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明细表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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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明细表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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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明细表三篇
企业收入明细表三篇
篇一: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营业收入(2+9)
2
(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3
1.销售商品收入
4
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5
2.提供劳务收入
6
3.建造合同收入
7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8
5.其他
9
(二)其他业务收入(10+12+13+14+15)
10
1.销售材料收入
11
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12
2.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13
3.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14
4.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15
5.其他
16
二、营业外收入(17+18+19+20+21+22+23+24+25+26)
17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19
(三)债务重组利得
20
(四)政府补助利得
21
(五)盘盈利得
22
(六)捐赠利得
23
(七)罚没利得
24
(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25
(九)汇兑收益
26
(十)其他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
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第15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
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
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
(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25+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1行。
篇二: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营业收入(2+18+23+24+25)
2
(一)银行业务收入(3+10)
3
1.利息收入(4+5+6+7+8+9)
4
(1)存放同业
5
(2)存放中央银行
6
(3)拆出资金
7
(4)发放贷款及垫资
8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
(6)其他
10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1+12+13+14+15+16+17)
11
(1)结算与清算手续费
12
(2)代理业务手续费
13
(3)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
14
(4)银行卡手续费
15
(5)顾问和咨询费
16
(6)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
17
(7)其他
18
(二)已赚保费(19-21-22)
19
1.保险业务收入
20
其中:
分保费收入
21
2.分出保费
22
3.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3
(三)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24
(四)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25
(五)其他业务收入
26
二、营业外收入(27+28+29+30+31+32+33)
27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8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29
(三)债务重组利得
30
(四)政府补助利得
31
(五)盘盈利得
32
(六)捐赠利得
33
(七)其他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
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3行“利息收入”:
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第4行“存放同业”: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第6行“拆出资金”:
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
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9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第18行“已赚保费”: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
第19行“保险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第20行“分保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第21行“分出保费”:
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第22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23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24行“汇兑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第25行“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第26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第2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第2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第29行“债务重组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第30行“政府补助利得”: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第31行“盘盈所得”:
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第32行“捐赠利得”: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第33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篇三: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20XX年4月30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0.00
2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0.00
3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0.00
4
(1)销售货物
0.00
5
(2)提供劳务
0.00
6
(3)让渡资产使用权
0.00
7
(4)建造合同
0.00
8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0.00
9
(1)材料销售收入
0.00
10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0.00
11
(3)包装物出租收入
0.00
12
(4)其他
0.00
13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0.00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0.00
15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0.00
16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0.00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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