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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督察制度模板
XXXX经营管理督察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规避经营管理风险,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管理督察是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XXXX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规程》、《XXXX运输支出预算管理负责制(暂行)》,以及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全XX财务收支、预算管理、资金及资产安全等经营管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属运输主业单位、多元企业、公司控股的合资XXXX公司以及XX机关各职能部门、党团工会组织、各种协会或学会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督察室是在公司XX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开展专项经营督察工作的兼职机构,由XX任组长,XX总会计师任副组长。
经营管理督察室在XX财务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经营督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XX财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XX财务处会计科科长兼任。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督察人员采取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
兼职经营管理督察(以下简称“兼职督察”)由《关于成立XXXX经营管理督察室的通知》确定的人员及XX财务、审计、劳资、物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同时,公司选拔业务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作为专职经营管理督察(以下简称“专职督察”),直接派往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主要业务部门,与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职督察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大XX意识,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和公司的要求;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三)较强的业务能力,财务、审计、劳资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和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四)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督察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铁道部、XXXXXX的各项规定,围绕公司经营业绩目标,按照XX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及调研活动;
(二)负责按照《XXXX运输支出预算管理负责制(暂行)》规定,对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社会保险、建设资金、住房资金、“三不让”承诺资金、财政预算拨款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调研;
(四)负责对重大资产损失项目,重要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事项以及重要关联方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XX属运输主业单位、多元企业、XX机关各职能部门、党团工会组织、各种协会或学会和公司控股的合资XXXX公司的资金管理及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月、季、年度经营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月汇总、审核、整理、分析经营督察有关资料及报告,撰写月度经营督察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经营督察工作例会审议;
(三)组织召开月度经营督察例会,通报各单位、各部门整改落实上月存在问题的情况,分析总结本月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四)跟踪检查各单位、各部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对各类督察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存档保管;
(五)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派往各部门的专职督察职责:
(一)负责按照《XXXX运输支出预算管理负责制(暂行)》的规定,结合所在部门的专业特点,对本系统各单位实施成本监督检查;
(二)按月汇总本部门检查情况,撰写经营督察专题报告,及时上报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
(三)按时参加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接受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的专业指导,并服从安排;
(四)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条 《XXXX经营管理督察许可证》(以下简称《督察许可证》)是督察人员从事经营管理督察工作的身份证明,督察人员可持证在公司管内从事经营管理督察工作,履行经营管理督察职责。
第十一条 《督察许可证》由XX经营督察室统一印制,专职督察的由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一次配发;兼职督察按每一实施经营管理督察工作小组进行发放,仅在督察工作期间使用,督察工作结束即交回办公室。
第十二条 督察人员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参加有关会议,调阅审查预算或计划、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劳资统计台帐、劳资相关报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资料和台帐等,索取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有权纠正和制止管辖范围内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实施督察中对被检查单位正在发生的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及违法所得等行为须予以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实施督察时,因被检查单位不如实提供各种材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督察的,可提出被检查单位拒绝督察的报告,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持《督察许可证》出入XX属各站、段、厂、车间、仓库、货场、工地、拍发XXXX电报;在乘务员公寓、招待所食宿;乘坐XX管内各种列车免予签证。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填发《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见附件1)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按要求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执法检查中应尽职尽责,重调查研究,严守纪律,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收到检举材料或受理检举时,应严格按规定处理,不得将被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二)取得被检查单位(部门)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泄露调查事项及调查的相关重要资料;
(三)督察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专职督察督察工作计划由所在部门结合专业管理特点制定,由专职督察和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兼职督察工作计划由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按月、季、年度制定,并组织实施。
公司兼职督察每次开展经营督察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督察工作按照“有督察重点,有督察方式,有督察程序,有督察成效”的原则,完成量化工作指标:
(一)专职督察人员每月开展经营督察不得少于4次,查出问题不得少于4项;
(二)兼职督察工作每月不得少于4次,查出问题不得少于4项。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对被检查单位(部门)实施督察时,应出示《督察许可证》,说明来意,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按照督察方案和既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纪录检查过程,根据实地检查和《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查询情况制作《XXXX经营管理督察工作记录》(见附件2),工作记录应载明检查的内容、取证材料、初步结论、处理依据及处理建议、下达督察处理决定或建议等事项。
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督察工作记录与被检查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由被检查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督察人员可依据被检查单位确认后无异议的财务监察记录现场填发《XXXX经营管理督察决定》(见附件3);对重大问题或督察人员现场不能处理的问题,应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规违纪行为。
督察人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并向经营管理督察室组长、副组长反映。
第二十三条 每月5日前,专职督察应根据上月检查情况撰写《XXXX经营管理督察检查报告》,随同督察相关资料交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
相关工作资料包括《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XXXX经营管理督察工作记录》、《XXXX经营管理督察决定》及其他重要证据资料。
第二十四条 每次检查完毕,兼职督察小组应及时向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提报《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XXXX经营管理督察工作记录》、《XXXX经营管理督察决定》及相关重要证据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职督察撰写的《XXXX经营管理督察检查报告》必备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问题的陈述,即问题的基本事实,证据资料描述,性质定义等;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以及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督察实行月度例会制度。
由经营督察室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专职督察人员参加,于每月中旬召开。
每月8日前,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根据各兼职督察小组及专职督察提报的资料,汇总形成《XXXX经营管理督察检查报告》,提交月度经营督察工作例会,依据国家、铁道部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已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进行审核,对未下达处理决定的问题进行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应在规定整改期间内适时跟踪被检查单位(部门)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收到处理决定后,对无异议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不得拖延。
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理由,经公司经营管理督察室重新审议后做出复议决定,被检查单位按复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上报整改完毕的书面报告、相关整改凭证及其他附件资料。
书面整改报告须由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应向公司领导提交延期整改申请并陈述原由,由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XX经营管理督察办公室应整理相关工作档案,包括《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XXXX经营管理督察工作记录》、《XXXX经营管理督察处理决定》、检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资料、被检查单位(部门)书面整改报告、反馈意见、未整改书面申请、公司通报等,一并归档保存,保管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对督察人员实施考核,对在经营管理督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督察人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专职督察未完成当月监督检查数量量化指标,每次扣罚当月奖金100元;未完成检查质量量化指标的,每项扣罚奖金150元;上报资料内容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的,扣罚当月奖金50元;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一经查实扣罚当月奖金300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兼职督察未完成当月监督检查数量量化指标的,由XX经营督察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按每次扣罚相关人员当月人均奖金50元;未完成检查质量量化指标的,按每项扣罚相关人员当月人均奖金100元;上报资料内容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的,扣罚相关人员当月人均奖金50元;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一经查实扣罚相关人员当月人均奖金200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专、兼职督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未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
(二)经督察人员检查过的单位或经济事项,事后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三)经督察人员核实认定过的问题,事后发现与问题事实情况严重不符;
(四)其他给公司、被检查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督察人员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妨碍督察人员正当行使职权,故意推诿、搪塞、拖延,或提供不真实基础资料;
(二)拒绝督察人员进行调查、质询,甚至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干涉督察人员正常工作,提出对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修改督察意见等;
(四)拒绝或故意拖延执行督察处理决定;
(五)同一违规违纪问题屡查屡犯。
第三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人员可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账表;
(二)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打击、报复、陷害督察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
2.《XXXX经营管理督察工作记录》
3.《XXXX经营管理督察处理决定》
附件1:
XXXX经营管理督察查询书
()昆XX督察查询字第号
:
根据经营管理督察工作需要,请按本查询书查询内容于年月日前答复。
督察人员(签字)
年月日
查询内容及要求:
答复:
被查询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不够另附页)
附件2:
XXXX经营管理督察工作记录
()昆XX督察记录字第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事项
检查事项陈述:
检查结果初步结论:
处理依据及处理建议:
是否下达督察处理决定:
是()否()
督察人员(签字)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不够另附页)
附件3:
XXXX经营管理督察处理决定
()昆XX督察决定字第号
:
现将对你单位检查核实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请你单位按上述决定整改,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
如有异议,可在十天内向公司领导申请复议。
XXXX(公章)
年月日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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