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心镇扩权事项意见的函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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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心镇扩权事项意见的函doc
浙府法函〔2018〕5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落实“减证便民”工作,2017年我省组织开展了全省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经各有关部门梳理申报,省法制办审核认定,2018年2月,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各级各部门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目录》(浙跑改办字〔2018〕22号)(以下简称《证明目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2号)要求,请各地、各部门结合《证明目录》,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分别提出清理意见: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分别提出保留和取消建议.
二、对省、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实施部门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开具单位请认真核对需要本部门开具的证明,对本部门无法调查核实的,也要提出建议使用部门取消的意见。
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证明事项取消后,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
(二)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四)调整为部门运用征信系统查检等网络核验方式办理;
(五)调整为用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方式办理(请写明其他材料或替代的具体方式);
(六)调整为其他方式办理(请写明调整的具体方式)。
证明事项取消后,要及时做好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逐项填写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附件1),填写时请勿改变表格序号。
表格中未及事项,请填写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补充表(附件2)。
请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相关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报送省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清理情况由设区市政府统一汇总报送。
(相关表格可到下载,邮箱密码:
123456)。
附件:
1。
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2.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补充表
3.本地区(本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4。
本地区证明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本部门证明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
陈建红、陈俊,电话、传真:
87053015,电子邮箱:
1530374232)
附件1
本系统(本地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证明 名称
适用 事 项
依 据
证明内容
出具主体
审批
主体
上一年度受理量(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调整建议(保留的,请说明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是否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
设定依据效力等级(国家/地方)
证明形式
出具单位
1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材料(作品、论文著作)真实性证明书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真实性证明
两位国家或省级大师签字证明、或当地协会证明
两位国家或省级大师或当地协会
省经信委
地方设定
2
有无走私违法行为证明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前两年企业无走私违法行为
海关提供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海关
省经信委
取消
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地方设定
3
企业涉税证明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前两年企业无偷税、漏税行为
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
国税、地税部门
省经信委
取消
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地方设定
4
申请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
省、设区市、县教育部门
取消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国家设定
5
人事部门证明
申请任教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
《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
证明非教师系列职称的申请对象一直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原件
所在单位
省教育厅
取消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地方设定
6
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
具备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所需要的学校场地、办学设施、设备等基础性条件的证明
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管、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
省教育厅
取消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国家设定
7
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证明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
《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符合教义教规,不存在条例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团体出具的书面审读意见原件
全国性或省级宗教团体
省民宗委
国家设定
8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证明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是用于宗教学习交流所必需的
团体出具的同意宗教用品入境的书面证明原件
全国性或省级宗教团体
省民宗委
9
在我国境内无不良记录证明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该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无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不良行为的书面证明原件
公安机关
省民宗委
10
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需要
社会保险清单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县(市、区)公安机关或受委托、授权部门
取消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1
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
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需要
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的学籍等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
县(市、区)公安机关或受委托、授权部门
取消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2
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边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边境通行需要
单位出具书面材料
所在工作单位
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取消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3
申请民用持枪证的枪支来源证明
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民用枪支的合法来源
配购证(回执)或调拨单
调拨单(通知)由体育局出具,配购证(回执)由民用配售企业出具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14
用于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国土资源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或土地实际所有人
省公安厅
15
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的证明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库存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
验收纪要文件
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加的验收组织
县(市、区)公安机关
16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990—2012)
爆破作业地点情况
矿产采掘范围证明材料(1.对于矿山,明确为采矿许可证;2.对于矿山以外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需提交包含有地点信息经营、科研、生产活动合法性凭证)
国土资源部门
设区市公安机关
取消
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17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990-2012)
仓库安全评价情况
评估报告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省、设区市公安机关
18
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53—2015)
因故不能缴纳社保的人员与爆破作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聘任协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现或原所在单位
设区市公安机关
19
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中实施的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筑为合法性建筑
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政府(含政府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0
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固定网络地址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设立或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员资质、网络地址和必要的硬件设施
固定网络地址证明,网络运营商提供
网络运营商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经营单位变更备案
22
注册资本、净资产、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证明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注册资本、净资产、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
评估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省公安厅
23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990—2012)
专用基金设备情况
证明形式调整为:
设备清单和购买发票;3.出具单位调整为:
申请单位(非营业性单位无资金资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
设区市公安机关
取消
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990—2012)
申请人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情况
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省、设区市公安机关
25
合法使用相关土地建筑物的证明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公安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狩猎场所在的建筑场所
土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26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社会团体财务状况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省、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
基金会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财务状况
29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被收养人身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公安机关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30
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送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
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省、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
31
总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明总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外律师事务所由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省司法厅
32
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担任分所合伙人条件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证明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外律师事务所由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省司法厅
33
申请人具有在香港、澳门执业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在香港、澳门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省司法厅
34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情况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
省司法厅
35
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情况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厅
36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联营规定条件的情况(仅限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出具)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厅
37
从事与申请职业类别对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延续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的执业类别所需要的专业工作经历
书面说明材料
原工作单位、执业机构
省司法厅
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申请人符合考核任职公证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开具证明,任免文件,组织人事部门登记表
省教育厅、省法学会、省社科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律师事务所
省司法厅
39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登记)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的执业类别所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程度
书面说明材料
原工作单位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
执业机构
4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审批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
纸质《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省、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42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登记)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
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
现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省司法厅
44
劳动关系届满终止或解除的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登记)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合同期满终止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单位解除关系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注销)
合同期满终止或辞职证明
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执业机构
省司法厅
46
司法鉴定人丧失行为能力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注销)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意见书
所在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
省司法厅
47
派驻律师执业情况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拟派驻律师在总所的执业情况或派驻律师在分所派驻期间的执业情况
派驻律师执业情况证明
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总所为浙江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由该省(区、市)司法局厅(局)出具意见)
省司法厅
48
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
开具证明
原工作单位
省司法厅
49
工作情况证明
开具调出我省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保证明
根据外省相关部门要求
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在单位工作起讫时间、纳入编制管理情况,工作单位简介等
工作情况证明
原工作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
50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原工作单位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原工作单位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52
工(军)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明其相应军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原《劳动合同》或《缴费年限证明》等
原工作单位或军队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53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用来证明供养亲属是否有生活来源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54
医疗诊断证明
平产、剖宫产、助勉产待遇核准支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确认生育类别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流产、引产手术待遇核准支付
确认怀孕终止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证明是否患有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
医疗诊断证明或病理切片报告
医疗机构
57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确认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
出生证、户口本等可以说明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
省、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58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参保人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59
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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