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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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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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2009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2009年9月19日
为弘扬公益文化,共建和谐社会,落实《中国公关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导纲要》精神,鼓励更多的业内公司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经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研究决定,设立行业公益资金(以下简称“公益资金”),支持并推动行业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公益资金的管理,维护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宗旨:
支持和推动行业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活动,直接参与建设公益示范项目,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二条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行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通过接受捐款、义卖义拍等形式所得款项。
第六条公益资金主要来源:
1)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个人慈善捐赠;
2)委员会各项公益活动募捐;
3)委员会各项活动收入及用款节余;
4)公益资金年度结余及公益资金本身所产生的利息。
第七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公益资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公益资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公益资金)和限定性公益资金(捐赠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公益资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第八条捐赠协议是接收限定性公益资金对于捐赠用途和使用的基本依据,由委员会和捐赠方共同签署,协议应就该限定性公益资金的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署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是物资而非资金并无法用于符合本公益资金管理宗旨的用途时,委员会可以对该物资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列入本公益资金体。
第十条公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1)要符合公益原则,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2)公益资金的使用由行业公益组制定年度预算并由委员会常委会审核、批准。
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2009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2009年9月19日3)申请使用公益资金需向委员会提出公益资金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公益资金的预算报告。
申请获准后,受益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公益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结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4)限定性公益资金的使用由委员会和捐赠方共同管理。
5)独家捐助的公益资金捐助机构可以在与委员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公益资金冠名权。
6)由公益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委员会拥有的资产,由捐赠方和委员会共同行使使用权。
7)捐赠方在向公益资金捐款时,均被认为捐赠方已同意并认可公益资金的公益目的、同意并认可其所捐资金按照预定的规则或程序支配。
第十一条公益资金主要用途:
1)资助公关教学研究、人才培养,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2)资助有益于行业风气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3)资助行业公益示范项目;
4)捐助业内遭遇特殊困难的企业和个人;
5)捐助国内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灾难的地区和群众;
6)为推动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宣传和推广;
7)表彰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及个人。
第十二条公益资金财务管理:
1)所有公益资金均进入公益资金专用帐户,由委员会和捐赠方共同进行管理。
2)委员会向捐赠方开具国家正式发票。
3)每年年底对公益资金累积数额及捐助情况进行审核;
4)在接受对公益资金的捐赠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给捐赠者明细帐并授予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公益资金的监督1)充分发挥委员会、公益组和捐赠方的监管作用。
2)公益组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委员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3)捐赠方有权向委员会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4)对委员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委员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5)如某项公益资金(主要为限定性公益资金)使命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委员会批准同意。
剩余钱物转为委员会的其他公益目的使用。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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