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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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
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8年11月21日,应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3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2006年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度第115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
2006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同意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同意韩国KPXFINECHEMICALCO.,LTD.继承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8%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7号公告,同意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继承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8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8号公告,同意韩国OCI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05%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8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11月22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家企业代表中国TDI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TDI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2008年9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补充材料,对申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三)立案前通知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及补充材料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大使馆。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8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和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美国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韩国KPXFINECHEMICAL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等四家国外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期限内,国内产业和公司未对披露进行评论。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8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美国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韩国KPXFINECHEMICAL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等四家企业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年12月25日,应本案申请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及本案支持企业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及支持企业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TDI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2009年5月27日,应本案利害关系方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意见陈述。
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2009年6月22日,应本案利害关系方韩国KPXFINECHEMICAL株式会社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韩国KPXFINECHEMICAL株式会社意见陈述。
韩国KPXFINECHEMICAL株式会社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4)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支持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TDI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TDI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
同时表示,理解和支持商务部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TDI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TDI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本案申请企业及支持企业再次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TDI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同时表示,中国TDI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TDI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5)接受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09年5月20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09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批准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上述申请。
2009年6月3日,本案利害关系方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甲苯二异氰酯酯(TDI)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以下简称《抗辩书》)。
(6)实地核查
2009年5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TDI(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于2009年6月和2009年9月,对本案申请企业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和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支持企业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7)信息披露
在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TDI产业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TDI,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92910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TolueneDiisocyanate。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3年11月22日第61号公告发布的TDI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制造过程、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TDI(型号为TDI80/20)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08年11月21日第84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即TDI(型号为TDI80/20)。
在TDI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TDI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TDI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TDI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2家申请企业和2家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共有5家TDI生产企业,除本案2家申请企业和2家支持企业以外,另外一家中国国内TDI生产企业为上海巴斯夫聚胺酯有限公司。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在《抗辩书》中提出,考虑到上海巴斯夫聚胺酯有限公司的巨大产能和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力,如果简单地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其他四家国内TDI产业的数据无法真正代表国内TDI企业的经营状况。
据调查,上海巴斯夫聚胺酯有限公司与本案韩国出口经营者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美国出口经营者美国巴斯夫公司均受德国巴斯夫集团的直接控制。
德国巴斯夫集团拥有上海巴斯夫聚胺酯有限公司70%的股权,拥有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和美国巴斯夫公司100%的股权。
调查机关认定,上海巴斯夫聚胺酯有限公司、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和美国巴斯夫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的规定,决定将上海巴斯夫聚胺酯有限公司排除在中国TDI产业之外。
本案申请及支持企业数据显示,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6月,本案申请及支持企业TDI产量占同期中国总产量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上述申请及支持企业可以代表中国TDI产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倾销调查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TDI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韩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家TDI生产商:
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KPXFINECHEMICALCO.,LTD.。
在规定的时限内,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和补充答卷。
韩国巴斯夫公司答卷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巴斯夫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韩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在倾销调查期内,其他韩国公司对中国出口数量占韩国对中国出口数量的绝大部分。
没有证据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其他韩国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倾销状况发生了变化。
综上所述,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美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家TDI生产商:
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美国巴斯夫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
在规定的时限内,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和补充答卷。
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卷和补充答卷未能提供调查机关问卷要求的充分信息,调查机关给予了补充说明的机会,公司依然没有提供。
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充分配合,因此不采用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美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公司做出裁决。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TDI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调查分析,对日本TDI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存在继续倾销的背景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闲置产能
单位:
万吨
年份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倾销
调查期
产能
24.80
26.10
26.10
26.10
26.10
26.70
产量
23.00
24.50
21.60
21.00
23.00
22.70
闲置产能
1.80
1.60
4.50
5.10
3.10
4.00
数据来源: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关于全球TDI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措施实施期间,日本TDI产业的产能扩大,从2004年开始增长至26.10万吨,倾销调查期增长至26.70万吨,较2003年增长了7.66%。
产量在2004年增长至最大,为24.50万吨,倾销调查期回落至22.70万吨,比2003年相比减少0.30万吨。
2004年产能产量扩大后,产能利用率从2003年的92.74%下降至倾销调查期的85.02%,闲置产能增加。
如果闲置产能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市场消费情况
单位:
万吨
年份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倾销
调查期
世界市场消费量
141.94
165.19
154.70
163.76
173.66
165.13
日本市场消费量
6.20
8.40
7.70
7.90
7.90
7.20
数据来源: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关于全球TDI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2003年以来,世界市场TDI消费量逐年增长,从2003年的141.94万吨增长到2007年的173.66万吨,年均增长5.17%(2008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市场对TDI的需求大幅减少)。
而同期日本市场TDI消费量则从2003年的6.20万吨增长到2004年的消费高峰8.40万吨回落后基本保持稳定,2005年至2007年的TDI消费量无大的变化,2007年为7.90万吨(2008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市场对TDI的需求也大幅减少)。
日本市场TDI消费量年均增长幅度为6.25%。
日本市场TDI消费量年均增长幅度虽然略高于世界市场TDI消费量年均增长幅度,但是日本市场TDI消费量在2004年达到高峰回落后基本保持稳定。
日本TDI产业产能在倾销调查期比2003年增长了1.9万吨,而同期日本市场消费量的增长只有1.0万吨。
这导致日本扩产后的TDI依然需要提高出口能力才能消化增加的产能。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2004年日本TDI产能扩大以来,日本市场消费量年均增长幅度为6.25%,消费量占日本产能的比例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从2003年的25%提高到2007年的30.27%,需依赖出口的生产能力从2003年的75%下降到2007的69.73%,说明日本TDI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虽然略有下降,但是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开始,日本TDI产能增加,产量在2004年达到高峰后回落,与2003年相比无大的变化。
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
日本TDI产业产能在倾销调查期比2003年增长了1.9万吨,而同期日本市场消费量的增长只有1.0万吨。
这导致日本扩产后的TDI依然需要提高出口能力才能消化增加的产能。
日本TDI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仍然较大。
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情况会发生变化。
3.对中国出口情况
(1)对中国出口数量
年份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倾销
调查期
对中国出口
数量(吨)
60123
86656
66592
45622
50642
48121
中国总进口量
(吨)
183863
245695
237522
162531
128425
124765
日本对华出口占中国总进口比例
32.70%
35.27%
28.04%
28.07%
39.43%
38.57%
中国表观
消费量(吨)
223429
284898
289990
308640
338623
337793
在华市场份额
26.91%
30.42%
22.96%
14.78%
14.96%
14.25%
数据来源:
对中国出口数量来源于中国海关统计,中国表观消费量=国内企业产量+进口总量-出口总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日本对中国出口TDI60123吨,占中国总进口比例的32.70%,在华市场份额26.91%。
受反倾销措施制约,倾销调查期日本对中国出口下降至48121吨,较2003年下降19.96%,在华市场份额下降至14.25%。
(2)对中国出口价格
单位:
美元/吨
年份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倾销
调查期
对中国出口价格
1486
1499
1648
1728
2360
2497
数据来源: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上升68.0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机关的调查结果,倾销调查期,TDI主要原材料甲苯(占原材料成本的比例约50%)的中国平均进口价格较2003年上升109.5%。
甲苯价格上涨导致日本TDI出口价格上涨。
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日本TDI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日本海关统计数据和日本国内销售数据,调查期日本TDI的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TDI,占同期其TDI对外总出口量的91.10%,说明日本TDI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现象。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其向中国的出口中。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存在倾销。
产能自2004年扩大后,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如果取消措施,其闲置产能得到释放,出口能力将增强。
日本市场TDI消费量年均增长幅度虽然略高于世界市场TDI消费量年均增长幅度,但是日本TDI产业产能在倾销调查期比2003年增长了1.9万吨,而同期日本市场消费量的增长只有1.0万吨。
出口依赖程度居高不下,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情况会发生变化。
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倾销调查期日本对中国出口数量和在华市场份额与2003年相比均有明显下降。
中国TDI市场需求巨大且增长迅速,对日本TDI出口商有着强烈的吸引力,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
日本对中国出口TDI价格呈上升趋势,TDI主要原材料甲苯价格上涨导致日本TDI出口价格上涨。
此外,日本大量以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TDI,说明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强烈,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对中国出口中。
综上所述,如果取消原反倾销措施,日本TDI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韩国
调查机关决定以应诉公司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审查韩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存在继续倾销的背景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闲置产能
单位:
万吨
年份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倾销
调查期
产能
20.80
27.80
27.80
27.80
27.80
29.40
产量
16.60
26.20
25.30
27.20
26.50
27.00
闲置产能
4.20
1.60
2.50
0.60
1.30
2.40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关于全球TDI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
措施实施期间,韩国TDI产业的产能扩大,从2004年开始增长至27.80万吨,倾销调查期增长至29.40万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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