为"一次概括";通过减少内涵,由种概念概括到属概念之后,再继续对属概念减少内涵,概括到外延更大的属概念,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称为"连续概括"。
对概念进行概括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每一次概括必须是由种概念推演到属概念。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
(二)哲学范畴不能概括。
例如:
"命令→法令→法律"作为连续的概括,它是不正确的。
因为概括是由种概念推演到该种的属概念,而以上三个概念之间不具有属种关系,违反第一条规则,犯了"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
概念的概括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为去掉起限制作用的修饰词。
有时,概念的概括表现为直接转换成表达被概括概念的属概念的语词。
概念的概括是由特殊转向一般,由具体转向概括的思维过程。
它的作用在于用以扩大思考和议论的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质,即把具体问题提到高度原则上来认识,掌握事物的共同本质和规律。
《法律逻辑学》(专科)学习辅导
(2)
2003年10月16日
第三章简单判断及其演绎推理
(一)
(本章是重点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明确什么是判断及判断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2.掌握判断和语句的关系及判断的种类;
3.掌握什么是性质判断,了解性质判断的种类;
4.掌握同一素材性质判断的真假关系;
5.掌握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周延性情况;
6.明确什么是推理及推理的种类;
7.正确理解推理的正确性和逻辑性问题;
8.掌握性质判断直接推理及各种推理形式。
学习本章,要注意重点掌握两个问题:
4、同一素材性质判断的真假关系
8、性质判断直接推理要
搞清上述两个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节判断的概述
主要明确:
一、什么是判断?
它的特征是什么?
二、判断的种类有哪些?
一、什么是判断?
它有哪些特征?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
所谓有所断定,是指人们对思维对象的性质或关系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
判断有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一)任何判断必定有所断定,即必定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
(二)任何判断必定是真的或假的。
例如:
1.法律不是没有阶级性的。
(有所否定)----是判断
2.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有所肯定)----是判断
3.啊,祖国!
(只有感叹)----不是判断
二、判断和语句的关系
类似于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二者之间:
判断与语句有密切的联系。
任何判断的形成、存在和表达,都离不开语句。
判断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语句是判断的物质外壳和语言表达形式。
判断与语句有本质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一)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语句则是用以表达人们对思维对象进行断定的语言形式。
(二)判断无民族性,语句则有民族性。
(三)判断和语句并非一一对应。
有三种情况:
1.任何判断都要用语句表达,但并非任何语句都表达判断。
2.同一个判断可以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达。
3.同一个语句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判断。
三、判断的种类
判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判断中是否包含模态词(必然、可能、必须、禁止、允许等)分为模态判断和非模态判断。
(二)非模态判断是不包含模态词的判断。
按照其是否包含肢判断,或者肢判断是否由复合判断联结项联结,而分为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
(三)模态判断是包含模态词的判断。
按照其是所包含的模态词是可能、必然,还是必须、禁止、允许,分为真值模态判断和规范模态判断。
请大家自己看看教材第60页:
判断的分类表。
)
第二节性质判断
重在掌握同一素材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及其主谓项的周延性问题。
一、什么是性质判断
判断是断定思维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判断。
性质判断也称为直言判断。
性质判断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组成。
主项是表示在性质判断中所断定的对象的概念。
通常用"S"表示。
谓项是表示在性质判断中断定的对象所具有或不具有的性质的概念。
通常用"P"表示。
联项是表示性质判断中主项和谓项之间的联系的概念。
分肯定联项(是)与否定联项(不是)两种。
性质判断的联项又叫性质判断的质。
量项是表示性质判断中主项数量的概念。
分全称量项、特称量项、单称量项三种。
性质判断的量项又叫性质判断的量。
二、性质判断的种类
性质判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如下不同的种类:
按照判断质和量的结合,性质判断可划分为六种形式:
1.单称肯定判断:
它是断定某一单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单称肯定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某个S是P(或:
SaP、a)。
2.单称否定判断:
它是断定某一单个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单称否定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某个S不是P(或SeP、e)。
3.特称肯定判断:
它是断定某类对象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特称肯定判断的逻辑形式是:
有S是P(或:
SIP、I)。
4.特称否定判断:
它是断定某类对象中至少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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