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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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来源:
青岛地税局黄岛分局
2012年所得税工作要点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确保所得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二是要继续抓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税款入库管理,落实好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保证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是要切实抓好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汇缴期内申报面不低于98%,补缴税款要及时入库,汇缴退税要按规定办理;
2012年所得税工作要点
四是要以后续管理为重点,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包括:
1、建立弥补亏损、政策性搬迁、广告费扣除、所得税抵扣、财政性资金等跨年度涉税项目电子台账,防止因时间推移、人员换岗造成所得税流失;
2、加大法人股权转让的比对;
3、强化行业风险管理,主要是提高企业所得税行业贡献率和降低亏损面的管理,查账征收企业的亏损面要不超过30%;尤其是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亏损面要进一步降低。
;
4、完善项目管理,重点是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的管理和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的联动管理;
5、做好新兴行业和边缘行业的管理,如教育行业、医疗行业的管理;
五是要做好收入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影响所得税收入的增减收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措施。
2012年所得税工作要点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是继续加大“三率”(即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户率、零申报率、有税申报率)考核力度。
2012年对纳入高收入监控范围行业和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零申报率降至20%以下,有税申报率在2011年的基础上,要提高10个百分点;
二是做好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比对工作,比对分析面不低于30%,差异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比对面要达到100%;
三是做好两处以上所得的比对工作,比对面要达到100%;
四是建立起高收入企业和人群的监控系统,重点是加强对电力、通信等垄断行业,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年金制、股票期权等项目的管理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给出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则,即:
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对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纳税最简单的例子:
A公司收到预收货款100万元,会计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同时A公司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没有收到货款,企业会计计入“应收账款”200万元;如果A公司确认预收账款的1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按照应收账款的2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权责发生制原则同配比原则息息相关,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收入与成本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
(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三)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3-1视同销售收入:
(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包括自产、外购、委托加工)换取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上非货币性交易:
(1)如果非货币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实现。
(2)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商业实质:
会计上按成本价结转,不确认收入。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1视同销售收入:
例:
甲企业以成本价25000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
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0000元。
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
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增值税率17%。
假设该笔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
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1视同销售收入:
(1)会计处理:
借:
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00+60000*17%=35200
贷:
库存商品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税务处理:
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和购进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销售所得的申报=60000-25000=35000元。
申报:
附表一第14行填报60000元收入,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三列填报60000元,纳税调增60000元;附表二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成本25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视同销售成本”填报25000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5000元。
第二,作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35200元,并按35200元进行会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60000+10200=70200元
计税成本-会计成本=70200-35200=35000元
折旧的差额应当在以后年度通过填报附表三第43行和附表九分期调整。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1视同销售收入:
(2)延伸分析:
假设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借:
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60000+10200=70200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25000
贷:
库存商品25000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会计成本=70200
会计利润=35000元与税法一致。
按利润表申报,不需要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企业以货物(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财产、劳务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必须是以列举的资产用于列举的项目才能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项目中,用于利润分配应当反映收入,其他项目不反映收入。
(2)会计准则:
抵债、职工福利、利润分配都反映收入,其他项目不反映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思考:
甲企业为生产企业,2008年将外购电暖器200台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外购电暖器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
问: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有差异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有差异
营业税实施条例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售后回购营业税要视同销售(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交两次税注意,仅限上述列举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自建再销售行为,售后回购行为其他资产或劳务则无此规定。
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国税函【2008】828号:
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的办法,遵循下列规定:
第一,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的:
A.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B.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价*(1+10%)
第二,属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
按外购成本确认收入。
如上例:
申报收入=200*1000*(1+17%)=234000
申报成本=200*1000*(1+17%)=234000
只是增加了FB1第一行销售收入合计的数额,增加了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买一赠一方式企业所得税不必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企业所得税不必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1)
借:
银行存款11700贷:
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
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贷:
库存商品5300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FB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规定其实针对销售返还做出的规定.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
商业折扣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
1、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原来的规定:
国税函[1997]472号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一律不得扣除。
注意: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中填列(实际上作废)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不强调同一张发票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新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总原则,是税前扣除的根.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其中第六条中提出“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合法有效凭据”的范围如何理解?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具体的扣除凭证有:
1、发票
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应当取得收款收据或收条,但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
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
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具体的扣除凭证有:
4、境外发票(理论上,实际上很少)
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
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54号、国税函【2008】634号
具体的扣除凭证有:
注意:
合同、协议只是证明业务的发生,但并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例如不能用建安合同,必须要建安发票;
但是,合同是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证据。
特殊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例如银行借款利息,以利息单和借款合同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但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应以正式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FB3-22
1.填报:
附表三第22行
第1列:
=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的金额+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工资薪金
第2列:
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
第3列:
1-2大于0的差额。
第4列:
原工效挂钩企业用以前年度形成的效益工资结余补发的工资薪金。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政策
市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9、问:
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FB3-22相关政策
市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注:
A.任职关系:
法人代表
B.受雇关系:
第一,必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
劳动法第16条
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特殊规定
市局《2011年所得税有关问题解读》17、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如何扣除?
答: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其他企业按照原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主表
第十五、十六行纳税调整:
(十五)职工福利费支出
2.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企业预提职工福利费,与财务通则一致。
(3)2007年底前形成的福利费结余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福利费余额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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