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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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
1.简述商法的特征:
(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
(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
(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
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强化商事组织
(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
(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
(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
(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共同点:
(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
(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
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共同点:
(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
(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区别:
(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2)保护的权益不同
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
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
(1)有商法上的资格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二者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
(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
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相同之处:
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同之处:
(1)所有商行为都可以通过代理进
行,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适合代理.
(2)前者是非显名主义.后者是显名主义,(3)前者不因被代理人的死亡而受
到影响.后者的代理权是以被代理人的存在为前提。
(4)商行为代理人的权限较民事代理人的宽。
(5)二者之间无权代理
和越权代理的效力有一定区别。
10.试比较商事留置权制度与民法留置权制度的异同
商事留置权,指在两方商行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的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相同之处:
(1)二者都是因债
权而发生.
(2)都属于债的担保范畴.不同之处:
后者基于平衡原则,强调被担保与留置的标的物必须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而前者基于商事交易高效快捷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的债权与留置标的物之间的一般关系.
11.商法上的时效制度与民法上时效制度有何异同?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产生丧失权利的后果,即这种时效是实体权利的消灭时效.相同点:
二者都是一定时间的经过,某种权利如不行使就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不同点:
(1)商法的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民法中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2)商法中的时效较民法中的时效短而且更加严格.
12.试述商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严格主义的表现形式.
体现:
(1)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对某些商行为实行严格规制,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选择适用.
(2)商法对某些商行为强行要求必须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3)认定商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对外观上的关注高于对实质内容上的关注.(4)商法对商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3.简述商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商号,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法律特征:
(1)是商人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是商人在营业上的名称,在营业活动中与他人交易时用以签署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3)商号与组成商号的个人名称相区别.
14.当一个人选择商号时,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
对于商号的选择,原则上是奉行自由主义.但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对商号的选用有特别的规定:
(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3)企业只可以使用一个商号.(4)公司企业的商号,应根据公司的类别,标注“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15.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有什么不同?
(1)商号权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2)姓名权属
人格权范畴。
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3)商号权有排他性。
姓名权没有排他性(4)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姓名权有使用不公开名字的特性.(5)商号权具有可转让,继承的特性.是无形资产.姓名权只有人格权特性,不能转让继承.(6)商号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16.试述商业登记的法律特征。
(1)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3)是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果.
17.简述商业登记的效力.
对外登记效力:
商业登记既可以使政府对商业活动实施监督和保护,也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人的经营情况,已登记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未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主观上缺乏善意.
对内登记效力:
(1)设立登记的效力。
(2)变更登记的效力。
(3)注销登记的效力。
18.商法是概念:
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从事营利性的行为
(2)营房是持续性地从事一项营利行为(3)应当以从事某项营利性的行为为自己的职业;(4)通常来说,应当是进行登记注册的。
20.商人的分类
(1)根据商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态为标准,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或个体商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商法人又称为“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或“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2)依据商人是否必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又称为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事主体,这种商人以从事特定商行为(又称为绝对商行为)为其主要特征。
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特定的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事主体,这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商人。
任意商人是指不以营业性活动为其行为的内容,并且可以不进行注册登记而存在的商事主体。
(3)依据商人的基本营业规模,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小商人,又称为“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活动的商人。
大商人,又称为“完全商人”,是相对于“小商人”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达到法律要求的企业组织需要具备的注册资金和其他设立条件的商事主体。
21.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当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是指商人依法以营业的方式所为的持续性的商行为。
(2)两方商行为和一方商行为。
两方商行为是指行为的双方主体都是商人的商行为。
一方商行为是指商人与非商人之间进行的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又称为固有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活动内直接以营利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比如租赁,买卖等等。
附属商行为又称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营利性内容,但却能够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其营利目的的辅助性的行为.
22.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1)商行为的代理制度
(2)商事留置权制度(3)商法上的时效制度(4)商行为法律规制中的严格主义
23.商业登记的概念及三方面的法律意义?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法律意义:
1]商业登记是商法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行为实施公法和私法控制的前提。
2]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3]商业登记也是保护商人营业活动的有效手段。
24.简述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入人心。
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
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向国际化的道路。
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
25.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答:
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从人格权方面讲,商号权是法律赋予商人的与商人共存亡的权利,也是商人具有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从财产权方面讲,商号权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在商主体破产后,商号权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进行清理。
26.商业登记的范围
(2)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27.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答:
(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
(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28.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答: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简述入伙的法律效力。
答:
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合法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答: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及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31.简述《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抵消权行使的要求。
答:
抵消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第二章
32.合伙企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独特之处有哪些方面?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而成立
(2)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另一种民商事法律主体(3)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33.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表现在:
(1)它拥有自己的商号.
(2)它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3)可以用自己商号成为诉讼主体.法律特征:
(1)有相对稳定,具备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2)企业存在的基础为各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3)资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4)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利性组织.
34.试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点.
相同点:
(1)对企业有所有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都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可以起字号,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民商事主体.(3)
二者设立的程序简单.不同点:
(1)投资人数不同.
(2)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同.(3)投资权益转移的不同.
35.<<合伙企业法>>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1)从主体角度对合伙企业进行规范
(2)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3)调整对象单一,限定自然人合伙.
36.<<合伙企业法>>的性质如何?
(1)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私法规范.
(2)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但强调任意性规范(3)为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组织性规范.
37.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符合法定的条件;
(2)必须有合伙协议;(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资金;(4)合伙企业的名称(5)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8.简述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经营营利性事业,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的
(2)有偿合同.(3)双边或多边合同.(4)诺成合同.(5)要式合同.
39.试述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9)违约责任.(10)其他约定内容.
40.试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构成了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合伙企业的收益:
(1)营业收入;
(2)以企业的名义购置的财产;(3)受赠的财产;(4)获得的赔偿;(5)合伙企业获得的无形产权.
41.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1)<<民法通则>>将合伙财产区分为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2)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性质: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以所有权出资的,出资财产应归合伙人共有;如以使用权出资的,该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还有劳物出资、技术出资等。
积累财产的性质:
经营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3)<<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财产性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现金或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以及以合伙人的名义获得的现金收入或其他财产所有权,属于共有财产.
42.试述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1)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该份额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权利及负担义务的多少.
(2)权利:
a].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b].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c.利益分配权.义务:
a.按约定出资b.在合伙存续期间不分割合伙财产c].不擅自转让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d].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以财产份额出质.(3)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同时也有义务分担合伙债务.
43.试述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
(2)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或资料(4)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5)对合伙事务有表决权.义务:
(1)报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竞业禁止的义务;(3)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4)严格按照委托或决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4.试述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5.试述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权利称之为合伙人对外代表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代表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发生法律效力.(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4)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由合伙企业承担该侵害行为的后果。
46.试述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1)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债务责任.
(2)是一种补充的连带责任。
(3)是一种无限的责任。
(4)是一种对外的责任。
47.合伙人的债权人在行使抵消权或代位权时,受到哪些法律限制?
(1)抵消行使权的限制.抵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互负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在相等的份额内相互抵消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为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分属不同主体,法律关系不同
(2)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8.双重优先原则的含义如何?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个人的债务。
(2)清偿完企业债务的剩余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3)个人财产清偿完个人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用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49.简述入伙的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3)于入伙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50.试述入伙的效力。
(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原合伙企业因接收新的合伙人而发生变更。
51.简述各种发生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种类有:
(1)声明退伙
(2)法定退伙(3)协议退伙
退伙的原因常见的有: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5)未履行出资义务的;(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52.简述退伙的效力。
(1)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对退伙时合伙企业已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4)进行变更登记。
53.试述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54.简述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1)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合伙企业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业务(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55.简述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6.合伙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⑴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⑵所欠税款⑶企业所欠债务⑷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章
57.公司的特征: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是独立的法人。
4)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
58.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不同:
1)二者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为合伙协议。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属于典型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如公司严格,稳定和明确。
59.公司法的作用:
1)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需要。
3)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60.公司法的特征:
1)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2)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3)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体上午法律。
4)是传统的商法。
主要采取成文形式。
6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或有公司住所。
63破产的法律特征:
1)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2)它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
4)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64.破产财产的特征:
1)是债务人能够支配的财产2)是债务人自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一段时间内仍归债务人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能够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强制分配的财产4)它的范围一般有法律明文规定。
65.破产债权的特征:
1)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3)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4)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66.公司章程的特征:
1)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2)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3)在形式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就其他相关事项做出特别约定或安排。
67.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68.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是有限责任公司。
2)是一人公司。
3)是国有企业。
69.《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规定: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资金。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以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其本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还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4)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未清算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70.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的完整,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不同的公司只能享有有限的,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外从事经营的,将构成“越权”。
71.公司资本的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72.有限责任公司里又分为两种:
一个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73.综合起来我们国家公司法所说的公司,就这么三种公司:
即国有独资公司,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74.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其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作为公司,它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财产是从哪来的?
它是股东投资构成的,但是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一旦到公司手里,那么公司就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完全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和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合伙企业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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