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行政诉讼法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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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行政诉讼法教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6课时)
教学重点及难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2、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合法性原则。
4、行政合理性原则。
教学方式:
主要采用讲授的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与行政权
(-)行政的涵义
所谓''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理解上述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是国家职能中的一种。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3.行政并非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
4.行政必须依法。
(二)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行政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性质
行政权具有如下的性质:
其一,行政权是一种可以支配他人的力量。
其二,行政权是一种可以支配他人服从的力量。
二、行政法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主要有四类:
(1)行政权分配关系。
(2)行政管理关系。
(3)内部行政关系。
(4)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实质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控制行政权的来源,达到职权法定的目的°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以避免行政权对私益的侵害.(3)通过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
国家行政权在其运行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不仅内容广泛,而且情况也十分复杂。
与此相适应,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多,数量大。
因此,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且具有层次性。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
9.其他行政法渊源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数量大,居于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2)行政法的适时性强,稳定性差。
(3)行政法中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规定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职能有效实现的作用。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上述两方面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不可偏废的。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2.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范围内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凡涉及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都应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都是由行政法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主要谈谈以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身份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大致如下:
(-)行政权配置法律关系
国家行政权及其行政事务的配置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必将形成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被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最常见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发生于行政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
它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1.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指它们之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用、任免、奖惩、培训等人事管理关系和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上的工作代表关系。
(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和社会舆论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实施监督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利主要有: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决定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主要有:
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信息公开,为相对人提供服务:
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纠正违法、不当的行为:
依法补偿、赔偿等。
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同样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因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同。
概括地说,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
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请求权、了解权、隐私权、监督权、求偿权、复议和诉讼权、经营自主权等。
相对人的主要义务有:
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亦称标的物,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能够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物质和货币。
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指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具体的实际的法律关系,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实际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充分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完全消灭。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学者们对行政法规范所体现的共同原则的总结和概括。
目前,我国学者多数认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有两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处理行政活动与法的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柱石。
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根据。
2.行政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
其具体要求是:
(1)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实体法的规定。
(2)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多种形式的,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中的“理”不同于“社会道德”、“伦理”之类的哲理,而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即法律精神。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总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
无论是法律授予行政主体某种权力,或是规定某种行为的具体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违反合理性相关因素的表现有两种:
一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如民政部门在决定给某人的救济金数额时,考虑了该人在法律上并无扶助义务的亲属的经济状况等。
二是忽视了相关的因素,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时,只考虑打架后果而没有考虑打架的起因等。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要建立在符合法律目的及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而且行为的内容和结果还必须公平、适度。
合乎情理。
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合理性原则实施的不适当、不合理以及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均应由法定的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合理性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4课时)
教学重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4、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
6、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教学难点:
3、行政主体的概念。
4、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4、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
教学方式,
1、讲述式。
2、案例分析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对外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依法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四)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3、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在行政法上享有行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构成。
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主体。
(三)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组成分子和行政行为的具体操作者,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
其所在的行政主体承担该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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