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卫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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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卫生制度
健康管理卫生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卫生部门、安环部门、宣传部门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环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党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安全环保部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安环部工业卫生科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环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环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环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
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一、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二、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有害因素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控制管理制度。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温岗位巡回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
四、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一、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安环部门、公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
二、安环部门依据有关申报程序,按照《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向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许可登记。
在拿到批文后使用单位才能购买。
三、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依据《放射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建立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电离辐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建立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懂得放射防护及相关管理知识,并认真执行国家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五、放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及放射源储存库柜,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连锁报警装置。
六、放射工作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必须经常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
该类人员必须经体检、培训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才能从事该项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和培训
七、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高温作业分级》(GBT/T4200-1997)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
第十四条公司安环处工业卫生科必须按照《冶金企业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音、振动)及电离辐射、电磁辐射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对粉尘作业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严禁用风管吹扫地面,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十九条放射源射线影响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防电离辐射标识;放射源设施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电离辐射防护装置,并对其安全防护装置按规定标准喷涂显著颜色。
第二十条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进入射线场所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及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电离辐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个人射线剂量监测。
第二十一条电离辐射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对电离辐射设施、放射源防护装置、放射源储存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并做好记录。
电离辐射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人员遵守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个人防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公司安环部的检查。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按尘、接毒、接触高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岗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环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工会和安环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安环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3~5年普查一次,接毒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接触噪音、振动人员每5年体检一次,接触电离辐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环部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离退休职业病人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由负责。
第二十九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卫生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工会、安环部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条列》,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管理制度所称学校卫生,是指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环保卫生、用水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
第三条(主要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2.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3.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领导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接受市、区教育部门行政领导,接受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方针原则)
学校卫生工作贯彻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组织领导)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工作分别纳入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或岗位职责,实行行政管理组织体制。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有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的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范围。
学校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健全工作网络,学校与年级及工会签定健康教育工作责任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1.校长室:
负责将学校卫生设施纳入基建和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2.德育科:
负责健康教育宣传、日常卫生保健、流行病、传染病预防、晨检工作管理、督查校园卫生等卫生管理工作等。
3.教务科:
合理安排学生学习时间、健康教育列入教学大纲等,负责学生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4.卫生室:
组织落实各项学校卫生的监测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师生保健和各项防治工作。
5.卫生办公室:
统筹协调、督查落实。
6.总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卫生设施配置、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学校卫生的各项工作。
确保校部确定的卫生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基本队伍)
学校卫生除按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外,学校成立生活服务监督员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信息反馈、沟通联系。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教学卫生要求)
1.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
2、健康教育使用国家《健康教育》课本,完成课程计划,每周0.5节,开足上好,课表上要反映开课率
1
达100%
3、提高健康教育的质量,学年初订好计划,平时做好课时、课本、教师、教案、考查“五落实”工作,学年对教师培训不少于120小时,学年末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簿,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4、学校教学建筑、环境早噪声、采光、照明、室内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详见附录,《学校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5、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健康教育应列为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
第十条(体育卫生与安全要求)
1.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2.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
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3.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安排,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一条(劳动卫生要求)
1.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或生产实训时,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2.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训或者生产劳动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并按规定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3.安排劳动或者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要求)
1.食堂建筑和设施,以及设备配置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要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三条(生活卫生要求)
1.卫生基础设施(卫生间、垃圾箱房)符合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符合国家标准。
3.供水设备、管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学生宿舍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达到市教委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要求)
1.校园环境保持整洁。
2.禁止在校园内栽种有害有毒植物。
3.加强除害工作,蚊、蝇、鼠、蟑螂密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五条(师生保健工作要求)
1.加强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2.学校开展心理咨询和健康咨询工作。
对残疾和体弱学生,加强医学和心理咨询工作。
3.学校对教职员工每年安排一次体格检查。
4.学生入学,或毕业应进行体格检查。
5、努力提高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6%)和卫生习惯形成率(达90%以上)。
6、利用黑板报、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宣传健康、卫生知识,发动组织学生出好健康小报。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要求)
1.学校配备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救护用品,并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一般技术的培训工作。
2.积极开展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3.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4.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5、做好健康教育资料积累和整理工作,配合创建卫生合格学校工作。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卫生保健机构设置)
学校按《学校卫生条例》规定要求设置卫生所。
第十八条(完善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常效管理机制。
2、卫生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建立教职员工健康档案。
建立健全体格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3、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卫生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规划与设计)
1、学校卫生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校区建设整体规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落实。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编制年度计划。
3、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行政专项经费预算范围。
第二十条(考核管理)
1、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范围。
按学校部门和个人考核规定,进行年终考评工作。
2、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评优方案,进行表彰和奖励。
3.违规部门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根据财产物资、后勤服务质量、爱国卫生、绿化管理等差错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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