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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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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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及其现实意义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王定毅
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进入战略进攻阶段,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各地党和军队的领导机关过去长期保持着很大自治权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战争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党内存在的某些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和地方主义、游击主义倾向严重影响着革命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集中统一指挥,将权力集中到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军令畅通。
为此,中央决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毛泽东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从当年起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的不良习惯。
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方面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倾向以及解决办法;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常规的报告请示外,须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内容包括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等多方面情况。
指示发出后,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请示报告制度先后作了多次补充,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军事机关严格执行。
中央采用严厉督促、转批报告、综合通报和个别指导等方法,促进制度落到实处,并对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军队进行了严厉批评。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决议》对各项工作中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都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下级在请示报告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了下级因害怕承担责任大事小情都向中央请示的不良偏向。
《决议》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具体规定区党委、省委、军党委以至县委和师(旅)团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达到全党全军在方针上、政策上、行动上的完全一致。
《决议》标志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最终确定下来。
(作者单位:
中央党校党史部)
来源:
《人民日报》(20XX年12月08日)
篇二:
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篇一:
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近年来我院查办大案要案党内请示报告情况调研分析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强调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必要的工作。
要想深入反腐败、防止腐改,最终达到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必须彻底完善反腐败即查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抛开党委反腐败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反腐败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指导和支持。
为了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高检院“高检发(1991)42号”文和“(95)17号”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我院以反贪局为主,反渎局、调研室协助对全县20XX年至20XX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20XX年至20XX年查办职务犯罪党内请示报告基本情况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3人。
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副科级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5.2%;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的科员级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7.4%。
对上述请示,同级党委均同意立案。
三、需要进行党内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纵观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不属于大案要案范畴。
因此我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自侦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范围进行了界定: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科员级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四、要案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各级组织、任何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因此,我院对请示汇报制度制定如下要求:
1、规范请示汇报内容。
汇报应说明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情况、汇报人、被汇报人、汇报时间、地点、结果。
2、应双向汇报。
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备案。
3、请示协调解决。
同级党委对请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答复或协调解决。
五、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的新情况和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甚至可能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办案人员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
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
2、正确理解和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
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
所以在具体执行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如何加强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进一步将该通知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提高。
篇二:
请示报告模板:
关于xx的请示-模板
请示报告模板:
关于xx的请示-模板
关于暂缓调高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分配比例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今年4月7日,xx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x字[xx]8号),同意建立旅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其部分资金来源于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分配,并将此分配比列从原来的5%调高到10%。
对此,我委认为该措施无疑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
但当初决定征收旅业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目的,主要是筹集地铁资金,现要提高旅游专项资金往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必然减少地资金的来源。
地铁工程建设年度投资高达30亿元,筹资任务十分艰巨,而今年地铁资金缺口更大,需开拓更多的资金来源。
因此,任何减少筹集地铁资金的做法都会异致工期拖长和投资增大,不利于工程建设。
?
?
鉴此,我委建议在地铁建设期内,暂缓调高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的分配比例,仍执行旅游专项资金在交通建设附加费中占5%的分配比例不变。
专此请示,请批复。
xx市计委
xx年x月x日篇三:
请示、报告
请示
请示,对于下级机关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现在还有人在需要写作请示的时候说“打个报告”,甚至还有人使用编造的“请示报告”文种。
这就更加需要认清请示的特点,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掌握请示的写法。
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陈请性上行文。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一、特点
请示的特点可以在与报告的比较中看出。
(一)陈请性。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
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陈述性。
(二)求复性。
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要求作出明确答复。
而报告的目的则在于使上级掌握某方面或阶段的情况,不要求批复。
(三)超前性。
请示行文时机具有超前性,必须在事前行文,等上级机关作出答复之后才能付诸实施。
而报告则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单一性。
请示事项具有单一性,要求一文一事。
而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数事。
二、类型
请示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来进行的。
通常可分为两种。
(一)事项性请示。
这种请示是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某项或者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属于请求批准性的请示。
这种请示多用于机构设臵、审定编制、人事任免、重要决定、
重大决策、大型项目安排等事项。
这些事项按规定本级机关无权决定,必须请示上级机关批准。
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难于解决的事项,用请示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帮助、支持的请示,也是事项性。
(二)政策性请示。
下级机关往往会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针、政策等不明确、不理解的问题,或者碰到新问题和情况。
要弄清楚和解决这些问题,可用请示行文,并提出解决的意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指示。
三、写法、结构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结构完整规范。
(一)标题。
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写标题要注意,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复出现“申请”、“请求”之类词语。
(二)正文。
请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项和结语3部分。
1.原由。
请示的原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
要先把原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才能顺理成章。
原由很重要,关系到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可行,当然关系到上级机关审批请示的态度。
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备,依据、情况、意义、作用等都要写上。
2.事项。
包括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
请示的事项,要符合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
如果请示的事项内容比较复杂,要分清主次,一条一条地写出来,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
注意:
事项简单的,往往和结语合为一句话。
如《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最后一句话:
“现申请把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请审批。
”
请示事项应该避免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和把原由、事项混在一起的情况。
否则,不得要领,不知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3.结语。
请示的结语有“以上请示,请批复”、“妥否,请批复”等。
结语是请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四、要求
(一)一文一事。
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复。
(二)单头请示。
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
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不越级请示。
这一点,请示与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样的。
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四)不抄送下级。
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报告
报告,是使用率较高的行政公文之一。
下级一定要经常运用报告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报告是机关单位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三个上行文(议案、报告和请示)之一。
一、种类
报告种类较多。
人们习惯上按内容划分,将报告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及答复报告。
(一)工作报告。
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某一阶段的正常工作。
工作报告有总结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两种。
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正文结构有基本情况、成绩经验、教训不足和今后计划等部分。
专题性工作报告用于汇报某一方面工作。
(二)情况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情况报告及时把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向上级机关报告。
情况报告与工作报告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情况报告不局限于某一具体工作,不讲工作的进展情况,只讲客观存在的或者突然发生的情况;工作报告则要报告某项工作或某阶段的工作情况,或者工作结果。
例如向上级机关反映自然灾害的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都属于情况报告。
这类报告的特点是,时效性强,对发生的事情,要非常及时地向上级机关报告。
有些情况还要用电话先报告,然后用书面报告。
(三)答复报告。
用于答复上级查询事项。
有的答复上级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的问题,有的答复文件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有的是上级批示下级查办或者询问有关情况后,下级办理完毕需要书面答复。
二、写作、结构
报告的写作有一定的特殊之处,简要地说有讲究立论、标题必须有事由部分以及比较重视叙述等。
报告的结构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3部分。
(一)标题。
报告的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但是事由是不能省略的。
此外,事由部分要简练、准确。
(二)正文。
原由,有的概括叙述总的情况,有的则只是简要地叙述情况,并且与原因、目的、依据等放在一起。
事项,是向上级报告的具体内容,一般采用条项并列式,篇幅较长的采用小标题。
结语,常用的有“特此报告”、“专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等。
三、要求
(一)立意要新。
一般行政公文的立意——确立主旨,只要正确就可以了。
报告中篇幅较长的种类,如工作报告就需要讲究立意。
首先要明确主旨。
在总结性报告中,主旨往往在正标题中表达出来。
进一步,主旨要争取新颖、深刻。
一篇总结性报告的水平质量往往突出地表现在主旨上。
全文都要为说明主旨服务。
如上例标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
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的正题就是主旨。
(二)内容要实。
报告中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一分为二,不能欺骗上级,以免造在工作上的失误。
(三)重点突出。
在结构上要注意内在的一个要求,详略结合,重点突出。
重要的层义,一定要突出出来,放在前面讲,认真论述。
重点材料,也要放在前面叙述,还要详细地写。
作为报告,往往所写的事情本身是典型的。
这一事例中的材料,要将其中能说明问题和主旨的重点,详细地展开来。
这样,就能达到点面结合的要求。
(四)不夹请示。
〈办法〉规定,上级机关对报告是不批复的,因此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篇三: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逐级请示报告: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越级请示报告:
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
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勤制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条文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公布。
6、考勤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十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及燃修管理,节约资金,保证所有车辆发挥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原则。
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股室和分管领导共用一辆车。
当领导有工作且工作非常重要时,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当股室工作非常重要且急需办理时,优先保证股室用车;当领导和股室的工作在同一时间都必须马上办理急需用车时,要保证领导用车,股室用车办公室另行安排。
除领导外,其他人员到外地出差一律不派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
因公出市或到乡镇一律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出具派车单。
没有按照规定签批派车单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派车。
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局领导。
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要凭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或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派车单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外借。
(2)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在公休日、节假日不准用车辆。
确需用车时,报请局长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4)每周五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安全停放在车库内。
(5)每月的后三天为车辆相关情况统计日,司机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告办公室统一汇总。
4、加强司乘人员管理。
司机要服从管理,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每天必须登记出车日志。
乘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催促驾驶员超速行使,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及亲友、不准带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如若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车辆的燃修管理
1、车辆燃修实行单车核算,每月统计一次,统计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里程数、燃油总数、百公里燃油数和修理费用等。
2、车辆维修实行备案制度。
驾驶员要根据出现的故障检查出需维修的部件,确定维修方案,并大致做出维修预算,报请局长同意后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维修厂。
如若自己做主,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承担。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
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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