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司法考试解题方法与应试技巧的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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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考试解题方法与应试技巧的总结
关于司法考试的解题方法与技巧
1.如何破解单项选择题?
一是肯定法。
即一眼认定某一选项为正确答案的选择方法。
此法适用于娴熟的知识点。
例题1: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火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
“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问: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本题考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
首先,从字面就可排除抗辩权。
所谓抗辩总要有被抗的对象(请求权),不是冤家不对头吗。
其次,凭常理也可判定不是侵权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住了店不付钱,换了谁也不会轻易放过,况且还交待了“并打报警电话”。
因此,本题一眼即可认定答案是D,故适用肯定法。
二是否定法。
即对不能一眼认定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先将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剩余的选项是为正确答案的方法。
例题2:
李四在中国工商银行甲县支行昌山储蓄所有存款3万元。
因储蓄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人冒领。
李四欲诉诸法院,请问被告应当是谁?
A.昌山储蓄所
B.昌山储蓄所和甲县支行
C.甲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此题考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正眼看去较难断定被告是谁。
那么,我们反过来使用排除法:
首先,可轻松地排除D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因为,通常国有银行总行都是部或副部级单位,如果一个几万元的民事纠纷都要惊动各大总行,或说让基层法院来审理堂堂部级单位,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一般不会如此不顾中国的现实;其次,排除A项昌山储蓄所。
因为大家都知道再大的储蓄所也不过是银行的一个营业点,而营业点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最后,由于B项包含了被排除的储蓄所自然一并排除。
这样“两头”都被排除了,本题就剩下“中间”的甲县支行了。
此选也正与法相吻合。
三是计算法。
司考中有一些题需要先行计算或代入“公式”之后,才能得出或验证正确答案。
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和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
许多题不认真计算不容易看出结果,一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再根据结果衡量或判断选项的正误就比较有把握。
例题3:
甲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此题考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选择权归被违约的一方。
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
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A项的双倍返还,乙实际只能得到4万元的违约补偿。
B项违反《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
D项忘记自己还有要求原数返还定金的权利。
四是比较法。
通过比较知识点的特征、构成要素、适用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等,确定正确答案的方法。
例题4: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D.贪污罪
本题考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AC可先排除。
将BD之间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后,发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
只要确定了主体,罪名和答案也就出来了。
五是猜定法。
即在运用以上方法仍不能得出满意答案的情况下,考生根据法律、法理依自己的直觉进行合理猜测选定正确答案的方法。
实务中不少考生反映此法收效良好。
其道理在于,司考的不少题只是考再认。
根据记忆的原理,再认就是当识记过的材料再显现时,能够认出的心理过程。
再认比回忆更简单,因此有些知识点必须能背出,而有些只要能在已给出的选项中认出它来即可。
再认有一个一次成型的规律,如反复对自己原本就记忆不甚清晰的知识点进行思考,反而容易弄巧成拙。
当然也要注意孤注一掷地胡猜乱押。
实践表明,司考选择题的合理猜测也有其规律可循:
①由考点猜出答案。
即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先找准考点何在,再由该考点推导出正确的答案。
例题5:
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题前三项考查的知识点是“对走私行为的具体处罚”,此属于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畴。
而D项考查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司考大纲及其命题特点,不大可能考到类似海关法等单行法律的细则规定,也不可能考到刑法分则中某个罪名具体该判几年徒刑等如此深度。
因此,可以确定本题的考点就在于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不是考海关法细则的规定,故可放心地可以排除ABC项。
缘此,我们也可举一反三,在一般情况下,凡选项中出现“具体规定”与“原则或规则”并存的,一般考原则或规则的可能性更大,可据此找出考点进而推导出正确答案。
②由种类猜出正确答案。
即根据四个选项的类别,排除同类的选项,留取单类选项。
如上题四个选就可归为二个类别,ABC项为“具体处罚”,D项则为“处罚原则”,本题是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据此排除ABC三项。
在单选题中相同的选项肯定不是正确答案。
此技法也适用于多项选择和任意选择,至少“归类”可提供解题线索。
③由特别猜出答案。
即某个选项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显得特殊,可以确认他属不同种类,即猜定其为正确答案。
例题6: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式录下的用于证明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该题考证据的效力。
ABD三项都是原告“自己”的证据。
而C项虽然是未成人证言,但却与原、被告无关,显得有些特别或异类。
据此,我们可猜定正确答案为C。
例题7:
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七名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
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七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
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中AB项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题中未明确后果严重否,故结果要件不能满足;认定C项非法拘禁罪也很牵强;剩下D项则与众不同,故选择不构成犯罪。
④由“均衡风险”原则猜定答案。
考生常常会面对两个均无法肯定的答案,在实在别无它计,必须“瞎蒙”的前提下,则只能依据“均衡风险”的原理来作出抉择,千万记住:
“别将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
”
例题8:
某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责令其限期拆除。
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为被告
【解题思路和依据】
A错。
应属三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
B对。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联合作出处罚决定,为共同被告。
C错。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要包括:
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后者又分为二类: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这类第三人本该为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
此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可以成为第三人,必要时可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D错。
显属干扰。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别行政机关间的公务协助行为与共同行为。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针对对象和作出何种行为,针对对象和作出行为都是特定的,另一机关则为公务协助,反之则为共同行为。
(3)如何识别“题弯”?
“命题有眼、解题有弯”,出题者总要设计一些“题弯”或“陷阱”来为难考生。
但不管“题弯”有多么巧妙,只要掌握了规律与方法大多也就不难识别。
常见的“题弯”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反问弯。
例题9: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天晚上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此题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一眼即可认定不是过失犯罪,也不是意外事件,就是间接故意。
这样就应该排除BCD。
但出题者在此设计了一个反问的题弯,要答的就是BCD,考生稍不留神就会将答案选成A。
类此“反问弯”在司考题中大量存在,也委实“坑了”不少考生。
二是一字弯。
就是一字之差的陷阱。
出题者往往在某个知识点或某一法条的个别关键字(词)上做“手脚”,以迷惑考生。
这类题更俯拾皆是。
例题10:
行政机关对于重大问题给予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但其他三项与之只有只字之差,迷惑极强。
例题11:
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来说,属于哪类法人?
A.企业法人B.财团法人
C.事业法人D.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则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在我国另有一种叫社会团体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但与社会团体法人却完全不是一回事,二者容貌相似、极易混淆。
所以,遇上此类题考生应格外小心,必须紧扣法理或条文的细节。
三是成见弯。
每个人都有自己现成的知识或经验,人们要靠经验来判断和抉择事物,但经验也常常把人带入误区。
司考命题者正是利用人们形形色色的成见,时常暗藏机关,以试考生身手。
例题12: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D.无罪
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公然性交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应当选无罪。
然而,“说有容易说无难”,人们心中早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成见,如此伤风败俗恨不能得而诛之。
命题者恰相中此,设计了一个漂亮的“成见弯”,考生若绕不过这个弯,就很容易落入陷阱。
这仅仅是生活习俗成见,还有旧法之成见。
如: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是原三个合同法一致的老规定,但新合同法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损害国家利益”的要件才无效,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并不当然无效。
命题者往往将耳熟能详的“老法”或“老理”混入题中,考生看似亲切,实际是“套”。
四是但书弯。
不少问题,法律在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作出了例外规定,有的也直接表现为“但书”。
例题13:
税务人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其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
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因受贿而犯渎职罪或挪用公款罪的,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
但因为受贿而犯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按刑法399条第3款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
即数罪并罚为原则,择重而罚为例外。
类似例外规定还有很多:
如在行政诉讼期间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出题者对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以说是情有独钟,往往利用这些例外规则或规定,设计出各式各样的陷阱。
所以,“例外”或“但书”即是考生复习中的重点,也是解题的诀窍之一。
题弯,不仅出现在单选题中,其他试题之中它也时常出没。
可以戴得上“题弯”这顶桂冠的也远不止以上种种,考生只要有“题弯意识”,可以自己沿着找弯的思路去发现,去破解,去磨炼。
对付“题弯”,最好的办法就是:
莫想当然,要仔细琢磨、认真分析。
因为“题弯”似鸡蛋——经不起推敲。
2.如何破解多项选择题?
根据答题规则,解多选题首先应当注意:
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或超过两个错误选项都是错的基本规则。
有些考生在解多选题时,左选右看就认为只有一个选择项是对的,故只选定一项。
只选一项作为答案肯定不能得分,至少应有两个以上选项。
同理,既然至少要有两个正确选项,那么最多也就只能有两个错误选项,超过两个错误选项也就肯定为错。
在此,不少初涉考生教训最深。
同时,多选题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命题规律和特征。
多选题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是:
正确选项的内容都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
即正确选项同属一个大项,选项间具有并列、递进、集合等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关系。
考生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多选题采用相应的解题方法:
①分类型。
即各选项为某一知识点的种类之一,或某一法条情形之一,好比一树众枝。
解分类型多选题最好的窍门是:
从分类标准出发推导出正确答案。
因为任何理论上的分类都有一定的规律,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只有以分类标准作为解题的钥匙才能顺利打开分类型多选题之门。
相反,如果只根据字面意思或想当然地进行判断则十有八九要误入歧途。
例题14:
下列合同中,既可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此题考合同的分类。
因为互易的本质是两个合同的结合,所以互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例题15: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证人证言D.物证
本题考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诉法》第63定,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AB为学理分类,CD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②并列型。
即各选项之间具有并列关系。
解并列型多选题的窍门是:
以选项之间的并列关系为线索推导出正确答案。
只要可以确定选项之间具有同一并列关系即可认定其为正确答案。
例题16: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③集合型。
解集合型多选题的窍门是:
以选项之间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推导出正确答案。
例题17:
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④递进型
例题18: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
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该题考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简易交付、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对;合同生效之后接下来是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生效的时间。
”据此B也对;交付之后进而就会产生风险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D是对的。
本题依照合同运行的轨迹,各选项间完全就是一个递进的关系。
此类题之解,在于寻找事物演进的轨迹,并沿着正确的轨道从一个知识点钩挂出下一个知识点。
3.如何破解任意选择题?
(2)任意选择题的解题技巧。
由于任选题与案例题具有许多共同的命题特征,因此考生有必要借鉴处理案例的方法来对待任选题,具体可参见以下解案例的方法与步骤。
同时,任选题也有自己一些特有的命题规律和解题线索。
在此我们向考生介绍几种较为实用的技巧:
①丝头是入口。
任选题有三种典型的命题方式:
一是以“程序”为丝“步骤”为珠。
如2002年试卷二任选第4题:
大题干内容给出了一个一审判决,小题干则往下提出了上诉、二审的案卷移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二审的判决和原则、审判监督等步骤。
它是以诉讼程序为丝串起各个步骤;二是以“过程”为丝“事件”为珠。
②下问有答案。
由于任选题具有连贯性,所以后问中往往就隐含着前问的答案或线索。
如2002年试卷四第9题的第一问是:
本案医院与邮电局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后一问接着是:
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大家知道,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平补齐”,即凡是损失都得赔。
然而,国家赔偿则是有限的,一般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
因此,只有国家赔偿才存在赔偿范围的问题。
既然后问提出原告存在的损失能否赔偿,那么即可推定前问答案肯定是行政争议。
这一特征在案例题中也有表现。
③上下可印证。
这一技巧更适用于考生在检查过程中。
对于一些任选题可以前后对照,看答案之间是否矛盾、是否指向一致。
如果不是就应当核查问题出在何处。
4.如何破解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分布在试卷四,知识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部门法之中: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或商法里的公司法)。
案例分析题是令考生负担最重、失分最多的题型,而且普遍得分不高。
实际上考生只要掌握了案例题的特点与规律,以及正确的解题方法,案例题就很有可能成为你得分的强项。
(1)案例分析题的特点与要求。
案例是活的法律,是生活的提炼,是法律适用的典范。
案例分析是考查人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的集中体现。
案例题最大的特点是:
陈述的是生活,凝聚的是法律,蕴涵的是法理。
从表面上看,案例所描述的是一组生活场景,但实际上其中蕴涵着许多法律规则,而在法律规则的背后又支撑着大量的法理。
所以,在考试中,考生不仅要从给出的生活情景中找出法律规则,而且要明白这些法律规则所隐含的法理,最后还要熟练地运用自己找出的法律或法理来解决题中的问题(纠纷)。
当然,卷面上的案例与实务中的案例还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科目范围确定。
通常,考生都可一眼就看出该案例是考哪个部门法的知识,不像现实中的案例关系复杂,科目交叉;二是考查内容典型。
各科案例一般都是考查本学科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同时,为了方便判卷,一般理论问题都采用通说,其深度有限、知识点相对简单;三是“因法设题”。
现实中的案例,是先有案情再套法条或法理,而卷面的案例则恰恰相反,因为要满足考试的需要,所以必先由命题者针对特定法条或法理加工构造,并事先就要定好答案。
所以,考生在考场上所要做的就是“因题找法”和“依法作答”。
(2)案例分析题的解题窍门。
破解案例题的方法与窍门我们把它归纳为“三知与四步”。
“三知”就是:
知情、知法、知点。
知情,即考生明白了案情;知法,即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和法理概念;知点,就是考生明白了考试的知识点。
“三知”是解题的基础,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闪失,考生只有确信自己知道了案情是什么,法律规定如何或法理是什么,要考的问题是什么,才能正确地找到破题的对策。
而“四步”就是破解案例题的四个具体步骤。
即:
看点,审题,找法,答题。
第一步,看点。
就是看题干最后提出的问题,弄清考什么。
在审题之前,考生不妨先看看提问,了解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大致是哪个方面的知识点,属于哪种题型等等。
经验表明,带着问题审题的效果比直接审题更好。
找准考点是解题和得分的关键。
对于判分者而言,考点就是出分点,见一个考点给一次分。
而对考生来说,考点就好比灯塔,有了灯塔就有了解题的方向,少一个或错一个考点就意味着少一个得分点。
看点,重在准确、明晰。
第二步,审题。
认真而仔细的审题是至关重要的,审题有两条经验值得考生借鉴:
一是逐字逐句地阅读;二是划出关键词。
即在与提问有关的词下面划线,标明人物、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发展、结果及其法律关系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例,也可以提炼出一个简要的“案情或关系图”,以帮助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防止遗漏。
审题,强调快速、全面、准确和理解。
试卷四每道案例题的用时一般只有15—18分钟,而每道题仅阅读量其底线就不少于200—300字,多者达500—600字,如果没有一定速度,是难于读全吃透的。
第三步,找法。
即根据题干所提出的问题和给定的案情,思考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回忆有关法学概念或原理,明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法理对此是如何界定或诠释的,也就是以上所说的“因题找法”。
有必要的话,可将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学原理列于草稿之上。
法律规则虽然是现实生活的行为准则,但法律规则与人们的成见或习惯往往存在差异,故考生千万不要想当然,以成见代替法律,如前所述成见本身就是陷阱,命题者也最喜欢利用考生的成见或习惯设计一个题弯,一旦成见作祟绕不过题弯就必然落入陷阱。
寻法,务必准确、全面和透彻。
第四步,答题。
答题就是案情事实与法律或法理的有机契合,也就是考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最终体现。
答题,具体可分为两步:
先组织解答提纲,再确定解答方式。
组织提纲,即根据问题、案情、法律规定和法理,逐一列出各知识点的解答要点,不要遗漏;确定解答方式,就是决定用归纳法还是演绎法进行解答。
归纳法,就是先逐一陈明观点、说明理由,最后归纳导出结论。
演绎法,即开门见山、开宗明义,先表明结论性答案,再陈述理由、分层说明。
答题,既要完整准确,又要简明扼要。
司考判题工作量大,判题者的主要工作就是找点,考生只要答到了即可、点到了为止,无须更多地展开和赘述。
此外,行文应尽可多用法言法语,书写应尽量整洁明了。
术语是同行沟通的桥梁,命题者确定答案通常多为法言法语,判卷者也就只能照着葫芦画瓢,在答案中挑出这些法言法语,如果考生缺乏多用术语的意识或书写不清,就容易错题失分。
5.论述题的解答要点
2003年司考试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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