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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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港口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提高全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和美港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七)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一)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组织体系和职责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作为镇应急办统筹下的应急指挥机构。
(一)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1.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
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梁战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
冯湛坤(党委委员、副镇长)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
许策明(党政办)、梁志明(人社分局)、胡书明(财政分局)、陈丽华(宣传办)、罗瑞燕(社会事务局)、田秉川(综治办)、吴蔚鹏(司法所)、陈伟源(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廖重庆(经信局)、黄永欢(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梁仲球、何日恒(公安分局)、郑巩(城管执法分局)、杜坚文(环保分局)、冼向敏(交通运输分局)、吴伟涛(安监分局)、李量(卫计局、爱卫办)、林毅(食药所)、吴君洪(卫生监督所)、吴锦昌(港口医院)、罗益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凯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顾崇贤(港口水利所)、郑亮明(工商分局)。
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加。
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卫计局,负责日常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应急指挥由镇长任总指挥,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长任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的领导和指挥;发生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镇党政办协同镇卫计局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审议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3.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镇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党政办、卫计局:
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较大或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指导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卫生应急救援任务。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的救治;组织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所等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宣传办(文体教育局):
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会同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进行调查及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
(3)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负责信息发布所涉法律法规的审核;承办有关应急处置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4)经信局:
负责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支持我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平台载体建设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5)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畜牧兽医站、食品快检中心):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措施。
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6)城管执法分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因环境卫生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7)住建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8)社会事务局:
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事件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援。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9)安监分局:
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现场通报卫生部门。
(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实施较大或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镇卫计局报告卫生应急处置情况;技术指导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定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协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卫生应急救援任务。
会同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所等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1)食药监所:
负责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开展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港口医院:
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的救治;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和演练。
(13)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秩序,保障安全,预防事故引发治安事件。
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14)财政分局:
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检查,负责保障应由镇财政承担的环境应急设备购置及应急救援经费。
(15)环保分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污染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向事故调查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处理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6)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党政办、卫计局为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传达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措施;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处理工作;
5.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6.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向镇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镇政府立即牵头组建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组(下称镇应急处理组),组织和指挥相关应急处理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服从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卫计局。
镇应急指挥部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调查处理组。
由镇指挥部组织党政办、综治维稳办、卫计局、疾控中心、食药监所、卫生监督所、港口医院、公安分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等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开展救援工作;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查清事件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件性质;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件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医疗救治组。
由卫计局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口医院,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现场紧急救治和患者临床诊断治疗。
3.综合协调组。
由党政办、宣传办、卫计局和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经市、镇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4.专家咨询组。
由镇应急管理专家,公共卫生、流行病学专家、营养学专家、水卫生、环境卫生专家等方面专家组成。
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组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镇政府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派专家支援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经信局、卫计局、财政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6.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分局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事故引发治安事件的发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食药监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镇政府按照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卫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药监所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镇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文体教育局、卫计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畜牧兽医站、食品快检中心)、环保分局、卫生监督所、食药监所、港口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涉及公共卫生的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本镇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镇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
镇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铁路、检验检疫等单位在交通站点和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
各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
宣传办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卫计局应及时向镇政府,市卫计局以及市政府汇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报市卫计局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培训技术标准和规范:
卫计局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培训学习新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镇培训和参与全市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镇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
镇疾控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
镇疾控中心负责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事件不在本地区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事件不在本地区发生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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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