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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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寿中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长寿中学委员会的领导、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寿中学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在校团委、校学生会体制框架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以引导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基本宗旨。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监督学生社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本校学生素质拓展,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四)发挥联系学生社团和学生及学校各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反映社团合理要求并积极提供帮助。
(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战斗力。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会员单位制。
凡经过批准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即成为本会会员单位,享受会员单位权利,履行会员单位义务。
第六条长寿中学的学生社团,是指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共青团长寿中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由长寿中学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校规和校纪的前提下,以促进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在遵守法律、法规、校规和校纪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其组织章程,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形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四)有权监督和质询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推荐本学生社团优秀成员担任本会学生干部。
(六)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服从本会的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有序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推进素质教育。
(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长寿中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的贯彻与落实。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和学生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有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的换届工作在长寿中学团委的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级(包括主席助理)以上成员及各会员单位第一负责人为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享有委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竞选。
2、有权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包括章程等)提出意见及建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共青团长寿中学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需要修改。
3、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出意见及建议。
4、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召开紧急委员会议(如果有三分之一委员以上提出,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召开会议)。
5、有权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的使用。
(三)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决议。
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必须准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如无法参加必须提前向委员会负责人请假。
4、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四)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表决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2、聘任各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3、规划学生社团联合会总体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主席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产生。
(一)主席团职责:
1、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2、制定并落实本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3、领导和协调各校级社团的工作。
4、任免各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5、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6、按照《长寿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7、其它与主席团有关的工作。
(二)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职责:
1、主席职责:
1)在大会授权下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召开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工作会议。
2)围绕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领导协调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各校级学生社团的工作,督促并帮助各校级学生社团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
3)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反馈学生社团意见,争取学校的支持。
2、常务副主席:
协助主席的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3、副主席:
协助主席的工作,指导分管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四章本会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本会学生干部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及各会员单位第一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六条本会学生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本会学生干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团委下拨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
(二)各校级学生社团向社团成员收取的社团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经费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体制。
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向学校学生会主席或学校团委报告各会员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各会员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会每年对各会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优秀社团”称号,并由学校团委和本会联合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本会每年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章程和《长寿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会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成员单位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长寿中学所有会员单位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从前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长寿中学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长寿中学校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由长寿中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学生社团章程,在中国共产党长寿中学委员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寿中学委员会的指导和重庆市长寿中学校学生会的协助下,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的社团;学校党办、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长寿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为基本宗旨。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长寿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
第三章学生社团组织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两年,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处分。
2、成绩无法达到学校所规定学分要求,转为试读生。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
对未按时进行注册工作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保留惩处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开展教大型活动前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统一格式的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会和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须同时上交详细的活动策划书。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需在活动开展前七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校外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两周将活动申请表、《安全预案》以及活动策划方案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各协会安排活动时,需要借用课室的,需经校团委批准后,向教学楼楼管提出申请。
活动请安排在课余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的活动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各学生社团递交场地申请前请先向场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询问场地是否已被租借等情况,预定场地后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递交活动场地申请表。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于递交活动申请应首先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审批通过后,再上交校团委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采取首任责任制,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由其学生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四)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报送校团委最终审定和备案。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校党办、团委、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学生社团原则上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
指导老师须是校内的正式教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
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
(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或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开学后一个月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学生社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校团委,一份留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留在申请人备档。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六)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七)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所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八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学生社团校内外自筹资金。
(三)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学校团委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
同时学生社团其他一切形式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应根据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
学生社团的年终报表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认可。
如学生社团账目不清楚,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获得的所有经费应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及发展,学生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
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评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
具体活动评分细则见《学生社团活动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建设以及经费管理需严格按照学校团委、学生会制订的相关评分细则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于一年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授予“优秀社团”称号。
获得“优秀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将在下一年度享有与其他非优秀社团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利:
学生社团招新分配场地时,优秀社团可优先自主选择招新场地;学生社团申请办公室时,优秀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自主选择活动场地的权利;以及其他优先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讨论后,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和无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应当进行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五)学生社团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
(六)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七)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活动规程:
(一)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校团委或校团委与有关部门协调、批准。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三)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
2、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图片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3、涉外讲座、报告会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方可举办。
对讲座、报告会需申请教室的处理办法建议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去校团委申请。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分立、合并。
(三)社团成员人数不足而无法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的。
(四)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议后返还被注销社团成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校内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寿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寿中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在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五条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
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章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七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5元/人*年。
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通过后方可高于指导价收取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25元/人*年。
第八条各学生社团所收取会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经主席、常务副主席或分管的类别副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每学期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两次定期财务核查,时间分别为半期和期末。
财务核查时各学生社团须将本社团的账簿于周一、周二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定的账务审核人处,周四或周五取回账簿。
核查结果会在学生社团例会上向各社团通报。
第八条参照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严肃处理。
(一)私自挪用公款。
(二)不记账或有两本帐。
(三)原始凭证缺失,账目模糊,资金用途没有明确详细的记录。
如只是笼统的记为“办公用品”“文具”等均属于模糊账。
(四)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学生社团资产流失。
(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全部会费或蓄意拖延上交会费时间,私自挪用公款等。
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必须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务核算,对不予配合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情节严重者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理:
(一)取消该学生社团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二)情节严重者免去其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职,并向学校团委反馈。
(三)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另行予以处分。
第十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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