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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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牌)。
交通
行政执法证件盖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执行交通部的统一规定。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审验和资格认证机关。
其中执法标志(牌)委托各市交通局和厅直执法单位,
按照省交通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制作和颁发。
省交通厅负责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资格认证
第七条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资格认证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或者分系统、分门类考试的形式进行。
全省统一考试于每年5至7月举行,分系统、分门类考试的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参考内容如下:
(一)法律基础知识;
(二)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
(四)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五年内没有受到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申请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后,逐级报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的,由省交通厅进行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人员备案。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成绩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严格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控制总量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十三条各市交通局为执法证申领、换领与补领的统一申报单位。
其中省地方海事(港航、船检)局为各级地方海事(港航、港口、船检)机构证件的统一申报单位,厅直其他执法单位的证件由厅直执法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三)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四)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六)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七)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岗保证书》(见附件1);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
(五)《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见附件2);
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申报单位审核无误后,及时退还申请人。
《上岗保证书》由申报单位留存。
学历证书原件由发证单位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损毁或者变换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需换领执法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法证件;
(二)调动工作单位、执法岗位的证明;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换发补办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遗失,申请补领执法证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材料;
(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换发补办申请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人员,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本办法规定的材料,逐级审核后,由申报单位统一报省交通厅审批,颁发、换发、补办《交通行政执法证》。
对颁发、换发、补办《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市交通局或厅直执法单位制作执法标志(牌)。
第四章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条实行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考试制度,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或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闭卷考试。
证件审验考试于每年9至12月进行。
省交通厅组织全省交通执法证件年审的考试工作;各市交通局组织本市范围内交通执法证件年审的考试工作;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全省地方海事(港航、港口、船检)交通执法证件审验的考试工作;厅直其他执法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所属执法人员证件年审的考试工作。
证件年审考试内容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可以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证件年度审验重点考评持证人如下情况:
(一)执法工作或人事考核结果(优秀、称职或不称职);
(二)按计划参加岗位培训和证件年审考试情况(合格或不合格);
(三)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无、有并另附说明);
(四)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奖励、处分名称或另附说明);
(五)上岗保证书履行情况(合格或不合格);
(六)其他违法乱纪的情况(无、有并另附说明);
(七)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证件年度审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举行年审考试;
(二)执法人员于次年1月15日前自我小结上年度执法工作;
(三)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对执法人员上一年度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申报表》(见附件4、5),于1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或厅直执法单位初审;
(四)各市交通局和厅直执法单位于次年2月20日前进行初审,汇总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提出初审意见后,于2月28日前报省交通厅;
(五)省交通厅在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审验决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政纪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越权执法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罚款不按规定开票、少开票多收钱的;
(七)执行公务中殴打和辱骂群众的;
(八)该作为而不作为,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在一个审验年度内执法证件被暂扣二次,或者五年内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十)其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很坏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交通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或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因个人原因全年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
(四)证件年度审验抽考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五)受到缓审处理,经重新审验仍不合格的;
(六)不具备执法证件申领条件而持有执法证件的;
(七)无故不参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它应当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执法证件缓审三个月:
(一)年度审验考评不合格的;
(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懈怠,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的;
(六)交通执法证件年度审验抽考,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
(七)年审前已有半年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
(八)其它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受党纪、政纪、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其交通执法证件暂缓审验。
待结案后,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审验合格,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上贴示年度审验专用标识,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暂缓审验、注销或吊销处理。
持证人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缓审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缓审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审验。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同级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被缓审、暂扣期间或者被注销、吊销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证件注销或者吊销的,由所在单位在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后,逐级报送发证机关销毁。
第三十五条暂扣、注销或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出具省交通厅印发的盖有执法证件专用章的《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注销吊销通知单》(见附件6)。
在证件年度审验中,注销或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年度审验的程序办理。
符合吊销、注销情形的执法证件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收回,在年度审验时由原申报单位统一送省交通厅销毁。
执法证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由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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