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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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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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程序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程序
1目的1.1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实施,确定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核条件,规范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核行为,保证审核工作质量,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据《国内船舶保安规则》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实施的审核工作。
2.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机构,按照委托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明。
3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主管机关,全面管理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核工作,向船舶签发“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对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事务归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立全国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审定《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向船舶签发“符合证明”。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对由其核发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符合证明”。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局、省(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协调管理本辖区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事务,负责本辖区内审核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的调派,指派具备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审核工作,建立辖区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并按规定向审核中心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审核数据库信息。
3.3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相关航运公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报送,负责审核组的接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的接受和相关审核数据库信息的录入,并按规定向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审核材料、上传审核数据库信息。
3.4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的审核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注册,在参加审核期间,应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对于在审核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并妥善处理经特许获得的资料。
3.5审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提交审核报告,报告审核结果。
4责任和义务
4.1船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应当:
1.向审核组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
2.根据审核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配合审核组的审核工作。
4.2对船舶所实施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舶、船员遵守有关保安、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
4.3对审核员违反本程序或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船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
4.4审核员违反本程序或其它有关规定,主管机关或责成相关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审核种类、审核申请和审核要求
5.1.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分为以下几种
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新审核、附加审核。
5.1.2中间、换新审核要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一并进行。
5.2初次审核
初次审核是对适用《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所实施的首次审核,船舶保安计划的初次审核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两部分,以验证船舶保安计划对《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覆盖性、符合性及有效性。
5.2.1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司应通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2.已对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并制定了船舶保安计划;
3.已建立了船舶保安体系并已在船上实施2个月;
4.已开展了船舶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5.2.2初次审核应递交的材料
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A);
2.公司“符合证明”(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如有)复印件;
3.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4.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保安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报告;
6.公司、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审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2.3初次审核的内容
初次审核的内容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文件审核应审查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和船舶保安计划与《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审查其对船舶的适用性。
船上现场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5.3中间审核
船舶保安计划应在其“符合证明”五年有效期内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之间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中间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验证船舶保安体系和相关的保安设备情况,以确保其仍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有效运行状态。
对于完成中间审核并符合要求的,审核组长应在“符合证明”上签注盖章,并符合本程序9.1或9.7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核组长不得签注盖章,并应按照本程序8.2.2.4的规定处理。
5.3.1申请中间审核应递交的材料
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
2.公司“符合证明”(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复印件;
3.船舶保安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报告;
4.审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3.2中间审核的审核内容
中间审核的审核内容应为船上现场审核,除非涉及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或修改所需的验证,不再实施文件审核,其项目应与初次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项目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不合格(若有时)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中间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5.4换新审核
船舶“符合证明”的换新审核应在其现有“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并在到期日期前3个月之内完成,其间隔不超过五年。
换新审核应确保船舶的保安体系和相关保安设备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要求和船舶保安计划实施的有效。
5.4.1换新审核应递交的材料:
1.《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
2.公司“符合证明”(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证明”复印件;
3.船舶保安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报告;
4.审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4.2换新审核内容
换新审核应通过船上现场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符合《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其审核内容应为船上现场审核,除非涉及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或修改所需要的验证,换新审核不再实施文件审核。
换新审核的项目应与初次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项目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不合格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5.5附加审核
附加审核包括因船舶本身原因公司应当递交审核申请的附加审核和主管机关为加强管理所实施的附加审核。
船舶遇有以下情况,船公司应为其船舶申请附加审核:
1.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
2.“符合证明”失效后需重新签发;
3.船舶因保安缺陷被滞留;
4.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
为加强船舶保安管理,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附加审核。
5.5.1申请审核应递交的材料包括
除《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书》外还应包括如下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时:
(1)修改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封面、目录或文件清单、修改记录;
(2)修改前的原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3)修改后的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
(4)导致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2.船舶因保安缺陷被滞留、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要求的附加审核,申请审核应递交的材料还应包括相关被滞留和保安事件的说明。
3.主管机关所实施的附加审核,无需公司递交审核申请。
5.5.2附加审核内容
1.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时所要求的附加审核,其审核内容应根据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程度和性质,确定附加审核内容。
当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只是涉及诸如船名、船籍港、公司地址等变更,而未涉及保安措施、设备、程序的实质性变化,则附加审核只限于修改部分的文件审核;当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涉及诸如保安报警设备的变化等,保安措施或保安程序实质性的变化时,附加审核应包括修改部分的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
2.“符合证明”失效后需重新签发所要求的附加审核,其审核内容应与船舶保安计划初次审核范围相同,包括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文件审核可仅对文件修改部分实施验证。
3.船舶因保安缺陷被滞留、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所要求的附加审核,其审核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导致附加审核的缺陷、事件的性质决定,原则上包括文件审核和船上现场审核。
4.主管机关所实施的附加审核,审核内容应按照主管机关的管理要求确定。
6审核申请的递交与申请材料审查
6.1申请材料的递交
6.1.2船公司在其船舶具备本程序5.2.1所要求的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条件时,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初次审核申请。
6.1.3中间审核应在符合证明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递交审核申请。
6.1.4换新审核应在符合证明到期日期之前的三至六个月之间递交审核申请。
6.1.5船公司应在其船舶发生本程序5.5所述因船舶本身原因需要申请附加审核情况的一周之内或在其船舶航次内抵达最近一个港口时递交附加审核申请。
6.2申请材料审查
6.2.1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和审查。
6.2.2申请材料审查应依据本程序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以确定:
1.船舶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2.船舶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齐全。
6.2.3对通过申请材料审查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B)。
6.3申请材料报送
6.3.1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向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及相关审核申请材料。
6.3.2片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及相关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及相关材料的核准,建立辖区内的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档案,并在审核实施完成后,将《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申请材料审查表》和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在审核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审核计划、检查表、审核报告等审核文书一并报送审核中心。
7审核安排7.1审核组安排原则
实施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的审核组应由2人组成,包括审核组长和审核员各1人,必要时可适当增加一名审核员或实习审核员,并采取就近调派审核员的原则。
7.2审核实施时间要求
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应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完成,初次审核应在2天内完成,中间、换新审核应在1天内完成,附加审核根据需要确定审核时间,但不应超过初次审核所用的审核时间,对于与安全管理体系一并实施审核的应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要的时间。
7.3审核方案安排与下达要求
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在完成审核申请材料核准后,应立即制订《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该方案应传真报备审核中心,并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C),调派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组织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审核。
在《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传真报备审核中心后,应向相关船公司签发《接受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通知》(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D)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接待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组通知》(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E)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
审核员应按《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审核工作。
8审核实施
船舶保安计划的初次、中间和换新审核以及附加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应在其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处于适航营运状态(可通过查阅相关船舶证书、船员配备信息予以确认)时方可进行,若船舶在干船坞中或闲置状态时不能进行审核。
审核组报到后,审核组长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安排方案》的要求编制《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日程计划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F),以明确相应的审核要求,规定审核验证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合理计划审核日程,安排审核组成员的工作,以确保船上现场审核具有足够的时间。
在与安全管理体系一并实施审核时,船上现场审核的首次会议、审核实施以及末次会议应一并实施,但需要分别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的要求验证各自的审核项目、填写各自相应的审核文书,并按规定分别递交。
8.1文件审核
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H)的项目要求,验证船舶保安计划、制定或修改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包括船舶保安声明、公司、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等文件材料的符合性、有效性,填写《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
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审核可以在被审核单位办公室或其提供的办公场所内完成,也可以和船上现场审核一起完成。
8.1.1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要求
8.1.1.1对船公司的要求
1.公司应为每艘船编制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2.公司应确保依据保安评估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编制或修正,并附编制或修正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有相关保安技能的人员进行,船舶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评审、认可并保存,以便在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期间提交;
4.公司应确保在船舶的“符合证明”有效期间有关船舶保安计划修改或实质性变更按本程序6.1.5的要求申请附加审核。
8.1.1.2对船舶保安计划的要求
1.按《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制作使用同一份船舶保安计划的各船舶,须持有船籍港海事管机构出具的能够表明这些船舶的种类、船舶结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相同或者相近并准许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须列明适用的船舶清单,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增减。
2.船舶使用的保安计划应该用中文编写,由船舶保安员保管,审核员不得持有且承担保密义务。
8.1.2审核依据
《国内船舶保安规则》以及相关规定。
8.1.3审核内容
依据《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进行文件审核时,应按检查表的审核内容进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必要时审核员还可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适当增加:
1.保安声明
(1)确认保安计划中签署保安声明的情况以及保安声明格式;
(2)保安计划中应规定当与其发生界面活动的对方拒绝签署《保安声明》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公司的责任
(1)应提供有关船员变更以及租船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使用表格的格式,如变更由船舶保安员自行填写;
(2)保安计划中的公司信息应包括船东、管理公司(如为管理公司的)、公司保安员等内容,如以后更改需要申请附加审核;
(3)保安计划中应包括主管机关所确定的保安报警联络点、船舶可能挂靠港口或途径水域等方面的信息,该项内容可以作为计划的附件,在审核时应予以确认;
(4)船公司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决定权证明文件或声明。
3.船舶保安评估
(1)确认实施船舶保安评估的人员背景资料;
(2)确认现场检查表中检查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可依据船舶图纸和相关资料来确认);
(3)确认船上的关键操作以及保安薄弱环节;
(4)确认下列保安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如对登轮人员控制、通道控制、受限区域、保安通信系统和程序、保安和监视设备和系统、保安门、栅栏和照明、保安巡逻的频次、火灾或其他紧急状态时的应急程序;
(5)确认考虑所有可能的保安威胁,包括保安事件。
4.船舶保安计划
对于船舶保安计划应验证:
(1)船舶的保安组织结构以及各自职责,船舶与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有关保安当局的关系(公司可以采用框图形式并做出说明);
(2)在保安等级1时基本的作业和实地保安措施以及能使船舶从保安等级1迅速提升至保安等级2,以及必要时至保安等级3时的附加保安措施;
(3)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4)确保随时可实施保安通信的程序;
(5)确保向有关保安报警联络点报告程序;
(6)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保安设备的程序;船上保安设备(如有)的测试或校准频次;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如有时)启动点所在位置,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序、说明和指导;(该部分内容也可以不纳入保安计划内,单独做成附件,但在保安计划中要做说明。
);
(7)确保标明保安事件以及进行防范和反应的程序、对于威胁或者破坏保安状况的情况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撤离和维持船船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8)应规定当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时可采取的详细程序和保安措施;
(9)船舶在与非《国内船舶保安规则》适用的船舶交互活动时;与不需要符合保安要求的港口或港口设施交互活动时应执行的详细程序和保安措施,可以根据本船实际情况编写;
(10)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妥善保管以及保密的措施;
(11)应规定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更新或修正的程序。
5.保安记录
(1)确保船舶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其记录内容和要求应满足《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经确认;
(2)确认记录与保安计划具体规定的一致性;
(3)应明确妥善保管船舶保安记录簿,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泄漏。
6.公司保安员
(1)计划中需明确公司保安员及其职责,包括姓名,联系地址和24小时通讯方式;
(2)确认公司保安员是否经过保安培训并获得相应公司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签发),如无证书或不确认的话,作为问题应经片区海事机构向审核中心报告;
(3)计划的修改应由公司保安员确认。
7.船舶保安员
(1)计划中应明确船舶保安员;
(2)计划中应明确船舶保安员需经过培训并获得船舶保安员证书;
(3)计划中应要求船舶保安员能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8.船上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1)计划中应明确船舶保安员应为船上人员所提供的培训以及船上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保安计划的要求,其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内船舶保安规则》和保安操作程序,对新上船船员的培训应特别予以规定;
(2)计划中应明确船舶应至少每6个月针对标明的保安威胁进行一次保安演练;如果一次有25%以上的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适当间隔期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保安演练,则必须在发生变更的一星期内进行演练,保安演习可以代替一次保安演练;
(3)计划中应明确保安演习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任何两次相连的演习间隔不超过18个月,这些演习应测试通信、协调、资源共享和应答等内容。
演习可以是全方位或现场,桌面模拟或专题讨论会或可以结合其它演习。
8.1.4《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适用与填写要求
1.初次审核应覆盖《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的全部内容;
2.因计划修改所需要的附加审核可以选择使用检查表中所涉及修改部分的内容;
3.如果审核要求的内容与保安计划或/和评估报告符合,填写“是”或“Y”;不符合填写“否”或“N”;不涉及的可以用“/”表示;应将保安计划中所涉及的章节填入“在保安计划中编号”栏目中;
4.审核完成审核组长应在审核组长签字处签字确认;
5.《国内船舶保安计划文件审核检查表》复印件应作为文件审核记录与船舶保安计划一起存放船上,供船舶以后评审和审核员审核时查阅。
8.1.5审核结论与处置
审核组应对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船舶保安计划与《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符合性、覆盖性进行评估,确认船舶保安评估的有效性、船舶保安计划对船舶的适用性。
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审核可以转入船上现场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按下列原则处置:
1.审核员在文件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对保安事件和信息的收集。
如船上发生保安事件影响到保安计划的评估、制定和审核时,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确认,可中止审核,并告知船舶或公司相应的原因。
在船舶符合审核条件时,公司应书面报告片区海事管理机构,在经其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审核。
2.审核中如发现不满足要求的项目,审核组应及时书面通知船公司进行更正,如果公司能够及时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应继续实施船上现场审核,如船公司在短期内不能更正,应经片区海事管理机构传真报审核中心确认,可取消审核,同时,应书面告知船舶或船公司相应的原因,并说明在其船舶达到审核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审核。
8.2船上现场审核
船上现场审核包括:
首次会议、审核实施、审核组内部交流、与职务船员沟通、末次会议。
8.2.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审核组成员、被审核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保安体系内相关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由审核组长主持。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应在《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会议签到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F)上签字,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包括:
1.向公司/船方介绍审核员,建立审核员与公司和/或船舶的正式联系渠道;
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船舶保安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保安体系的运行情况;
3.宣布审核的依据、目的、范围和审核纪律;
4.简要说明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5.确认审核所需要的资源、文件资料和设施;
6.确认末次会议和任何可能的临时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8.2.2审核实施
实施船上现场审核,应依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日程计划表》的安排、《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方案》的要求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应使用本程序所制订的统一格式,见附件格式I)所给出的项目,通过查验相关记录、访谈相关人员、观察相关操作、观摩相关演练或演习等方式,验证船舶的保安活动,判定船舶保安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
8.2.2.1审核内容:
船上现场审核的审核内容,应按照《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方案》的要求,根据审核种类和《国内船舶保安计划现场审核检查表》所给出的项目予以确定。
并至少验证以下保安活动:
1.保安组织机构及保安职责的履行,包括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所有船上具有保安职责的人员,以及公司提供的必要支持;
2.进入船舶通道控制方式和措施;
3.登船人员及其物品包括行李和无人照管的行李上船的控制;
4.限制区域的监视和监控,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非限制区域和船舶周围的监控;
6.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的控制;
7.对保安等级改变的响应;
8.保安声明的签署与处置,包括与规则不适用的港口设施和/或船舶的界面活动;
9.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响应,包括人员撤离;
10.保安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船舶保安通讯设备或系统的操作和保安信息的控制;
12.所有保安设备和/或系统状况、维护、试验、校准以及使用;
13.船上人员的培训、保安演练和演习;
14.船舶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及其修订;
15.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的控制;
16.船舶保安活动记录的控制。
8.2.2.2审核要求:
1.在实施初次、换新和中间审核以及附加审核的船上现场审核时应首先确认:
(1)验证保安计划已存放在船。
船长、船舶保安员和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已经接受有关船舶保安方面的培训和演练,能够完成演习。
应查找证据以表明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已经接受《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要求的培训。
如果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没有接受所规定的培训,审核员应该认定其为保安体系缺陷;
(2)船员熟悉各自的保安职责和责任;
(3)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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