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务公开工作总结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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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务公开工作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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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务公开工作总结材料
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务公开工作总结材料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是年8月1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原市四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的单一法人机构,是我省继、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之后成立的第五家地方金融机构。
现有职工398人,按我市所辖三区一县的区域设立了4家管辖分社、1个营业部、15个经营分社。
截止5月末,我社各项存款余额为41.32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9.22%,存款规模位于全市第三位;各项贷款余额为28.97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7.82%,贷款规模位居全市第一位;前5个月实现利税4416万元。
曾先后荣获全省“实施三大工程优胜企业”、全省“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先进单位、全省“职业道德建设先进班组”、全省“安康杯竞赛优秀班组”等几十项荣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大力推行社务公开,把社务公开作为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民主管理,构建和谐银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广大职工参社政、议社事、促社兴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建立“四项机制”实行社务公开,是新形势下进一步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有力措施,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只有深化社务公开,才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改革的目的才能达到;只有深化社务公开,让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才能发展;只有深化社务公开,才能检验领导干部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勤政,以消除职工疑虑;只有深化社务公开,才能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为企业创建一个良好有序、持续发展的平台。
多年来,城市信用社党委高度重视社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行社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在全面启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加以规范,逐步形成并完善了社务公开的“四项机制”。
(一)社务公开领导机制。
首先我们把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作为关键来抓。
我们通过组织领导班子学习有关社务公开文件精神,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学习其他单位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社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意义、目的,在班子中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
其次是把社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作为重点来抓。
在每年年初,我们都把社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对社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等机构进行微调,研究新的一年社务公开的重点,对社务公开的内容进行筛选和调整,尽量满足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期望。
如在的公开项目中,我们在年初就进行了研究,制定了公开内容,把公开内容分为重大决策、业务经营、廉政建设、职工福利4大项、29个小项,涉及业务经营的就有13项,并以文件下发到各基层党支部、各基层工会,建立起以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社务公开工作格局。
(二)社务公开工作机制。
为加强民主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信用社社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城市信用社社务公开实施细则》,职代会通过后,根据“以点带面、分级推进、先易后难、规范运行”的整体思路,在公开的内容、形式、部门、程序、方法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初步形成了具有金融行业特点的社务公开基本框架。
并结合公司实际,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对社务公开的组织机构、责任划分、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程序做了重点安排,努力寻求突破,形成特色。
(三)社务公开考评机制。
为保证社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我们下发了《城市信用社社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主要就公开机制、内容、形式及职工满意度等方面,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发问卷和开职工座谈会等形式,由工会、纪检、人事、党办等部门联合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检查考核,形成了各司其职、共负其责的合力。
同时,纪委对社务公开的内容、程序、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公开内容审议、反馈机制,对违法违纪问题认真查处。
我们从单一法人社成立以来,又将社务公开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并与领导班子的经济责任制挂钩,同步进行考核检查。
通过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找出不足,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并进行总结,使社务公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四)建立以工会为主的协调机制。
工会始终狠抓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并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督促落实,积极协调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基层经营分社推进社务公开工作,协调解决社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和维权的重要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附送:
城市化进程中的亲权履行缺失及其对策思考
(1)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的亲权履行缺失及其对策思考
(1)论文
内容简介:
关键词:
亲权人身照护财产照护
内容提要:
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民工潮此起彼伏的涌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经济扶助等关涉亲权的问题愈益突出。
由于学界亲权研究上的不足、国家亲权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关键词:
亲权人身照护财产照护
内容提要:
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民工潮此起彼伏的涌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经济扶助等关涉亲权的问题愈益突出。
由于学界亲权研究上的不足、国家亲权立法和保障体系上的缺陷,进一步加剧了亲权履行的缺失。
鉴于现实社会中愈益严重的亲权履行缺失,以历史和国外实践为借鉴,明确亲权立法,完善亲权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势在必行。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涉及父母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照护,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亲权的唯一目的。
因而,亲权切实履行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状况。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深入,人员流动的日益加剧,传统型家庭逐渐解体,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照顾、经济扶助等关涉亲权的问题愈益突出。
在离异型、祖孙型和非婚母亲型等家庭中,亲权的履行已经很难是完整意义上的父母双方。
加上转型期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很难及时救助未成年人在人身照护、精神关爱、经济扶助和教育权利等方面的缺失。
鉴于现实社会中愈益严重的亲权履行缺失,以历史和国外实践为借鉴,明确亲权立法,完善亲权制度势在必行。
一、亲权履行的缺失在城市化进程中,传统的社会秩序、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面临挑战,诸多问题因之而生,亲权问题即为其中的一种。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是亲权的核心但是具体到真正的亲子关系中,父母或以教养为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或是因为离婚、非婚生及外出谋生等未能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照护,造成亲权履行缺失。
亲权履行缺失的表现随着民工潮此起彼伏的涌动,中国流动人口增长迅速。
目睹春运时浩荡的农民工人流,恐怕大家都会认同这样的判断:
“我国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和迁移。
”据统计,目前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达
1.4亿左右,占全国人口的110,而且每年以600万—800万人的速度增长。
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走向解体,但核心型家庭所需要的相关保障体系并未完全形成。
那些外出奔波的父母无法确保未成年子女享受到应有的亲权照护,这既表现在经济照护上,也表现在身份照护上。
随着打工父母搭乘的列车飞驰而去,留守子女的教育、精神慰籍和经济扶助等亲权义务转由他人履行,通常情况下由祖父母来履行。
第一,就物质上而言,在年景好的情况下,也许子女还能接受比较好的经济扶助。
而一旦父母找不到事做,这对于流动的民工来说又是挥之不去的愁云,孩子的经济扶助就成了严重的问题。
第
二,就精神上而言,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思想上的引导、人格上的健全、精神上的扶助则更为关键,而这些恰恰是常年打工在外的父母无法做到的,原因在于他们的孩子留守家中。
由于父母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子女缺乏足够的精神上和思想上的关注,致使他们常常缺乏安全感。
这些愈益凸显出亲权问题的紧迫性。
离异和非婚生育而造成的单亲家庭更容易引起亲权的行使问题。
和双亲家庭相比,单亲家庭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就弱,经济来源减少了一半,与贫困相伴往往是单亲家庭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他们不得不面临的境况。
“即使抛开贫困问题不谈,社会所持的态度也给单亲家庭带来重重压力。
单亲父母意识到,只靠他们自己还不能给孩子们提供各种层次的感情”。
这对于处于性格成型期的未成年子女极为不利,容易使他们形成极为脆弱的性格。
而那些单亲母亲家庭会更为艰难。
其一,对于离异母亲来说,她们不仅要独自承受失败婚姻的感情创伤、精神痛苦,很多时候还要承担照护孩子的职责。
自然地,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无论是人身照护,还是经济扶助往往会受到很大影响。
其
二,非婚母亲的亲权更令人担忧。
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仅仅从未婚女性自身来说,她们要求生育权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本也无可厚非(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率先承认了未婚女性的生育权。
)。
但由于与传统文化和人伦道德不能完全相符,非婚母亲的生存环境更为艰难,生存压力更为巨大。
而对于孩子来说,他们一生下来就要面对不健全的家庭,如此无助,是否公平?
这种家庭环境是否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其亲权能否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这些问题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尼加拉瓜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极为典型的教训。
据新华网报道,尼加拉瓜家庭部在201X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当天公布的数字说,尼加拉瓜有
31%的家庭是单身母亲家庭。
根据尼加拉瓜家庭部的最新统计,尼加拉瓜全国每年都有一万名左右的儿童被生父抛弃。
这些失去父爱的儿童只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这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妨碍他们的成长。
)。
相对父母监护型家庭来说,在祖孙监护型家庭和单亲型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更容易走极端。
其一,要么没有规则意识,暴力倾向性增强,人性扭曲,反社会性增加,以及由此而引发犯罪率进一步上升,整个社会的法制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而修复受损的法制秩序有时则不止一代人的功力所能成就,其成本要大大高于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成本。
其
二,要么性格孤僻,没有安全感。
这些子女结婚成家之后,性格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他们婚姻的质量与家庭关系的和谐(如央视《心理访谈》栏目中播出的一些访谈者的心理问题都与他们童年一次次与父母分离、颠沛流离的生活和“祖孙式”的监护模式有关。
)。
上述问题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对无数有过或正在经历这种模式的人,如何维护亲权,进而建立起他们对亲人的信任感尤为令人深思。
从表面上看,人身照护方面的侵害现象似乎不像经济扶助那么严重,但从长远看则是后患无穷。
事实上,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不只关系到某一个家庭,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年,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少犯罪学家都将家庭、学校和社会看做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道防线,而家庭作为第一道防线,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十分关键。
应时势所需,亲权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亲权履行缺失的原因造成亲权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学界对于亲权研究不够深入,且现有的研究成果也未能及时转化为制度进行实施,无法提供现实保障;国家相关的亲权立法不足,不能有效地对这些亲权问题进行救济;社会缺乏相应保障体系,很难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
1.相关研究的不够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已经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代表性论文有夏吟兰、高蕾:
《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X年第4期;刘功文:
《论亲权的行使与保护》,载《当代法学》201X年第6期;樊丽君:
《我国婚姻法建立亲权制度的理论研究》,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和刘引: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等。
),一些婚姻家庭法的论著也有专章论述亲权(主要有史尚宽《亲属法论》、陈惠馨《亲属法诸问题研究》、杨大文《亲属法》以及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等,都涉及与亲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使亲权具有了一些实质上的内容,为亲权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
)。
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学界认识到2001年《婚姻法》存在着重大制度性体系缺乏,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特别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学界引入亲权概念,提出了建立亲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构想,阐述亲权与相关概念,明确了亲权本身应有的法律关系及亲权的行使与保护,形成了亲权制度的初步框架。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深化研究。
首先,对亲权的价值理念、社会成因、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探究,有力地回击反对亲权的学者的意见。
其次,对现实中农民工子女的亲权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专题探讨留守子女的亲权问题,提出相应措施,使亲权的研究具有前瞻性。
有关立法的缺陷亲权立法的缺陷是亲权履行缺失时无法及时救济的直接原因。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现行民法和婚姻法中都无亲权的概念。
在立法上有意回避亲权的提法:
一则使得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一直没有建构出系统完备的亲权法律制度,这不仅是立法上的一大缺失,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中的一大遗憾。
况且“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
”二则造成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使得亲权制度中积极的、有意义的内容难以渗透到人们的法律意识中去,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宗旨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有关亲权的实质性法律条文还是存在的。
典型的如《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就是对亲权制度的法律确认。
“其全部内涵与亲权的概念完全相合,只是这一规定过于简略,没有规定具体内容,但这并不妨碍确认亲权的概念。
”其他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立法文献中也涉及到亲权内容的相关规定(如现行《婚姻法》第21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章“家庭保护”第6条至第12条、《民法通则》、《收养法》等法律条文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民通意见》等若干司法解释中均有亲权内容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亲权制度的全貌。
)。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实质意义的亲权。
不可否认,上述规定对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促进亲子关系的发展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权利义务要求极不明确,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再加上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采用大监护概念,将亲权内容纳入监护制度中,没有严格区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这样就容易给我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3.亲权保障体系的欠缺国家和社会缺乏相应的亲权保障体系,是亲权行使缺失时不能及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原因。
对于父母虐待儿童、滥用亲权的行为,缺乏可操作性的撤销和终止亲权的制度;没有中止亲权给父母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的救济措施。
等到虐待行为愈演愈烈,造成严重后果时,公诉机关介入,最终使滥用亲权的亲权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似乎从根源上制止了侵害亲权的行为。
但这个看似公平的司法判决对亲权的履行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为在监受刑的父母事实上是无法真正行使亲权的。
对于祖孙监护型家庭,特别是广大农村的祖孙监护型家庭来说,一旦出现亲权失缺,几乎没有多少可以依靠的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留守的大多是老弱残幼之人,整个农村生产力已经极其脆弱了,在没有国家相关救助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乡镇村社可以拿出更多的人力、财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救济。
诚然,有些子女比较幸运,可以随同父母一起暂居城市,从形式上看,亲权很有保障。
但实质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农民工子女很难和城市里的孩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公立名校高昂的助费使大量农民工望而却步,贵族式的私立学校又非一般农民工敢能问津的(虽然有一些慈善的社会活动家募捐建立学校,为农民工的子女提供教育机会,但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如何保障良好的师资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也值得关注。
)。
对于政府来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教育资源的基础建设,又非短期内可以为之。
在不少流动人员聚集的城市,市政府虽然也投入了许多资金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以北京市为例,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北京市每年投入专项经费8000万元至1亿元。
摘自何春雷:
《中国消费者报》201X年11月2日。
),但相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需求,这些投入往往捉襟见肘。
非婚母亲的生育权问题在现实中毕竟有地方给解决了,但相关的亲权问题显然还没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首要的是生下的孩子如何上户口,这可谓是涉及生存合法性的问题。
当然,教育问题也会接踵而至。
更让人堪忧的是,一旦非婚妈妈有什么意外,未成年人的亲权由谁来履行,如何启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救济。
对此,无论立法机构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
二、亲权的中外借鉴规范亲子关系,调整父母的权利义务,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古今中外概莫例外。
无论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实践中,还是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都有许多有益的规定和合理的做法值得借鉴。
亲权的传统借鉴虽然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亲权的概念,但规范亲子关系,重视亲情、人情,古代现代都是贯通的。
毋庸赘言,中华法系一贯以重视家族伦理、敦睦亲情而著称于世。
中国古代的人情是以深厚的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的,表现为亲族之间根据伦理原则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法又是伦理人情的具体化,同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是一致的。
“法与情谐,情同法在,在中华大伦理圈中互补互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我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
中国古代父权制的核心是“孝”,要求子女必须孝敬父母,所谓“不孝有
三,无后为大”,表明了“子”在中国的宗法家庭制度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在中国古代父权制度下,强调“尊长权”的同时,亦尤为重视父亲对子女的责任,最典型的是法律思想中妇孺皆知的一句古训“养子不教父之过”。
一个“养”字和一个“教”字,把亲权中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彰显无遗。
通过强化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为亲权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一旦失去父亲,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和经济扶助义务转由本家族来共同解决。
家族的子弟在祠堂学习,大的家族往往会建立义庄,完成对困难子弟的经济扶助。
如范仲淹曾经建立范氏义庄,资助本家族的困难子弟完成学业。
并为这些子弟们提供足够的盘缠,以
便于他们进京赶考,求取功名。
一旦进入仕途,困难子弟的家境就会得到改善。
作为回报,他们还要为义庄捐助,以便义庄能够持续经营下去,使后来者不断从中得益。
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义务一般都由父亲一方来行使。
按照中国古代婚姻的习惯,夫妻离婚后,子女原则上归丈夫抚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未成年子女。
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则允许妻子携子女改嫁。
在这种婚姻惯例的规范下,有关离婚后亲权行使的矛盾得到有效的调解和控制。
由此可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重土轻迁的小农意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上以家族伦理的和谐为普世观念的儒家文化的熏陶,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养也遵循着从父到家,由家而族,最后达致国家的家国一体的模式和保障体系,保障亲权的行使。
亲权的外来借鉴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为我们完善亲权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如《法国民法典》几经修改,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发展为一种照顾权,建立现代意义的亲权照顾制度。
德国以1979年《亲属照顾权新调整法》为核心,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改革亲权制度,尽可能实现亲属法的司法化,将亲权建立在未成年人的利益基点上。
对于处于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在处理事务时受到阻碍者,应设置保佐人(保佐在此可由父母指定设立,也可以由监护法院依职权设立。
参见1979年修正之《德国民法典》第1909条、1917条。
)。
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亲权制度,往往采纳大监护制这一立法体例。
此制存在的一个法理前提是私法的盛行和对个体权利保护的重视,故在其法律体系上,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法规来调整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特别是美国密歇根州的《父母责任法》规定有对少年犯父母处以罚金的内容,规定之后,该州少年犯罪下降率为全国之首,充分说明要求父母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性。
同时,完善与亲权法相配套的法律程序和机构,规定了撤销和终止亲权的制度,且原亲权人并不因丧失亲权而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当然,亲权恢复制度又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促使他们改掉滥用亲权的违法行为。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实践值得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如仅为父母中一方认领时,亲权由自愿认领一方行使;如为双方认领时,亲权完全由母方行使,但法院可应一方或他方或检察部门的请求,决定由父单独行使,或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瑞士民法典第298条规定,监护官厅在母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或死亡或被剥夺亲权时,应依子女利益的需要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三、亲权制度的完善有鉴于城市化进程中亲子关系的变化,我国应融合中国传统的亲子观念,借鉴外来经验,加强亲权方面的立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构建完备的亲权制度。
亲权制度完善的可能性社会制度上相融是亲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亲权的设计与现有社会制度是相融的,体现了对个体独立人格的尊重,最终也捍卫了诚信———民事私法的基石,符合现代民法的理念。
亲权是忠于婚姻、对家庭成员负责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无论是现代婚姻法,还是传统的婚姻法制,抑或西方的婚姻制度,都无一例外地强调父母责任,不存在制度意义上的不兼容。
大众心理上接受是亲权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文化都具有传承性,生于亲情,长于伦理环境中的中国人对亲权制度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
希望家长对婚姻、子女负责又是人类的本能,完全符合人性的自然需求。
亲权涉及的权利义务在现代婚姻法中多有涉及,这也是婚姻的本质使然。
再加上与责任相关的伦理道德的建构和担当精神的文化熏陶,会有助于大众从心理上接纳亲权制度。
文化传统上可行是亲权植根的人文基础。
中国的传统亲属法是以家庭伦理而著称,这种建构模式的最大优点是有助于家庭、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迎合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故而,日本、朝鲜、越南竞相效法中国的亲属法。
由此可见,亲情伦理完全适应了中华法系的文化土壤,亲情伦理形成后又在塑造着文化的发展。
未来发展上迎合是亲权制度发展的必然因素。
亲权的制度理念完全符合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家庭的解体,核心型家庭的形成,对亲权提出挑战。
民工潮又进一步彰显、加剧了亲权问题,使婚姻家庭充满了问题和危机。
亲权制度作为矫正是顺势而动的,也是对前车之鉴的汲取。
正如美国60年代的婚姻自由、性解放使离婚率剧增,每两对夫妇就会有一对离婚,单亲家庭陡增,青少年犯罪率增加,社会暴力倾向明显。
作为对现实的矫正,美国学者呼吁回归家庭,
路易斯安那州率先通过契约婚姻形式,约束人们对离婚选择的随意性,预防对亲权的侵犯(如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劝夫妻摒弃动不动就轻言离婚,只有在发生了虐待、遗弃、通奸、禁闭配偶或长期分居的情形下,才准许离婚,法律还规定夫妻婚前必须接受辅导。
参见LnnD.Wardle:
《DivoreConsequenes:
TheAmer-ianExperieneithUnilateralNo-FaultDivore》,PapersfortheInternationalConfereneonDivore:
CausesandConse-quene,p.200,转引自夏吟兰:
《论离婚自由及其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201X年11月。
)。
亲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亲权问题,学界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例如界定了亲权的概念;设计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基本要件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确定了亲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立法指导原则;分析了侵犯亲权的行为及惩罚方法。
为避免重复,笔者主要从立法体例,非婚生育的亲权人以及剥夺亲权等方面探究亲权,以期对亲权制度有所补充。
首先,亲权在体例上的编排。
在将来大民法模式的立法体例中,亲属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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