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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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个人信贷业务的服务水
平,根据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商户,便捷、简约地以信用方式或以信用为主的方式对其发放的小金额(50万元及以下)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在综合消费和经营周转中急需性的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
小额信用贷款坚持“标准明确、简便高效、提
高收益、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现企业从业半年经历;
(2)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
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期6次。
(4)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应存款结算标准;
(5)新都区常住人口。
第五条
除上述条件外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
2、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
3、具有国家垄断行业性质的大型企业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烟草、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名人等;
5、优秀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医药、电子等;
6、具有成熟商业模式和稳定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业主和个体商户;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
第六条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周转。
第四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授信额度
授信金额最低为300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个体工商户授信额不超过其固定净资产的50%和其销售收入的30%,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可支配收入的150%。
授信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应坚持前不清后不贷的原则,每年应对借款人额度进行复审。
审贷委员会可根据综合风险情况和收益,视具体不同授信主体设定不同标准的贷款额度限制。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如确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还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
按照利率定价执行标准9‰起执行(国家公务人员最低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
如须执行优惠利率,由我行审贷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担保方式
信用方式,审贷委员会可根据综合风险情况和收益,视
具体不同授信主体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取按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对于公务员或大、中型国有企业高管及技术人员等,可采取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业务部门、风险部门可根据综合风险情况和收益,视具体不同授信主体设定不同标准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时,填写授信额度申请表(已婚家庭应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申请授信),并根据不同授信申请主体提交相应资料。
1、基本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结婚证;
(2)体现申请人符合信用方式借款人条件的任一证明,如收入证明、工作证、职称职务证明、执业资格证明、纳税纪录等;
(3)体现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其它证明:
①提供体现薪资、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6个月银行对账单;
2提供个人固定资产或金融资产等家庭财产的权属证明;
3提供个人银行信用纪录如收入不足时,我行要求提供的金融或其它资产证明;
4个体经营者还需提供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营业场所租赁或权属证明等证明其它证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5其它我行要求的资料。
2、用途资料
(1)贷款用于消费的,提供消费用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规用途资料。
(2)贷款用于经营的,提供: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体现经营情况的证明,如近6个月企业或私营业主个人名下的银行对账单、税单、购销合同等;
(2)申请人在我行营业场所填写《ⅩⅩ村镇银行贷款申请表》,并现场签字盖章;
(2)经办人员初步审查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有效性。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一)经办人员与申请人进行面谈,调查提交资料的有效性;
(2)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记录,确认申请人具备“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准入条件;
(3)须通过核对征信报告中的个人信息或致电工作单位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确认其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4)对提供的个人财产信息的真实性和价值进行核实,价值及资产现状的核实,业务部应建立不同区域房地产的基准价值及评估方法,用于评估借款人资产的价值。
(5)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六)如有必要,经办人员双人应从如下方面对授信
申请人个人、家庭、客户企业(商铺)实地核查:
(一)借款人的职业及职位信息的真实性核查;
(二)
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
产权属关系,;
3、借款人家庭地址及居住条件信息;
4、借款人的家庭结构及现状;
5、借款人营业场所及周边商业现状;
6、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评价,核查经营规模、人员及经营范围及经营口碑;
(六)收齐资料,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分析表格,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审批
(一)审贷委员会委员在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情况、收入情况及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授信额度方式。
(二)审贷委员会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按审批流程上报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签约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贷会决议,经办部门与借款人(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做为共同主体)签订相应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可在签约后进行贷款或额度的发放,额度方式可以采用随借随还,具体由营业部进行额度的控制、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每一笔额度的贷款发放前须在征询系统查询信用纪录和核查其在我行的存款记录,以确认单笔提款额度和利率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需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我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部经办人员应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管理台账,每月监测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支用、归还情况。
第十八条
业务部经办人员应按月对借款人进行回访,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人事、股权、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2)借款人所在行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的重要融资活动、对外投资活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对外担保是否发生变化;(五)借款人等是否存在诉讼事项;
(六)其他。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对建立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
资产价值的监测和评价体系,每季度应对当地和各城区房产价格进行搜集和整理,当房地产市场均价下降幅度超过20%时,根据资产价值的变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复评。
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停止额度使用、缩短贷款期限或更换、补充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二十条业务部应协助风险管理部针对不同的贷款主体建立统一的监控体系。
第二十一条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管
信贷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划转,严防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二条
贷后监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等级或还款能
力下降,经有权人审批后,应立即采取降低或终止授信、提前收回贷款、变更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贷款已经出现欠息或欠款的,应进行重点监测,及时采取电话、短信、书面催示或其它催收方式进行提示和贷款催收,累计逾期次数超过3次或逾期超过30天的,应立即终止授信额度或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我行有权停止向借
款人发放贷款,并提前解除授信合同,要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法律规定其他债务承担人提前还清授信项下所有债务:
(1)额度下任一单笔贷款欠息或本金逾期达到90天;
(2)借款人未按承诺用途使用贷款,将贷款用于股市、期货、股权投资或非法交易等;
(3)借款人在授信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
(4)抵押物因资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或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贷款余额现值,或严重损坏而抵押人未能按银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出现时,业务经办单位应提请有
风险管理部启动诉讼程序,依法清收:
(1)逾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经催收无法收回全部债款,也没有其他适当方法化解风险的;
(2)以重组方式进行清收,重组方案批准后1个月内无法落实重组方案,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3)借款人信誉差,故意赖帐或拖欠不还的;(四)我行资产面临重大损失,需要诉讼保全的;(五)我行研究决定需要起诉的。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借款人准入条件
严格按照对借款人的要求筛选客户,不得放松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职业等方面的准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贷款用途的监控
1、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2、客户经理对客户的贷款资金流向要加强监控,确保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风险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主体确定详细的贷款准入标准和授信条件,例如相应的日常结算标准,不同职业、职位、从业年限的额度标准等,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目标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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